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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理结构对现代银行经营的意义
自威廉姆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理结构的概念以后,企业治理结构越来越广泛地受到了包括企业、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关注。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门成立了一个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国际性基准的特设委员会,并在经过一年多的工作以后,拟定了《公司治理机制原则》草案,于1999年5月经OECD理事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治理机制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机制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的补偿。
3.公司治理机制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稳健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治理机制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机制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概括地说,作为一种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结构性体系,治理结构会明确规定公司的各方面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清楚地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将提供一种用以设置公司目标的结构,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评价一企业治理结构是否严密、健全,主要地要看参与企业运营所有方面的权益在何种程度、多大范围得到了明晰和保护,对企业经营剩余的索取是采取了什么样的分配结构,企业最终表现出了什么样的经营效率。对此,也有人把可以从企业成功的经营获利的人作了结构性分类,把与企业经营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分别纳入了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利益相关者
一级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理人和提取奖金的管理人员。对于一间银行来说,如果业务有了增长、经营获得了利润,那就意味着股东的股本已经增值,因此也就有了经营剩余,就需要首先考虑如何在股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按规定可提取奖金人员间分配这些经营利润,这些人是分享企业经营收益首先必须考虑的群体。
2.二级利益相关者
二级利益的相关者包括不能提取奖金的一般雇员、债权人和有合同权益关系的人。这些是对企业经营具有不同作用的利益关系人。一般雇员可以得到工资、于现在及将来可以享受一定的工作条件及福利待遇,直接参与企业的营运,企业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利益、命运休戚相关,他们对工作的责任心和投入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债权人是籍与企业的债权关系能得到维护、债权能及时得到清偿而从企业经营获得一定利益的人,其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负有监督和约束的责任。与企业建立合约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无疑会因企业经营的成与败而或受益、或受损。如银行经营出现问题,与银行已订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的融资需求就可能受到威胁,客户就需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去寻求与另外的银行去建立授信关系;为银行提供某些专项服务的供应商(如数据处理、软件供应)的合约收入就可能难以得到。
3.三级利益相关者
主要是需要企业持续提供服务的客户。非常明显,客户是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资源,同时也与企业的成功经营存在着相互的利益关系。若为一间银行,客户在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支付服务价格、不断为银行带来收益的同时,他们也会因银行的成功发展而不断受益。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就规定,银行应当积极地向所在社区中下收入阶层提供信贷服务,因为这一阶层人群的成功直接关联到他们服务社区的增长和健康。此外,政府也应是这一等级的利益相关者。
在设计、构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最为敏感、也是最需要处理好的应为所有产权和经营产权的关系。产权是指经由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利。可以说当社会的人们已经清晰地产生了从社会的外部获得自身对某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占有权承认的意识、而社会业已形成了认定一定社会成员拥有某项财产的方式和准则之后,那么,这一社会就已基本上建立了产权制度。原始意义上的产权具有着财产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的主体同一性;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内涵则发生了变化,从权利从属方面被划分为所有产权和营运产权,前者指传统意义上权利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指一定的权利主体对实际营运财产所具有的使用、处置和享受收益的权利。这两种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可以是同一的,但又可是分离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围绕着权归属关系和财产的使用处置及利益分配等产权内容所及界限必然会凸显出产权清晰或模糊之分别,有时二者的利益目标函数会发生背离;而这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两个方面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或使之趋于和谐,或使之产生冲突。在人类生存活动中,产权是关系到人们根本物质利益的重要权利,所以,在一社会围绕着产权关系能建立起甚么样的企业治理结构,其不仅仅会影响到某些行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架构,一个企业在激烈无情的市场竞争中能不能免遭淘汰、取得成功,在较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治理结构是否有效。作为在国计民生中负有创造信用、融通资金、调节经济等独特使命的银行,由于其经营存在着风险损耗的必然性及履行支付义务的信用刚性,加之必不可少的日趋严密的外部监管约束,因此,能否建立、形成完整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既会关系到其本身长远的健康发展,又会对社会的各方面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
首先,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经营政策的稳健性。关于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可能有千篇一律的模式可供采用,不过,被普遍认同的应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经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履行其应尽的委托义务的基本治理框架。现代银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维护的,这些制度一般要包括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职责明确的董事会委员会以监控银行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的目标与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管制规则;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与预警体系和清晰的银行发展战略等。毋庸置疑,银行的经营政策当然地要成为银行治理结构中必须要衡量和确定的一部分重要内容。由于银行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在银行发展方面必然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而不同的利益取向在企业的经营政策上势必会表现为不同的要求,因而,对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进行调和,其结果必然会对银行的经营政策产生影响。如果银行企业治理结构健全、有效,那么,在一定的结构程序之下所产生的银行经营政策就会是稳健的;反之,该银行的经营政策就可能是激进的或者是摇摆不定的。而后者无可避免地会危害到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人在分析美国的大陆伊利诺伊信托银行(Continental Illinois Bankand Trust Company)等银行倒闭、1994年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西班牙巴内托银行陷入危机的诸种原因时提出,总体经营管理上的失误是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美国货币审计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Currency)经过调查发现,银行经营问题甚至经营的失败通常都与董事会的失职有关。这些银行的董事会往往缺乏独立性,或者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失去控制、过度激进,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美国会计总署(U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AO)曾引用1990年至1991年间268家经营失败的银行数据证明,其中90%的败绩主要是由董事的消极和疏忽所造成。高篮(Gowland)在1994年亦提出所有权结构对银行倒闭具有一定的影响。他在总结美国储贷机构危机原因时指出,陷入危机的储贷机构的部分原因是原来的“共同所有制”被逐渐摒弃。在实行“共同所有制”的组织里,利润并不分配给股东,而是作为凖备金积累起来。但是,在不实行“共同所有制”的储贷机构里,凖备金作为所有者权益的附加部分,为风险投资提供资金支持。高篮通过统计得出,在“即将倒闭”的储贷机构里,60%实行股份所有制,25%实行共同所有制。
其次,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会关系到银行的整体风险控制水平。银行实际上就是一个与各种风险打交道、并通过有效地消除和控制这些风险而使自己获益的企业。正如美国万国宝通银行总裁沃特·瑞斯顿(Walter Wriston)所言:“银行家的任务就是管理风险,简言之,这也是银行的全部任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7年9月推出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Banking Supervision,April 1997)曾分析了产生信用风险的五种主要原因,针对不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带来信用风险明确指出: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持续性,需要引起监管当局的特别关注。在一间银行的治理结构建造过程中,经营风险管理应是其中始终不容回避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但在涉及这一部分内容时,能否建立比较敏感的风险识别系统,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否有充足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经营的各领域所形成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否严密,在银行内外所建立的是一种怎样结构的风险管理环境,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各间银行所以会在市场上有不同的表现,归根结底是这些银行在风险控制上所具备的能力各有不同;而不同水准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形成,从根本上说则源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严密和完整。如果一间银行不是零打碎敲地、而是从完善治理结构方面对风险控制系统地提出风险控制的范围、制度、程序及手段,创造出自然人化的风险控制环境,那么,这间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就会高一些;否则,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就不会很强,银行经营的风险损耗就必然要大一些。如有学者(Heffernan,S.)把美国大陆伊利诺伊银行陷入困境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贷款调查和审批程序不够严密,导致发放给房地产、能源等产业的贷款质量低下。如1972年,该银行扩大单个贷款专员的权力,削减贷款委员会评审程序。1976年,该银行自我重组,主要权责被授权给贷款专员,导致较少的控制和复审程序。
二是没有及时地将呆坏账列入不良贷款,使存款者产生怀疑,失去了对银行的信任。
三是受到单一分行体制下单一存款结构的限制,使该行被迫通过批发市场筹集资金。
四是在关注其内部信贷控制程序之外,金融监管当局忽略了对其负债情况的监管。
五是由于该行的筹资方式具有全球性特征,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充当最后贷款人,以避免国外存款人挤兑其它美国银行。
而戴维斯(Davis,1985,1989)则将汤姆·彼特(TomPeter)《寻找优秀企业》中的基本理论在银行界加以应用,提出了优秀银行的七个关键因素,其中之一强调:成功的银行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信贷平衡程序,以规避因信贷资源配置不当所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若对那些经营失败的银行作一总结,其实无一不是在风险防范和控制上出现了问题。如因交易员利森违规交易而拖垮的巴林银行(Barings)、因在外汇市场上遭受重创而倒闭的西德赫斯塔特银行(Bankhaus Herstatt)、因贷款结构过分集中于房地产和能源产业上而倒闭的加拿大商业银行(Canadian Commercial Bank)和北部银行(Northland Bank)、因长期从事与欺诈和犯罪有关的业务活动而倒闭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BCCI)等等,概莫例外。
第三,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会关系到银行运行的整体效率。企业治理结构是以维护所有产权利益、明晰经营产权利益为主干展开的企业管制框架,在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方面主要要求得两种平衡,即需要在刺激经理人竭尽全力工作和防止其过度规避风险间寻求平衡,需要在满足所有者利益和满足经营者利益间寻求平衡,寻求前一个平衡则是为更好地实现后一个平衡奠定基础。因此也可以说,企业治理结构首要的应是调整、协调企业内部主要方面利益的结构。在论述如何在一个企业形成合理的利益结构、并确保各权益方利益免遭侵害、以求企业经营绩效及其资产的扩大和完整时,科斯(Coase)认为,“问题具有相互性,既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造成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伤害”。根据科斯的理论,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可能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费用影响最小化的原则;也就是说,要使企业保持效率,最主要的是通过明确企业内各主体的产权权能,缩小个体利益目标与企业收益目标的差距,约束各个利益方面损人亦不能利己,进而抑止各方面行为偏差的发生。这无疑应属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更具积极意义的是,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同时还会具有为经营者改善经营行为提供内在动力、促进各种经济资源在企业内部有效组织和利用及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的激励作用和规范作用。银行经营是一种长期的企业行为,经营者能否把自身利益和银行利益融为一体,会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成功和效率。如果一个经理人感到其本身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能得到外部认可,并可从银行的发展中获得应得的利益,那他就会不遗余力地为这间银行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样,如果一间银行形成了以效率为目标的完善的治理结构,所有者、经理人、雇员间的利益实现了高度统一,在业务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参与银行经营的所有方面都会表现出增加使用其它经营要素的倾向,其结果必然是银行整体效率的提高。而在银行各经营要素单位收益贡献率日渐提高的条件下,因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必然会带动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会关系到银行经营发展模式的优劣。如何确定自身的市场定位,在开拓市场方面要采用什么样的竞争策略,要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和服务结构以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以何种方式管理和配置银行内部及外部的资源,开展业务是多领域出击还是有所侧重地去开发有收益空间的新领地,在拓展业务时自身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风险,这些都是确定银行经营发展模式所必须考虑的内容,同时也必然是银行企业治理结构重点构建的内容。如果一间银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健全完善的话,那么这间银行就会选择一种比较注重效率、可有效控制风险、以培育优势作为开拓市场手段的经营发展模式;不然的话,则只能是另外一种模式。戴维斯在总结成功银行的经验时曾提出,一间银行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开放的企业文化、管理层共同的价值观、以利润为主导的经营目标、以客户需要为导向的市场定位、愿意为新产品开发增加投入、矩阵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上面曾提到的强有力的信贷平衡程序。显而易见,这些都应是一间银行经营发展模式中的构成要素。如何培育这些要素以及如何让这些要素发挥作用,则当然地要成为银行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