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后南海海洋权益研究的若干问题
海洋权益包括对海洋资源和空间的拥有、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权利与获得的一切利益。它是一个国家对自己的海洋国土实施主权管理的重要标志。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权益问题将受到世界临海国家的普遍重视,由此引起的矛盾和争端也会更加尖锐复杂。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和实施,使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获得发生重大改变。我国是这一公约的签署国,理所当然应按照这一公约的有关条款来管好、用好自己的海洋国土,保障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不受侵犯和破坏。而南海又是我国面积最大、毗邻国家最多海区,海洋权益的历史和现实受损害的事件频繁、情况最为尖锐和复杂,迫切需要认眞研究,以为21世纪海洋开发和保护提供决策上重要参考。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刻改变了传统的海洋国土观念
传统的海洋国土范围,是指内海(内水)和领海。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即宣布我国领海宽为12海浬,约35万km2〔1〕。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关于我国领海毗连区法,又重申了12海浬的领海宽度,并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宽度规定为24海浬。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即专属经济区概念。这个公约的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的支配。”第57条又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浬。”另外,这一公约还提出了大陆架概念,第78条规定:“沿海国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浬,则扩展到二百海浬的距离。”这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200海浬范围内是一个重迭区域。以这两个规定为依据,我国可拥用约300万km2 的专属经济区,亦即新的海洋国土,约占我国现有陆上国土面积的31.25%。这是一笔非常寳贵的国土资源,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国防、经济建设、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虽然专属经济区与领海还有一定区别,但就海洋资源的拥有、开发利用和管辖而言,两者是统一的。如上所述,传统的领海观念已由于专属经济区的提出而受到挑战,而后者的实施,必将引起海洋发展战略和部署的调整。所以,海洋国土观念的更新亦势在必然。而我国这300万km2海洋国土,相当大一部分又分布在南海,所以对南海海洋权益的研究,比其他海区更有意义。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加剧了南海海洋权益的矛盾和争夺
南海位于印度洋、太平洋之间,交通区位非常重要,全球贸易额约有1/4经过南海〔2〕,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往来台湾、日本、韩国的运输线。它拥有的海洋化学、动力、矿产、海岛、港湾、旅游等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为举世瞩目。据有关著作披露,南海石油地质储量为400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为8万亿m3〔3〕。这是80年代报告数字,近年报导的数字比它大得多。仅南沙群岛,我国传统海疆内的石油和天然气地质储量就达225亿吨,相当于大庆油田储量的8倍〔4〕,足可以与中东和波斯湾的储量相媲美,南海由此被誉为“第二个波斯湾”。南海周边国家很多,加上外来势力插手,领海主权和海洋资源之争近百年从未停止,由此引起的大小战争、摩擦不断。如果说这很大一部分是以12海浬为领海宽度基础而发生争端的话,那么200海浬专属经济区的提出和确立,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宣称自己对这些资源拥有开发利用和支配权。特别是南海油气资源所在的沉积盆地主要围遶大陆边缘分布,而南海北部和南部的大陆架十分宽广,盆地面积较大,也是主要油气田分布区,完全有可能在邻近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这样以专属经济区划分为中心的矛盾和争夺不可避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进一步加剧之势。
我国政府1996年5月15日正式发表《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但对南海中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则暂未公布。至于专属经济区划分和大陆架的划分因问题更复杂,现在也尚未公布。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1983年4月25日发表的公告,南海诸岛部分被标准化处理的岛、洲、礁、暗沙、暗礁共252个。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这些群岛属于中国。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南海诸岛中南沙群岛现在大部岛礁沦落在外人手中,包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有关国家纷纷宣布划定自己的领海范围,例如在南沙群岛的东南侧,中国、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主张的领海线就相互交错,有很大出入〔5〕。越南在南沙群岛毕生礁、六门礁、柏礁、南华礁、无乜礁,马来西亚在弹丸礁上驻军,菲律宾、 中国(含台湾)也在一些岛上驻军。南沙目前已成为国际纠纷最多、潜在冲突危险很高地区之一,有人称之为东南亚的“活火山”。这还是在各自主张12海浬领海线以内出现形势,假如各方面再确定200海浬专属经济区范围,那么这一海区的海域主权争执将趋白热化。事实上,近几十年来,南沙周边一些国家不断地在曾母盆地属于我国传统海域内进行油气勘探开采,一条条海底输油管正日复一日地抽取那里的油气资源,并且把外国资本也参加进去,使问题更复杂化,这都值得我们警觉。
在北部湾,由于越南片面单方面宣布海上边界线而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1982年11月12日,越南发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称:“北部湾(东京湾)是位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海湾,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线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这一声明,企圗鲸吞未经确定的2/3的北部湾海域〔6〕。越南这一声明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1994年11月6日正式生效)发布的,时200海浬专属经济区尚未实施。专属经济区提出和实施以后,越南的胃口可能更大。这都需要中越双方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通过谈判方式加以解决北部湾海上划界问题。对南海诸岛领海争议问题,邓小平同志1984年在一次讲话中,提出“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7〕的构思,这已经成为解决南海诸岛领海争端问题的指导方针。当然也适于这一海区以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促进我国海防战略方针的重大转变
基于领海宽度12海浬这一传统观念,以及综合国力制约等原因,我国海防长期奉行“近岸防守”原则,舰艇吨位小、火力弱,装备落后,远洋航行能力差,后勤补给不足,远洋海疆防守明显出现薄弱环节,也给周边一些国家以可乘之机。70年代起,一些邻国即不动声色地侵占南沙大部分岛礁 ,在那里构建军事设施,修建码头、灯塔,迁移人口,大量开采石油。1974年南越政权居然向东北方向推广进,侵占我西沙金银、甘泉等岛,后即爆发中越西沙之战。中国海军70年代初才巡逻到西沙海域,70年代后期才抵达南沙群岛海域。当然,台湾省军队自50年代以来就驻守在南沙太平岛,捍卫着祖国的南海边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可获得300万km2海洋国土,这需要强大的海防力量来保卫。原来的“近岸防守”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转到以海上作战,海空联合行动,建立强大舰队方面来,才能在实际上,而不仅是口头上捍卫国家的海洋权益。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提出了新的海洋科学研究任务
这一公约将给我国带来更多的海洋权益,但也产生上述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海洋科学研究应面对现实,加强对海洋权益问题的研究。笔者以为,当前在这方面要重视以下诸方面的研究。
4.1海疆史地研究
海疆现状是历史上发展的结果。海域划界、岛礁归属应有历史依据,故海疆史地研究不可或缺。例如北部湾中部的夜莺岛(今称白龙尾岛),两广和海南岛渔民称之为浮水洲岛,“自古由中国人开发,中国人定居,中国管辖,有关条约及外交文件也查不到任何根据规定是越南领土〔8〕。1955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该岛,1957年3月却交给了越南。后来越南在大肆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同时,又依托白龙尾岛,对北部湾大面积海域和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为北部湾海界划分设置障阻。这个历史敎训,值得反省!将来未划的领海界线,更大面积专属经济区确立和划界,都离不开它们所在海区岛礁史地的研究成果作为重要依据。例如中央民族大学王恒杰敎授,自1993年开始,祇身深入南沙永登暗沙、道明群礁、郑和群礁、皇路礁和南通礁 ,甚至登上了台湾省军队驻守的太平岛考察,获得不少自战国以来至清代的陶瓷、铜钱等历史文物,且与大陆同一系统和风格,为有朝一日南沙专属经济区划分及解决与邻国争执提供有力证据。
4.2大陆架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大陆架“主权权利”作了规定,即沿海国拥有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区域上是一个重迭概念,所以也有必要对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同等对待。问题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大陆架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理学上大陆架仅指邻接陆地、坡度比较平绶的浅海部分,即陆地在水下延伸部分,而公约上的大陆架是个法律概念,可以超出地理学上大陆架范围,即除了大陆架,还可以包括大陆坡、大陆基。由于地质构造、海底地形等差异,即使在南海周边,大陆架的宽度、坡度都有很大不同。例如南海西部大陆架就很狭窄,宽度从数十公里到百余公里不等,分布在越南金兰湾往北至洞海一带;而南海西南方的大陆架却很宽广,我国南沙的北康暗沙、南康暗沙和曾母暗沙就在这个大陆架上。南海北部大陆架也很宽广,且为堆积形成,是重要渔场和油气田所在。查明地理学上和法律上大陆架概念各自特点、分布差异和联系,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参考,应为当前海洋地质、地貌学研究一个迫切任务。
4.3海洋权益意识敎育研究
在21世纪,海洋将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主要资源和空间,海洋产业将成为我国经济一个支柱部门。而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扩大大面积海洋国土,更展示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光辉前景。但如上述,破坏、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事件也必然增多。在这种机遇与风险并存情况下,更有必要加强人们的海洋权益意识敎育,作为整个海洋观念敎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海洋权益意识远不及对陆上国土那样重要,涉及利益的双方可以为一条水流、一座山丘、一片小梯田、一个矿坑、一个风景点讼诉经年,甚至械斗,但对发生在遥远海洋国土上海洋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却茫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缺乏边疆忧患意识。这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海洋国土、海洋权益宣传、普及敎育不够,实应作为爱国主义敎育的一个内容。但如何将刻板的海洋科学知识、海洋权益的历史与现实、海洋法有关条款等变为普通群众容易理解接受的东西,也应是海洋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释:
〔1〕罗钰如、曾呈奎主编:《当代中国的海洋事业》,第48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2〕龙村倪:《马来西亚经营开发南沙群岛弹丸礁所见实录》见:(台湾)《尖端科技》第88页,1998年。
〔3〕金庆焕主编:《南海地质与油气资源》第408页,地质出版社,1989年。
〔4〕《羊城晚报》1992年6月10日报导。
〔5〕参见〔2〕《南沙群岛东南端岛礁及海域主权争执说明圗》。
〔6〕转见魏敏主编:《海洋法》第184页,法律出版社,1978年。
〔7〕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
〔8〕李德潮:《白龙尾岛正名》,见中国海洋学会《海洋世界》,1996年第9期第7页。
(原载吴超羽主编:《’99海岸海洋资源与环境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科技大学海岸与大气研究中心出版,2000年10月,合作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