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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如第三章第二节所述,随着农村改革取得了成功,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是可喜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从总体上说,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面缺损,保障的水平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就浛洸镇而言,具体存在着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节 正式的社会保险几乎空白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整个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因此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重心的重心。但纵观浛洸镇的情况,除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企业单位的部分职工享有各种保险待遇外,占人口絶大多数的农民,无论是务农或非务农的农民,都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连社会保险最核心的养老保险也未实施,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由家庭解决。至于其他项目的社会保险,除前述规模不大、范围有限的互济基金会外,农村中再也没有正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了,可以说浛洸镇的社会保险几乎是空白的。据有关的研究,生活水平达温饱线以上的农村,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前面考察的结果,1990年以来,浛洸镇的人均纯收入已超于温饱线的25%了,但浛洸镇社会保险空白。可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这不符合农村社会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的原则。据有关方面的科学预测,由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我国将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如果其养老仍由家庭解决,到时家庭会不堪重负,因而引发出社会问题,阻碍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农村大局的稳定。
第二节 医疗保险微乎其微
这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由于农村社会保险几乎空白,自然医疗保险也是微乎其微了。对于农民来说,由于合作医疗的不复存在,医疗保险实则为零。农民病无所医,大病是农民致贫的重要原因,是存在于农村的事实。新丰管理区陈广元一家,有五口人,其母病重时,本该送医院救治,但其母不肯上医院,因其家由于两个子女读大学,已经举债数千元。结果其母不久病故。据知其病情的医生反映,其母患的只是普通胃出血,如果及时救治,完全可以康复。至于大病使农民致贫,第四章所述付社旺一家就是例子。
我们再看镇医院留医病人的数字。医院现有200多张床位,据住院部提供的记録表统计,今年1~6月份医院收治浛洸镇及附近几个镇病人1080人,农民身份的663人,占61%,而浛洸附近各镇有农村户口的人占总人口数的90%,如此大的反差,足以说明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之低了。以上数字如果考虑农民卫条件差、营养相对不好、发病率高的因素,就更能说明农民病无所医的状况。
第三节 救济标准低
对贫困户的救济,据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介绍,每人每次由20元~200元不等,除少数几个特困户及受灾情况外,同一家庭每年一般不能拿两次以上的救济款。就算是以最高标准拿两次救济款,也仅有400元。以每个家庭4口人计(浛洸镇每个家庭平均人口数为4.8人),每人也不过100元,更何况每年能拿两次救济的也不过三户至五户。大多数贫困户每年只能拿人均35元左右的救济款。而浛洸镇1994年的人均纯收入是1321元,可见救济标准是很低的。救济的基本原则是保其最低生活,靠这35元是不能办到的。从这里可以看到,我国没有实行救济立法,基层政权的救济行为随意性大,标准与人均收入相比不相称(见比较表2-5表3-3),未能保障社会弱者由宪法给予的权利。
五保户供养方面,浛洸镇有148个五保老人、6个孤儿,另外还有近百名符合五保条件但未享有五保待遇的人。148个五保老人中,只有69个入敬老院。不是敬老院没有床位,新建的敬老院有150个床位。之所以没有接收全部五保老人或孤儿入院,除少数是个人不愿意入院外,原因是镇政府未将全部五保经费用尽,留有余地。其实,全镇每个农业户口统筹17斤谷,每个干部和正式职工统筹5元钱,作为全镇的优抚和五保供养粮款,1994年镇政府筹得钱粮折款共49万元,除优抚经费用去27600元外(每个义务兵家属补800元,有22人,用去17600元,另外10000元是对退伍军人,军烈属实行节日慰问的经费,伤残、烈属等的定补款另有预算,不在此项开支),还有46万元。除去敬老院的人员工资,设备及生活用品购置,五保老人医药费20万元,还有26万元可用作五保户及孤儿的生活开支,平均每人可有1688元。但现在入院老人的生活费折款是810元,不在敬老院的老人每人600斤谷,折款是510元,共用去费用99240元,还剩余16万元。如果安排所有的老人入院,也不会给镇政府增加任何负担。
总之,人们没有改变对贫困户和五保户的偏见,认为对他们的生活实行保障是一种恩赐,而不是政府(国家)社会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即使有一定的财力,也没有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另外,还有近百名未落实五保待遇,这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难怪乎农民认为“养儿防老”来得可靠。不改变这种状况,完善对这些老人的生活保障,势必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四节 福利项目少和残疾人保障缺乏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福利包括国家或集体单位甚至是社区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实物或现金补贴、生活服务或实施;狭义的社会福利特指民政部门或社会对一切需要社会特别帮助的人所做的援助工作。
在农村,由于每个农民家庭都承包一块土地,农民劳动耕种得来的成果,除交少量的农业税和集体统筹外,全部归已,集体经济已无多大实力。所以农村的社会福利,除教育福利方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外,其它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社会福利是极微少的。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现阶段主要依赖家庭经营状况的好坏。
残疾人保障属狭义社会福利。浛洸镇残疾人福利,由于失去了集体经济的依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残疾人甚至失去了来自社会的任何保障。这对严重残疾者来说情况更是如此。浛洸镇有残疾人87人,完全能自食其力者才16人,他们当中有7人分别从事零售、裁缝、电器维修等经营劳动。按有关残疾人保护法规,使他们享有了减免税收的优待。另外,有四名残疾人安排入企业就业。除此之外,浛洸镇残疾人没有其他优先的照顾和保护了。他们没有进福利院,没有进相应的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更没有康复治疗保障。他们的生活全在家庭中解决,有个别家庭由于被残疾者长期限拖累,除要花时间照顾而影响劳动收入外,还要支付大笔医疗费,因此,使家庭陷入极端的穷困中。
农村这种缺乏残疾人保障的状况,是与我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不符的。要解决残疾人的保障问题,关键不在经济条件,而在有关部门的观念问题。只要党政部门认识到对残疾人的保障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党和政府威信的重要方面,则完全有能力解决好残疾人的保障问题。我们再看经济能力,浛洸镇五保优抚统筹粮款,每年结余10多万元,只要改一下支出结构,部分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的保障待遇问题完全能得到解决。
第五节 保障责任主体单一和保障形式落后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结构应是国家政府、基层社区、单位和家庭。具体实施的保障中,由于不同的主体掌握的资源量和性质不同,故以哪一层次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决定了保障的基本形式,而保障形式决定保障作用的发挥,或者影响着保障体系自身的良性运行。保障形式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就能促使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障体系自身也能达到良性运行。反之,社会保障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自身也难以为继。只有各个层次的保障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保障功能,协同动作,社会保障才能起真正的“安全网”、“缓冲器”的作用。
国家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是要制定有关保障的法律或政策,如保障基金的筹集,对基金的营运及优惠税制等,要制订出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国家政府也可以直接进行一些保障行为,如对农村的救灾救济等。基层政府更是要抓好当地的集体经济,为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障设施服务,并依据有关法则,利用本身的资源或上级政府提供的资源来实行保障对象的具体保障。
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是指对单位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一定保障,如学校为教师提供的住房福利,为解决教师吃饭问题办的食堂等。
家庭作为保障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向家庭的每个成员提供生、老、病、死、残等各方面的保障。
由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考察可知,按享受的保障待遇来分,浛洸镇的劳动者可分两类:一类是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他们以单位为依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障待遇;另一类是个体私营业主、各单位时的临时工、农民。他们限于身份,没有享有任何保障待遇。他们的保障只有依赖于家庭。浛洸镇没有不分单位、身份的社会统筹保险,前一类人的保障由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来实施,后一类人的保障由家庭作为责任主体来解决,因此,浛洸镇的社会保障是以“单位保障”和“家庭保障”为基本形式的。
“家庭保障”和“单位保障”是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过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在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二元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两种保障仍是重要的社会保障补充形式。但问题是现在农村市场经济开始形成,生产的商品化和社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如果仍然以这两种保障形式为主,是不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强调社会化、注重多个责任主体协同发挥作用的原则的。“单位保障”及“家庭保障”不是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形式,相对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而言,是落后的保障形式。
现在中国农村以“单位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因而这两种保障形式存在着缺陷,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重要问题。所以下面对这两种保障形式的缺陷作进一步的分析,以图对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有更深的瞭解。
1、“单位保障”的缺陷
(1)不利于实现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规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将为高效地创造国民财富提供最优的条件,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国家通过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主要制度。建立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必须着重于公平原则的实现,以弥补市场经济讲求效率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根据第四章第一节的考察,浛洸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都利用本单位的财力,对本单位内的职工实行依赖于身份的保障;不是本单位的成员,无法享受该待遇。这似乎可以理解,但问题是保障项目、标准却依赖于单位的性质和状况。这就不会不苦乐不均了。镇政府和学校是由国家拔款的单位,待遇标准尚且由于自筹经费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企业完全自负盈亏的,保障待遇更是天壤之别了。这种单位的保障差别,虽有鼓励单位改善经营机制提高效率的一面,但导致社会成员即使付出了相同的劳动,作出了相同的贡献,但享受保障待遇也会不同,这是有悖于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广大的农民,耕种着土地,为全社会的各个成员提供粮食,又为工业的发展积累资金。据有关研究,每年由于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农业每年有数百亿元向工业转移,也就是说全国农民每年为国家无偿贡献数百亿元的工业建设资金。中国城市的每一幢大楼,每一条马路,每一间工厂,都有中国农民的汗水,而农民却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连最切身的养老问题也只依靠家庭来解决。因此,由于“单位保障”形式抛弃了农民及其他临时工,是一种欠公平的保障。
(2)无法实现自身的良性运行而难以为继
“单位保障”不只是有欠公平,本身由于没有实行保障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预先累积(部分或全部)保障基金,大范围调剂使用保障原则,因而随着退休职工增多,保障经费上升,负担日见加重,而难以为继。以浛洸铁木厂为例,该厂在职职工有20人,但退休职工却是31人,退休人员反而比在职人数多。企业难于负担他们的退休金,只好发一点生活费了事。相比之下,发电厂由于退休职工少,企业效益好,不只是在职职工福利高,退休人员领到的退休补贴金也多。现在有些企业怕增加负担,一改过去招固工的办法,新入厂的人员全为临工,不负责他们的退休、医疗等保险待遇。这又导致了职工权益无法保障,增加国家政府和个人作为责任主体的作用。这些职工就难于规避失业、疾病、年老等风险,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
2、“家庭保障”的缺陷
与“单位保障”相适应,农民由于不属于任何单位的人,所以除享有标准极低的国家救灾救济保障外,生、老、病、死、残,全由家庭来解决。亲友群体有时会提供部分帮助,但亲友群体乃是家庭的一种扩展,因除邻居好友外,亲友群体不是姻亲关系血缘关系。可以说,农民保障的责任主体只是单一的家庭,甚至可以说,没有家庭的保障,就没有农民保障。
“家庭保障”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状况。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品商品率上升,农民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家庭只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其经受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其次,家庭本身也在变化,核心家庭在逐渐上升。核心家庭难于完成养老重任。第三、农民的养老观念、家庭观念有了变化。由于浛洸镇的实际是絶大部分的老人生活于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中,所以我设计了问卷,调查农民的真实态度是否与实际的家庭组织一致。先看问卷的调查结果。
问题:你认为已婚子女与父母分开过好还是一起过好?
(1)分开过好 (2)一起过好
结果如表5-1。
虽然浛洸镇的实际是大部分老人与年轻一辈共同生活,但问卷结果得出了农民对这种家庭的组成方式的态度,大部分持不肯定的态度。认为还是两代人分开过好。预料今后核心家庭将越来越多,已婚子女与父母一起过的家庭将越来越少。可见家庭保障变得越来越不全面。我们不可能再指望日后的农民保障仍停留于“家庭保障”形式。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们必须建立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养老保险。
最后,“家庭保障”有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强化“养儿防老”观念。这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实施不利。总之,“家庭保障”虽是中国的实际,且确有不少正面功能,但这种保障形式有不少毛病,在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是该改革这种保障形式、建立真正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
第六节 社会保障意识澹薄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它理应在农村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的多数人不了解社会保障到底是什么。在开农民、个体私营业主两个座谈会时,当问及他们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是否瞭解时,他们大部分都说不了解,只有少数几个人表示听说过。他们已有的一点印象是商业保险,及救灾救济之类的具体保障内容。这显示出农民对社会保障认识不多,农村没有建立起现代“安全网”,导致人们不了解、不熟悉它。这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
社会保障项目的空白可以建立起来,但人们连起码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观念和知识都没有,将很难得到他们的支持。因此,加强社会保障的宣传,让人们瞭解多点社会保障,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最迫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