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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就业问题



  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社会保障是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就业问题”。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是实现充分而合理的劳动就业,使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获得就业劳动的机会.从而使生产资料的总量及其构成与劳动人口的总量及其构成相适应,使社会得以平衡、稳定、协调和发展。中国改革开放10多年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镇安排了7300万劳动力就业,使城乡就业问题得到了适度的解决。但由于中国人口增长速度快,劳动人口多,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以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严重存在,而且相当突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妥善安排劳动就业为人们所瞩目。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就业的现状和特点

  据1994统计,中国现有人口已经达到11.8亿,劳动力总量为5.94亿,其中城镇劳动力为1.56亿,占26.3%;农村劳动力4.38亿,占73.7%。因为六、七十年代是中国人口生育的高峰期,近年将纷纷进入劳动年龄要求就业。但就目前城镇劳动力需求和农村耕地(19亿亩)的负荷而言,是难以满足就业需求的,从而形成了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资源。

  在城镇,据统计资料,1986年的剩余劳动力为238.5万,失业率为1.8%;1990年为383.2万,失业率为2.5%〔1〕,1992年为364万,失业率为2.3%,1993年为400万,失业率为2.6%〔2〕。1994年为500万,失业率为3%。据国家劳动部门预测,在“八五”期间,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为3600万,而同期新增加劳动力需求仅为3000万,剩余劳动力600万,失业率为3.5%〔3〕。预计到2000年,城镇剩余劳动力达到1000万。而国有企业吸纳能力则处于饱和状态,集体企业发展乏力难以扩大安排。

  在农村,劳动就业问题实际上比城镇更为突出。据统计,现在全国农民人口8.48亿人,4.38亿劳动力,预测到2000年,农村有5.2亿劳动力。1990年剩余劳动力近2亿。这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近年来形成强大的“民工潮”流进城镇,为国人所瞩目。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有8000万人处于流动状态,而跨地域流动的达2000万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流入北京市的民工有150万人,深圳市的160万人,广州市的110万、东莞市的100万、上海市的75.9万,武汉市的75.4万,佛山市的75万,郑州市的51.5万,中山市的46万,成都市42万,太原市的35.8万,杭州市的37万,无锡市的30万,南海市的30万,珠海市、花都市各20万,乌鲁木齐市的12万,惠州市的20.5万,七台河市8万,等等。而且这种“民工潮”将会以有增无减的势头继续流向城市。

  以上中国就业状况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第一,势头猛、压力大。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经济破坏的教训和国有企业存在严重亏损的情况,暴露了原来计划就业传统制度的弊端。按照国务院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改革了企业的用工制度,形成了多元化的用工就业途径。在这种新的用工制度下,城镇国有企业的富余而游离的劳动力达到2000-3000万之多,加上农村每年新增劳动力1500万以及原有的剩余劳动力在内,计全国目前至少有2.24亿城乡劳动力有待安排。这种数以两亿计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安排,显出了来势猛而且压力大的特点,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峰值高、峰期长。解放40多年来,我国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共有四次。第一次是50年代,当时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口约377万,和数亿计的破产农民。人民政府通过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和恢复、发展城市企业的生产等措施,平稳地解决了。第二次是1962-1963年,当时城镇剩余劳动力达到2868万人,政府采取动员2000万职工回乡务农的办法解决了。第三次是1978~ 1980年由“文化大革命”时期到农村插队落户的城镇知识青年纷纷回城就业,加上50年代出生人口进入劳动年龄而形成了3000万人的就业群体。经过政府广开就业门路而妥善解决了。当时农村也已出现剩余劳动力的态势,但采用把新耕地切小一点的办法就地自然消化而暂时解决了。总的来说,三次劳动就业的峰值也就数千万而已,而且主要是解决城镇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峰期达几年就过去了。而这次劳动就业峰值包括城乡两亿多剩余劳动力,可以说是解放以来的第一次。况且就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较低的情况下,其峰期不可能是三两年就过去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二、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

  当前的劳动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受到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诸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渡过这次劳动就业高峰的过程中,存在着解决劳动就业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务必把劳动就业同劳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把劳动就业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有序地加以解决。

  第一,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推动劳动制度的改革。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已经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说,中国将从原来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此相适应,中国的劳动就业必然从原来的计划管理向就业市场化方向发展。因此,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而且是合理地调节社会劳动力供需状况,解决劳动就业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从观念上摆脱劳动力不是商品的羁绊,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由国家作为用工主体而超越企业直接对劳动者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的传统体制模式,赋予企业和劳动者以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要相应转变职能,通过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而不是进行行政性的干预,在建立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社会实践探索中,应该重点加强建设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服务体系,以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这种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应当是多层次、多渠道的,其信息容量应是覆盖全国的劳动职业介绍网络,并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与此同时,在劳动力流动方面要打破地区、部门、城乡、所有制之间的界限,以便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第二,从调整产业结构着手,合理调整就业结构。产业结构是直接影响就业容量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而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是互补的,就业结构主要取决于产业结构。因此要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必须从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着手。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产业结构比例是失调的。据统计,1978年,中国从事第—产业的劳动者为70.5%,第二产业为17. 4%,第三产业12.1%,第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经过近几年来的经济改革,中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产业结构已有显着的变化,1992年统计,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已下降至58.5%,而从事第二产业者上升至21.7%,第三产业上升至19.8%〔4〕。但这与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实际上,中国发展第三产业的潜力还大得很。发展第三产业就能迅速扩大劳动就业的容量,吸收更多的劳动力。与此同时,对劳动就业的所有制结构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股份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三资”经济等企业在吸收和安排劳动力就业的地位和作用,大幅度地增强非国有经济在劳动就业上的吸纳功能。此外,在劳动就业的技术结构方面,应当重视和努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适度处理好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技术密集型企业之间的发展速度。我认为,在我国具有数以亿计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应保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以便更大量地吸收城乡剩余劳动力就业。

  第三,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就业。中国过去在劳动就业方面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注重解决城镇劳动就业,不重视以至不管农村劳动就业。实际的情况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资源总量的75%,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以亿计,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国家劳动部应该一改过去实质上是“城市劳动部”的体制,彻底改变城乡劳动就业的二元结构为城乡一元结构,统一规划管理城乡劳动就业问题。建立全国性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既抓城镇劳动就业,也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转移。中国现在56400个小城镇(包括小城镇3400个和农村集镇53000个在内),已经容纳了有正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5000万人,和没有正式非农业户口的3000万人,两者合计共8000万人。如果在今后若干年内,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吸收三倍农村剩余劳动力到乡镇企业就业,到本世纪末,在城镇就业的人数则可达到2.4亿人,相当于农村劳动力4.5亿的53.30%。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将得到缓和。同时,国家还要依靠经济手段,即通过粮食商品化、房屋商品化,改革劳动、人事、户籍管理制度,直至消灭城市户口、农村户口的差别,来解决农民进城镇就业后所带来的户口、住房、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逐步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使城乡劳动就业一起获得妥善解决。

  第四,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取代传统固定工劳动制。过去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固定工劳动制,而且是“一次定终身”。劳动者没有择业权,企业也无权辞退违纪职工。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用工制度极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极不利于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6年开始改革这种用工制度,实行新职工的劳动合同制和旧职工的固定工制的“双轨制”。这是不彻底的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所有企业均应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从体制上和法律上保护这种合同关系,保障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和职工为劳动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以利于妥善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并利于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第五,稳步加快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就业问题。面对当前中国城镇400~600万和农村2亿剩余劳动力的严峻就业形势,要妥善解决中国城乡劳动就业问题,根本上是高速发展民国经济,稳步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以拓宽就业领域。中国8.5亿农民固守在19亿亩耕地上,是中国经济落后的根源之一,也是中国农民贫困的主要根源。开放改革10多年来,准许农民办非农业生产,农民大规模进入第二、三产业,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使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民得以就业而首先富裕起来。但现在的情况看起来,光办乡镇企业,已无法容纳农村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了。因此,政府应该开放城市,加促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综合国力,让部份农民到城市来,得到就业的机会,并有步骤地让农民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实现我国人口的城镇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如果大中型国营企业长期亏损以至发不出工资,农民进城找不到工作,又不愿回到穷乡僻壤,社会将出现“絶望阶层”,必然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展望未来,当中国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数的3~10%的时候,中国的劳动就业才算彻底解决,中国也列入经济发达国家的行列。

  注 释:

  〔1〕《中国统计摘要》(1991年)第  18页。

  〔2〕《中国统计摘要》(1993)第19页。

  〔3〕《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1年)第24页。

  〔4〕《中国统计摘要》(1993年)第15一66页。

  (原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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