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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路桥收费管理的建议



  甘子钧 陈永泉

  今年6月15日,“南桂机035”号运沙船撞向九江大桥,导致桥面坍塌200米。8月28日,九江大桥管理方广东省佛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船主及经营方索赔过桥费损失2558万余元。

  正是这次起诉,暴露出了一个被掩藏已久的秘密。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的依据是,九江大桥的修复并恢复通车至少需要6个月时间;以事发前今年5月份的日均过桥费金额142153.8元计,6个月的收益损失共计25587684元,佛开高速据此索赔。但是,1988年建成通车的九江大桥,当初工程总耗资为9980万元,如以佛开高速提出诉讼赔偿的日均14.22万元为收费基数,仅需两年就可收回投资,而九江大桥已经持续收费长达19年之久!

  广东省政协委员对九江大桥收费从原来“政府还贷”的非经营性项目变成经营性项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其中难以排除存在利益关系;九江大桥收益那么好,很快就收回投资,有关部门为何还要批准收费30年?这值得反思和检讨。政府应该效仿对洛溪大桥的处理,尽快取消九江大桥的过桥费。但是,有关方面的“权威人士”对此质疑的回应称:九江大桥收费是经交通部批准的,收费年限从1988年至2018年共30年;“这是一个经营性收费的公路项目,是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其盈亏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部门不会干预”(参见9月5日《南方新闻网》和《羊城晚报》)。

  事实上,迄今已经收费19年的九江大桥,非但不是原定15年内结束收费的政府还贷公路项目,而且还是由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收费年限长达30年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有关资料表明,正是此次索赔的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1999年获得了九江大桥的收费经营权和所有权。

  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公路项目超期收费的这一做法,不符国家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一,我国《公路法》及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显然,已经持续收费长达19年之久的九江大桥,早就应该停止收费。

  其二,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对“政府还贷”项目转让为经营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九江大桥的“变身”(从非经营性的“政府还贷”项目转变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并未经历这样一个法定程序。在当前公路收费的现实中,类似的这种做法并非个别。一些地方常常在15年或20年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将满之际,将其“摇身一变”,变成经营性公路,继续延长收费期限。

  现在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是,这种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做法并未受到问责,而几乎成为各地通行的路桥收费的一种“潜规则”。据《南方日报》报导,在广东省74个公路收费站中,预计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45%,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费站竟达756年(参见6月5日《中国青年报》)。如此离谱的收费年限,使得收费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大大削弱,并致使挑战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成为家常便饭。或许,这才是更值得警惕和担忧之处。今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发表的一份审计报告指出,我国16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高价公路”。

  上述路桥收费日益严重而且普遍化的违规现象,正在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一个最直接的损害是,提高物流成本,制约资源配置的效率,加重民众负担。世界银行2月13日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在世界13个国家1600公里通行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中,中国以超过2%的比例居首位,超过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美国1600公里通行费占人均GDP的比例只有不到0.3%,而我国的比率却是美国的6倍多。

  无论是路桥违规收费,还是违规将还贷公路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通常都是由于偶然因素被公众知道的。譬如,此次的九江大桥收费问题,就是因九江大桥被撞引出来的,而在此之前,公众对此一无所知。事实上,全国许多违规收费的路桥,都是这样被悄然无息地掩盖着。

  为解决现实的路桥收费问题,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正在收费的路桥进行全面检查,已经收回成本的必须取消其收费资格,“还路(还桥)于民”;同时,有关部门应严格要求所有正在收费或即将收费的路桥,把有关信息公之于众,解决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接受民众的监督,防止路桥违规收费增加运输成本龢民众负担。

  第二,对违规甚至违法收费的地方,应追回多收取的费用,并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以确保路桥的公共产品特征得到维护,捍卫法律的尊严。

  两年前,广东省政府关于(广州-番禺)洛溪大桥终止收费的决定具有“历史性的”示范意义。洛溪大桥自1985年9月开工建设,1988年8月28日建成通车,总投资8100余万元。在广东乃至全国的路桥建设中,洛溪大桥都能算作是最早试用“借款修路,收费还贷” 模式的先行者之一。大桥自通车之日起,对过往车辆均实行一次收取5元过桥费的办法,用以还贷。在洛溪大桥收费17年后,广东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7月1日零时起终止其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洛溪大桥成为广东省第一个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收费的路桥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溪大桥终止收费的公告明确指出: “洛溪大桥还贷结束后终止收费,是我省第一个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收费的路桥项目,将对今后收费路桥管理起到示范作用,是政府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和取信于民的一个具体行动。”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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