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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营学校转回公办的建议
陈婉玲
一、中小学“名校办民校”存在的问题
早些年,为了发挥国有教育资源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双重优势,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推进我国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曾在大中城市推动“名校办民校”为主的公办中小学转制,建立了一批公办民营学校。这种转制,对解决教育经费缺口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存在多方面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原则有所背离
《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现有的公办民营学校,以各种名目(如建校费等)收取高额学杂费,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但公办民营学校通过自行考试选取优质生源,与近入学要求不一致,也与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规定相违背。
《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公办民营学校由于同时占有了公办与民办两方面的优势,它们既可获得政府的实物和财政资助,占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又可向学生收取不菲的费用,成了学校系统中的一个“特权”阶层。这些原来的名校,通过转为民校,把无法交纳高额费用的学生排斥在外,有悖于《义务教育法》所强调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 加剧“择校”压力,加重中小学生负担
由于 “名校办民校”(尤其是那些重点学校初高中分离后,将初中部转为民办的学校),直接造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领域优质教育资源的缩小,对“择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进这些名校,除要交纳高额费用外,学生还要经学校的考试,择优録取。这些学校的入学考试并不是按教育部门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包括了不少“奥数”、“奥英”等大纲以外的内容。不少家长为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不断给孩子加码,可怜的孩子连周六、周日都不能休息,不得不去上“奥数”、“奥英”。这些学校的入学考试各自进行,为了保险,有些学生不得不在短期内疲于奔命地参加多家民校的入学考试。
此外,公办民营学校为了能保住名校的牌子,以便继续取得高价学费和优质生源,把追求升学率作为首要目标,不顾教育部门三令五申中小学生要“减负”的要求,常将教师的收入与学生的升学率挂钩,促使教师让学生打疲劳战,实行题海战术。学习负担的增加,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公办民营学校产权不清, 无法可依
公办民营学校目前可以说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尽管大部分这些学校因公办还属于“国有教育资产性质”,但因民营导致了学校资产的多元化。学校转制时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登记和评估不规范,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损害。在学校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产权不明,校产增值部分的定性和归属难以界定。由于无法可依,这些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有很大的随意性,为孳生腐败提供了种种方便。
二、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营学校转回公办的建议
如上所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营学校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悖。如果说早些年由于财政收入不足以完全承担义务教育经费,部分公办中小学校转制为公办民营学校,能为解决当时的教育经费缺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起了一定的作用,那么,随着《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我省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和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不应再保留公办民营,应转回公办。
(一)为了坚决贯彻《义务教育法》,建议省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地把这些公办民营学校逐步转回公办。从明年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不得再以民营为藉口进行招生考试,所有学生按地段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做到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学校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强调义务教育的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和谐。
(二)对目前仍然是公办民营的学校,加强对其实施素质教育、财务管理的监督。由于目前的公办民营学校转回公办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教育管理与财务管理两方面加强对现有公办民营学校的监督。在教育管理上,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公办民营学校,都要强调素质教育,对学校和教师建立恰当的评价标准,防止偏面追求长学率,禁止公布各校的中考成绩和升学率,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负担,使他们的身心可以健康成长。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公办民营学校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公办民营学校转回公办的转制要大力宣传,稳妥进行。因为转制可能会牵涉到一些人的利益,可能会遇到阻力,所以一定要大力宣传,让大家明确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转回公办要稳妥进行,应听取这些公办民营学校现有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尽可能减少对学校、学生和教师带来负面影响。对民营期间取得的校产,可通过协商的方法恰当处理。
(20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