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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核价不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王则楚
《广东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对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电、煤气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时,提出“应当以保本微利或者不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为原则”的核价意见,并以此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水、电、煤气、公共交通、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广播电视、廉租住房、环境保护、免费公园等等,这些群众须臾不离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这些被社会经济学家卡斯特称为“集体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政府应当用纳税人的钱来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类“集体消费”越是质量高、越是价格低、越是在社会成员的消费中占有的比例大,社会就会越趋向共同富裕,就会越和谐。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所指的决不是大家所拥有的财富一样多,如果那样,就会使 “防止两极分化”变为“一平二调”,就会使把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变为空话。“达到共同富裕”的主要意思,指的是上述由政府提供的“集体消费”加上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能够使社会成员过上较富裕的、衣食无忧的日子。因此,这类公用事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其定价必须“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它定价的原则应当根据“政府的承受能力”来核定,而不是根据 “社会承受能力”来核定;它应当是由政府无偿提供或给予补贴廉价提供,而不能通过“保本微利或者不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去获利。
建议《广东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核价做法是,“公用事业核价原则应当是建立在政府无偿提供或给予补贴廉价提供”,同时它的核价、定价,应公开定价的成本核算办法,明确成本的项目构成,进行成本调查,要依法定程序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幷且在执行中不断进行成本监督和审查,以保证服务质量。这样,纔可以保证公共服务归人民享受、受人民的监督。
(20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