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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
毛宇峨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为了惩罚罪犯,保护人民,其中藴含了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在要求。现实中,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从罪犯那里不能获得赔偿,生活由此陷入困境,国家对其予以救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要求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人身伤害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十分突出。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而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实现,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有一些受害人为此到处申诉、上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制度之不足,给无辜受害者、生活陷入困难的被害人以必要的国家救助,帮助其克服困难,既彰显了国家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民生民权,也实现了我国司法为民、“结案真正了事”、息诉息访,为实现社会安定和谐创造了条件。当前我国有些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事件,当地政府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各地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均以合理限定救助的对象和条件为前提,做到救助适当又不至造成负担过重。在上海、青岛、湖北等地经过充分论证,逐步进行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探索和尝试。他们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不给政府另外再添加负担”的思路,把政法机关上缴国库的罚没款中的部分作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另外再组织社会捐赠。实践证明,通过政府救助,确实解决了一部分长期上访的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没有救助的执行机构,救助的对象范围也不明确,各地做法不统一,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因此,得到救助的人很少,解决了一时一事,解决不了长期存在的问题,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亟待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建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办法》。广东省是经济发达地区,又是犯罪率高发区,应尽快完善救助制度,具体规定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数额限度、申请程序、批准决定、资金来源和监管等等。使各地不成文的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并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体制,进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20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