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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小水电定价问题的调研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综合组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解决我省小水电建设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促进小水电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省参事室综合组参事于今年三、四月份先后走访了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并赴乳源、始兴两县进行了有关我省农村小水电定价问题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供参考。
一、目前我省在农村小水电定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小水电上网收购电价长期偏低,严重挫伤农村办小水电的积极性
一九九六年以来,韶关市及各县(市)均对小水电上网收购价作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大。 目前韶关市(包括始兴县)上网电价为30.21分/千瓦时(不含税);南雄、新丰和乳源等县(市)上网电价只有 26~28.5分/千瓦时(不含税);而翁源县有的电站的收购电价更低只有 21.91分/千瓦时(不含税)。其他地区的情况也都一样, 梅州市上网电价为33.89分/千瓦时(不含税),而河源市为29.5-34分/千瓦时(含税)。上述电价都没有达到省人大议案规定的最低价39.54分/千瓦时(不含税)的要求,更远低于现在省网电站上网平均收购价47.0分/千瓦时。
根据物价部门反映, 主要问题是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政策未能落实到位。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的地方,主要集中在50个代管县(市),由于这些地方普遍存在电网条件差、电网建设还贷资金不落实、人员超编严重、管理不到位、资产负债率高等问题,当地政府为降低城乡居民电价以及改善招商引资条件而降低工业电价,已在源头上从严核算降低了上网电价,一些山区的代管县还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政策,严重压缩了小水电电价调高的空间。
2. 价格标准不统一,未能做到同网同价
目前存在两种电价差: 一是大网的收购价与回供价差太大; 二是不同地区收购价不同。
1) 关于不同地区收购价不同的问题,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反映, 相当部分地区电站上网价差别较大,使得同类发电企业之间的收入不公平合理。如韶关市韶能所属的电站上网电价为42.453分/千瓦时(不含税),而其他电站上网电价仅为30.0分/千瓦时(不含税)左右。电价的差距使大部分电站业主不满。
根据物价部门的反映,小水电上网电价同网不同价的情况主要集中在50个代管县。在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前,这50个代管县的供电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县属经济实体,他们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实现省委、省政府“两改一同价”的电价降价目标,不能自行调高销售电价。随着经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水电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县、镇所办的国有、集体小水电站转让给了民营企业或承包给个人经营。如果要实现上网电价同网同价,势必要提高上网电价或降低上网电价,在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的情况下,降低上网电价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在销售电价不能提高和盈亏平衡状况不变的情况下,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增加支出由供电企业自行消化,但从全省拖欠小水电电费情况看,50个县的供电企业大部分是做不到的,即没有提价空间,甚至会出现更多供电企业亏损的局面,当地政府是不愿意看到的;二是由当地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予补贴,这对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来说困难重重,何况拿公用财政资金去补贴小水电站,当地政府也是不情愿的。1996年国家颁布的《电力法》要求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但是没有明确“同网同质”的内涵,而且社会各方有不同理解,认识上很不一致,各地都在摸索中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同网同质同价政策实施的进程。此外,我省2004年8月开始启动的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展一再推迟,代管县同网同价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2) 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大网的收购价与回供价差太大,如始兴县,小水电的收购价为0.309元/千瓦时,但是大电网回送给县的电价却高达 0.59元/千瓦时。相当多的县级小水电被大网并网低价取走,而农民及县级城镇居民则享受不到自己发展起来的低价小水电,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及时给予纠正。
3. 小水电发电成本不断上升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小水电的发展。 情况更为严重的是: 随着金属材料及其他原材料的提价,小水电单位千瓦造价从七十年代的1000元左右,到目前提高到7000元;低水头电站造价突破1万元以上。 加上电站的运行管理费用也大幅度提高;银行贷款利率也在增加以及税率的提高,造成了小水电发电成本不断攀升,而收购价却增长甚慢。 据瞭解,目前农村小水电站只能靠降低职工工资待遇、不提或少提折旧大修费用、推迟还银行贷款本息等手段应付这一局面。长此下去将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小水电的发展。
4. 拖欠小水电电费的情况严重
据省水利厅统计,全省拖欠小水电电费总额达7亿元以上。如河源市拖欠小水电电费4000万元,茂名市约8000万元,信宜市约7000万元,肇庆市约2亿元,清远市2亿元以上,韶关市2亿元以上。
拖欠小水电电费一方面增加了小水电的发电成本,另一方面严重挫伤了农村自办小水电的积极性。
5. 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电价问题
为了吸引外资,我省的许多农村与城镇出台了对外资企业用电的优惠政策,其优惠期少则5-6年,多则十几年。此项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明显违反了关于国民平等待遇的原则。一方面加重了农村小水电的成本,另一方面对非外资企业来说,也是一个不平等的竞争。
二、几点建议
1. 严格执行省人大《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省人大颁布的两个“决议”对小水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是小水电议案的结案年,但议案中的一些决议至今还未得到完全执行,例如电价与电费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将严重影响小水电的健康发展。建议把“决议”变成一种政策法规,变成一种长期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保证小水电的健康发展。
2. 改革目前电力部门高度垄断的体制,制定合理的小水电上网的定价机制,给小水电留出一定的自供区域,给小水电沉寂已久的“发供一条龙”留出一点发展空间。
2003年农网改造前,韶关市除翁源县外,其余七县都是趸售县,在小水电供电区内,农民享受到0.15—0.30元/千瓦时的低廉电价。农网改造后,小水电没有了自己的供电网络,电量只能以低廉的价格卖给供电部门,由于供电的高度垄断,小水电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 因此应给小水电留出一定的自供区域,以利于它们的发展。
3. 建议供电部门、水电部门与物价局联合组成小水电电价改革小组,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省的小水电价格,逐步做到”同网同质同价”, “同区同价”。 合理地制定小水电的收购价与回供价, 避免价差太大,损害当地农民的利益。
进一步完善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规范上网电价管理。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尽快改变过去按还本付息、一厂一价、个别成本定价的做法,逐步实行由分组分类定价再过渡到制定统一上网电价。
4. 建议逐渐取消外资企业的电价优惠,如必要时可改为低息贷款或减免部分税收等国家优惠政策。
5. 设立农村小水电风险基金,以应付小水电的有关突发性灾害所造成的小水电站投资者无法支付的损失。
调研组成员:
领 队:余庆安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副主任(副馆长)、省政协委员
成 员:陈永泉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省政协委员
郭 岳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
甘子钧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
叶 梧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教授
刘凤英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业务处处长
黄莹莹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业务处科员
执笔人:叶 梧
(20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