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侯宽仁闹市杀人 马英九荆棘满途
从目前台湾各大媒体报导的内容来看,侦查检察官侯宽仁笔录严重记载不实,构陷马英九可能是事实。如果真的是,那么,侯宽仁的行为,与在光天化日之下、济济闹市之中公开杀人无异!这的确实令人诧异、令人惊栗的!这样的杀手还有多少?马英九的选举之途布满荆棘!
根据《苹果》透过管道取得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吴丽洳今年一月就特别费案被侦讯的笔录译文,内容包括侯宽仁问吴:「既然这个公函要注意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后十日左右提出申请,领据列报的巿长特别费,巿长已经有因公支用之事实发生,才来申请?理论上应该是这样吧,就是说既然他已经来纠正了,之后改变到10日来申请,20日送。」吴回答:「我都完全忘记了。」但在笔录上,吴的回答却被记成「是的」两个字。还有更多的公开篡改证词的事实披露在各大媒体。
但是,台北地检署昨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吴丽洳的笔录记载,符合受讯问者真意,且承办检察官讯问完成,笔录也经吴丽洳充分阅览,确认无误才签名。
看来,孰是孰非,还要争执下去。有无水落石出的日子,尚无法肯定。但就目前所揭露的情况来看,够吓人的。很难令人不相信侯宽仁不会这样做。
真相被公开后,台湾司法制度更受人诟病,但是,首先要剥离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侯宽仁之为,肯定是他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制度的规定,把「是」改为「不是」,把「不是」改为「是」,这是极度荒唐的事,在任何国家与地区的司法机构,都是不容许的。在台湾也应该是知法犯法的行为,罪不容赦!
第二,侯宽仁之为,绝对不是专业素质出了问题,大量地篡改证词,这不是疏忽,这是在犯案!侯宽仁是司法官26期结业,现任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周人蔘电玩弊案、太极门养小鬼案以及股市秃鹰案,都是他办的,堪称经验丰富。
第三,侯宽仁之为,表明他已经放弃了司法精神,是从政治入手,意欲置当事人于死地而后快。在当初起诉马英九的时候,侯宽仁就说,马英九对犯罪行为没有掩饰,就像一个「没有戴手套的小偷」。这已经充分表明,侯宽仁早有成见,如今为了把成见落实下去,不惜伪造证据。
侯宽仁日前表示,笔录的讯问过程不是「一问一答」,所以有时候会让人误为只有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在讲话,但是,从头到尾听一遍,就知道原意为何。侯宽仁这样的辩解,是一个更大的司法笑话。更有意思的是,辩方律师比对录音与笔录内容,发现多处关键证词发生证人所描述的情形,状况严重,请求法院于提前勘验,公诉检察官当庭表示反对,根本拒绝勘验,理由是录音与笔录内容「并无出入」。
难怪中国时报社论会这样认为:该问的是,这样的笔录与录音,是否真的「并无出入」?还是已有「伪造公文书」、「滥权追诉」、「诬告」等问题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审判长李英豪,于审判中发现犯罪嫌疑而径将官员移送侦办,本案是否应该比照办理?如果检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着如此笔录说是「并无出入」不虞任何后果,也无任何制裁,以后将如何杜绝笔录与录音之间继续「并无出入」?侯宽仁侦办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检察官侦办其他任何人为何不行?审判庭该不该告诉检察官,什么叫做「并无出入」?移送侦办,不是定罪,不是起诉,只是移送侦办而已,如此「并无出入」真的连移送侦办的程度也不够吗?
随着台湾媒体的深入采访,更多的吓人事情浮上水面。中国时报报导,周人蔘案发生至今已10余年,记者循线找到目前都已离开警界的两名涉案少年队官警,具名还原当年接受侯宽仁侦讯的情景。案发前在少年队担任小队长的郑同国表示,当年侯宽仁在侦讯时问他的第一个问题是:「李同贤(另一涉案嫌犯)是否曾转交贿款给你?」郑同国答「没有」,此时,侯宽仁突然转身交待书记官「把录音机打开」,郑同国趁此空档瞄了一眼桌上的笔录纸,发现笔录上竟然把他的回答写成「是」。郑同国立刻起身抗议登载不实,侯宽仁才交代书记官改写成「不是」。一字之差,左右了整场官司的命运,郑同国最后虽被判无罪还了清白,但仍因遭起诉而被迫离开警职,至今仍让他感到不平与冤屈。
联合报还报导说,「监察院」在2001年间对太极门的陈情所作的调查报告,曾严厉指责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过程严重疏失。「监察院」当时联席会议中作成的决议,认为侯宽仁办案疑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调查未尽属实、搜索理由牵强、未查明确系犯罪所得即冻结被告资产、未依科学证据办案即认定被告畜养「小鬼」骇人听闻、通知行政机关解散道馆侵害行政权、讯问被告未依法通知辩护人到场、未在侦查庭开庭,及提讯被告态度恶劣等9大缺失。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多处违反刑事诉讼法,严重侵害被告权益,但「法务部」则从轻发落。
如果报导属实,侯宽仁的作为的确是令人不敢恭维的!今次难免不是故技重施!
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昨天说,检察官侯宽仁侦办马英九特别案对证人笔录记载不实,已触刑法。
联合报的文章则说,检察官对证人的讯问,可以花时间、用各种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点,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实的证词;唯有证人的诚实证词,才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而发现真实,并做出合于情理法的判断,便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如果是诱导所得证词,等于检调在未讯问前已先有定见,只是需要证人「投我所好」的说词来满足自己的结论,就失去证人协助调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虚构的方式制作笔录,无异裁赃构陷,检察官必须负法律责任。
以侯宽仁的学识、经历、经验,不可能不知道这样构陷马英九,不仅违背法律专业知识,还知法犯法,但是,他为何要做出如此类似的举动来呢?如果非要解释清楚的话,只能说他有三种可能:一,已被极端的意识形态支配!对马英九恨之入骨,为此宁可抛弃一切正义与道德,抛弃法律。二,受到高度的政治压力,不可挣脱,只能违心地做下去。三,起步就错了,不愿意面对失败,非要表示出自己的正确来。我们认为,第一种与第二种的可能性最大!一言以蔽之,侯宽仁在利用司法制度追杀马英九,肆无忌惮,极度放纵!
由此可知,马英九问鼎2008年大选的道路不平坦,危机四伏,杀手遍地,这样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侯宽仁可以站在一个检查官的角度,施行杀手的职责,多么可怕!暗中谋算者可防,公开取首级者如何防得了?
200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