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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民俗与濡化濡化



  是文化人类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一个人通过学习本民族文化后而成为在行为上和心理上都符合本民族规范的社会成员的过程,它基本上是“社会化”的同义词。

  游艺民俗属于民俗文化的范畴,在濡化中具有使人获得在其文化中的适应能力的作用和影响。下面我们分几方面来谈。

  一

  一个人出生后,首先必须学习基本的生活知识、生产知识与技能,以及社会内的各种习惯与仪式,这是濡化的基本内容。

  为了这一目的,每个社会都有一套训练儿童、少年的方法。这是由成年人来实施的,带有强化的性质。但它又完全是以本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为标准的。从文化人类学角度考察,这种训练包括排泄、饮食、穿衣以及生产、社会生活、道德风尚、礼仪、意志等方面。这种训练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进行的,但也有部分是间接进行的,即采取某种做游戏的方法。侗族少年儿童“滚烂泥巴田”的活动即为一例。

  侗族人一生,在5岁、10岁、15岁的生日,都要举行“滚烂泥巴田”的仪式,其目的是为了锻炼孩子们,使其有勇敢的精神和顽强的意志。第一次,由母亲领到一块田边,滚到田的另一边后由父亲接着,意为从此脱离了母亲温暖的怀抱,开始跟父亲接受艰苦生活的锻炼。第二次,由父亲领到田边,滚到另一边后由祖父或其他老人接着,意为从此要跟着老人学习,磨炼思想、意志和耐性。第三次,由祖父或其他老人领到田边,滚到另一边后自己爬起来,意为从此长大成人,要自己独立地去体味人世的艰辛。

  这是一种典型的寓教于游戏的民间民俗。它的威力就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富于戏剧色彩的俗行,加强少年的记忆,使其继承性更有保证。心理学、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少儿时代学到的民俗文化行为及形成的心理,其影响是很长久的。

  少年儿童还依靠直接观察、模仿成年人的行为,达到学习的目的。这种观察、模仿往往又成为创作某种游戏的源泉。因为成年人的行为代表了社会公认的标准,所以,事实上少年儿童有意无意地以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来规范、约束自己,从而达到以民俗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这就是濡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制约作用,如扮“家家”的游戏就是这样。孩子们通过观察创作了这种游戏并传了下来,一代代的孩子在这种游戏过程中学习生活知识,学习扮演家庭、社会的某种角色,学习有关的社会习惯、礼节等。

  许多代代相传的游戏,诸如捉迷藏、绕口令、折纸、老鹰抓小鸡、老虎猎猪、打扑克、下棋等等,既适合儿童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同时其内容又与各民族社会的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在控制、调节、巩固和发展已学到的行为上有极重要的意义。

  游戏是最常见、最普遍的游艺民俗。由于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故特别适合于锻炼和教育少年儿童,使其容易掌握本民族的文化。

  也正因为这样,所以有些带有浓厚宗教或迷信色彩的不健康的游戏,也极容易被少年儿童所接受,并在濡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对这类游戏应予以指导,加进我们时代的新内容,使之为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

  二

  竞技是从游戏发展起来的又一类游艺民俗,在每个民族、每个地区都很普遍。竞技与游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认为游戏是纯粹娱乐性质的,竞技除娱乐外还包含有以技艺与力量分胜负的内容。竞技的进一步发展,便成为体育。

  竞技种类很多,有赛力量、技巧和技艺三种类型。然而,从参加竞技的人来分,又可以划分为只流行于某个小范围如少年儿童或妇女中的竞技及具有全民性的竞技两种。这两者间既有差别又有密切的关系。

  只流行于少年儿童中的竞技,适合他们的需要,所以最受欢迎。少儿在这种竞技活动中学习技巧、技艺,增强力量,并学习如何相互合作,还能享受到获胜的喜悦。这是他们对自己进行的小检验,其在濡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东西难以代替的。诸如流行于广东省阳春县南部地区少年儿童中的“跳房子”、“顶杠”、“打木球(或打棍)”、“下六子棋”、“抽陀螺”等等竞技活动就是这样。

  少年儿童参加全民性的竞技活动,与参加同龄人中间的竞技完全不同。在这种社会性的竞技中,他们不仅可以学到技巧、技艺,增强智慧力量,吸收各种经验教训,而且由于置身群体活动之中,接受同辈和长辈的挑战、评论和指导,参加活动即成为他们步入社会,并由社会检验其行为是否符合约定俗成的标准的开始。

  少年儿童经常参加的这类竞技活动,计有摔跤、举重、投掷、赛马(或骆驼)、射箭、爬竿、爬绳、拔河、打秋千、踢球、踢毽子、赛跑、游泳等等。这些活动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公认的竞技法则。少年儿童只有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这些法则、规矩,即按照本民族的规范行事,方能参加竞技并在竞技中获胜,同时获得同龄人和长辈的赞赏、奬励。如果一个少年不遵守或者不懂得这些竞技法则,要么被逐出一旁不能参加比赛,要么受到嘲笑、奚落和责备。这也正是竞技民俗的约束力之所在。

  事实上,少年儿童在参加竞技活动中,同时受到了直接的强化(赞誉、酬赏或责备、惩罚)、替代性强化(看到别人类似的行为,如同自己受到奬赏或惩罚)和自我强化(依照社会道德标准,感到自我满意或自我责备),逐渐地积累知识、锻炼自己,并慢慢学会以社会行为标准约束自己,塑造自己,在心理上和行为上趋向于符合本民族的文化规范。这一情形,是濡化中最有影响、最有意义的部分。

  三

  民间歌舞是最富于艺术色彩和最吸引人的游艺民俗,有很强的社会性。在很多民族中,民间歌舞是其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民族几乎人人都能唱歌跳舞,常常以此为乐、以此为庆;而在一些无文字的民族中,民间歌舞还大量记録了他们古远的历史与生活,其价值更是难以估量的。

  对于少年儿童来说,他们自出生后就听看过民间歌舞,并从中学习到有用的知识。这种熏陶,很自然地使孩子们接受本民族的文化艺术、审美观念及道德风尚,其作用很大。所以,许多社会都有意识地采取民间歌舞的形式,把民族历史文化知识融合其中,以达到教育少年儿童的目的。如在成丁礼、命名礼、婚礼、节日或各种宗教活动中,以唱山歌、民歌、儿歌、摇篮曲、小调、哭嫁歌等形式,或者以跳舞的形式,把历史文化知识,把生产、生活技能以及社会对少儿的要求、希望等等,教给孩子们。哈尼族有这样一首歌謡,是专门用于教育少儿的,内容是:“儿童长大,做人要正直;不偷不抢,一定要诚实。……少年要去学本领,不能天天在家靠父母。……长大要爬上花皮树砍树皮,爬上最高的红毛树摘叶子。长大要跟阿爸去打猎。要学会双手牵公牛……”。再如生活在广东、福建的畬族,有专门叙述本民族事情的小说歌,其中有许多是关于古人立身处世的道理,成年人把其看作内容严肃的歌,专门用来教育少年儿童。

  民间歌舞的传承是许多民族头等重要的事,所以成年人往往有意识地教少年儿童学习唱歌跳舞,或者学习演奏某种乐器。这种有意识的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授,在少年儿童的濡化过程中的作用很不一般。在粤北山区,中秋前后都要举行“月姐歌堂”。届时各村寨的妇女、姑娘和小女孩聚集在村中几个有名望的歌手家里唱歌,妇女们唱一些叙事性的长歌,姑娘们唱些情歌,小女孩则唱些短歌或童歌。同时,老年妇女教小姑娘唱其他“月姐歌”,练上几年,小姑娘们便能唱许多动听的长歌,在“斗歌”时一显身手。

  与此相一致,在许多社会场合中都存在一些能使少年儿童自觉地学习民间歌舞的因素,即所谓“文化压力”和“文化动力”。最典型的是南方少数民族中,婚恋活动都要采用对歌的形式,这样就迫使少年儿童去学唱歌跳舞,或练习演奏乐器,否则长大后,不但会被人瞧不起,而且还有找不到对象的危险。又如在土家族中,姑娘们在十一二岁时就要开始学习唱哭嫁歌,因为假如出嫁时哭得不动人,会被人耻笑。而在广东潮汕地区,能参加跳英歌舞被视为光荣的事,很受人尊敬,所以很多男孩从小就学习跳英歌舞。在梅县,无论生产劳动、迎宾送客、婚丧嫁娶,甚至骂人,都用客家山歌。假如一个人不会唱山歌,简直无所适从,所以少年儿童自小就学唱山歌,以便将来不落人后。

  民间歌舞这种游艺民俗,往往是一个民族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儿童在学习歌舞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会按社会的标准要求自己,作为走入社会生活的准备;另一方面习得了本民族文化,并形成本族的文化心理,从而逐渐地为本民族社会所认同。所以,民间歌舞在濡化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其他东西所无法代替的。

  

  (原载《百科知识》1991年第3期。此文与陈运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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