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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公社诸问题
家庭公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中又称作家长制家庭、大家庭、家长制家庭公社、大家庭公社。〔1〕它是原始社会中继母系氏族公社之后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基本细胞。就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它几乎流行于世界各民族中间,〔2〕并以残余形态遗留在今天的某些民族之中。
恩格斯曾根据俄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M·M·科瓦列夫斯基搜集的和自己手头已有的民族学资料,对家庭公社的主要特点和内部的家庭生活等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并将它划分为形式完善的斯拉夫类型和形式有所改变的东方类型。同时明确指出:这两种类型都“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而“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3〕这些结论无疑是精当的。
然而,恩格斯的《起源》是在民族学诞生后不久撰写的,由于资料所限,其中对家庭公社的论述只着重于斯拉夫类型,对于东方类型虽提到了印度西北部的家庭公社,但没有加以阐释。因此,在关于东方类型的特点和发展结果,以及与斯拉夫类型的异同等问题上,留下了一些空白。我国自古以来是东方多民族的国家之一,解放前,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的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除大多数早已进入阶级社会外,有少数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其中聚居在云南山区的崩龙、布朗、拉祜、怒、独龙等民族甚至残存着活生生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解放后,民族学工作者深入而系统地考察了这些民族的现状和历史,编写了不少重要的调查报告。这些珍贵的资料,对复原东方类型家庭公社的历史面貌和特点,并将它同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作比较,理出两者的异同,以丰富恩格斯关于家庭公社的论述,都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本文以崩龙、布朗、拉祜、怒、独龙等民族的有关调查资料为主,〔4〕就家庭公社的特点、由来、类型和去向诸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一、家庭公社的特点
恩格斯在论述家庭公社时,曾指出它的重要特点不是多妻制,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而组织这种家庭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进行生活资料的生产。〔5〕从这种家庭的内部结构看,它是许多小家庭的结合体,这些小家庭就是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夫方居住和少数残留的妻方居住的对偶家庭。它们与大家庭的关系,用拉祜人形象的话来说,是蜂房与蜂巢的关系。家庭公社的所有成员都处于家长的管理之下,过着共同耕作,共同占有产品和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现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乃是这种家庭解体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中间阶段的家庭形式。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6〕这两个标志,斯拉夫类型和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都有自身的特点。
综观世界民族学的有关资料,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大都被置于一定的婚姻形式之下,牢牢束缚在家庭中,受家长权力的支配。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大都是从部落战争中掳来的战俘、家长用实物或牲畜买来的妻妾和处于一种特殊婚姻关系的奴婢(他们都是家长强令与幼童婚配的成年和壮年妇女),这种手中抱着小丈夫的奴婢,在俄罗斯人的乡村里几乎处处都可以看到。〔7〕家长根本不把他(她)们看作是人,而是当作可以随意买卖和宰杀的牲畜。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的非自由人,则多数是掩盖在血缘关系之下的所谓养子、养女。诸如拉祜西人的家长“页协帕”,就常常把婴儿收为养子、养女,待他(她)们长大后替他们娶妻,让她们出嫁或为之招赘。养子、养女的来源有三种途径:一是用实物购买;二是作为债务扺偿;三是荒年乘人困厄时直接收养。独龙人的家长“卡桑”除纳养子、养女外,还畜幼童为奴。在拉祜西人的家庭公社中,养子、养女虽然呼家长为“父亲”,但他(她)们在家中却毫无地位,既无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无权过问大小事务,唯有终日埋头于家务劳动和田间耕作。他(她)们惟家长之命是从,稍有轻慢便被撵出家门,倘敢顶撞家长或睹气外出一个晚上,便要按“家法”处罚,以示严加制裁,但无杀戮现象。这些情况说明,东方类型的非自由人,不但来源与斯拉夫类型有所不同,而且受家长奴役的程度也很不一样。这点,我们还可以从下面家长对家庭成员支配方式的分析中看到。
各民族的家庭公社都有一个由推选或自然形成的家长。东方类型的家长一般由年事较长的男子担任,独龙、怒、拉祜、布朗、崩龙等族的家长就都是一些办事能力强、熟悉本民族历史的长者。诸如怒族的家长,怒语叫“阿夏帕”,“帕”为老人,“阿夏”是有能力,会办事,合起来是能干的老人之意。但斯拉夫类型的家长却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如在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和俄罗斯人那里,精明能干的年青人有时也当选为一家之长。在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中,家长死后,一般由全体成员另选,或由其弟继承。选举的方法,独龙人采取抽签,拉祜人则采用往竹筒里放玉米,类似文明时代的投票。某些地区的拉祜人的家庭公社,家长死后如无人继承,便自行解体。这当是家庭公社开始衰落的现象,方兴未艾的家庭公社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有些民族的家庭公社的家长在家庭中有表示权力的特殊标志,诸如崩龙人的家长“格尼阿贡”在家中就设有专门的床位——“格冲”,并在格冲前置一炉灶,以显示自己的最高地位,因为炉灶的占有乃是父权的统治、权利、荣誉和权力的象征。〔8〕按照崩龙人的风俗习惯,家庭成员和客人均不能在家长的床上坐或卧,否则将招致责备。无论是斯拉夫类型或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在其刚刚脱离母权制的初期,家长对家庭生活的管理都具有一定的原始共产主义的民主性质,但是,随着时间的进展,家庭财富的日益增加,这种民主性就逐渐为家长行使的父权所淹没了。所以,马克思将家庭公社称为“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之上”的人类发展的特殊时代的标志。〔9〕这是父系氏族职能为以家长作代表的家庭公社取代的必然结果。这种凌驾于家庭之上的父权往往集中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其一,主管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高居家庭之上的家长不但把房屋、土地、渔猎场、牲畜、家禽,农具和手工业品看作是自己管辖的财产,而且把所有的家庭成员也视为自己的财产。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的家庭公社的家长,除过问土地的耕作、掌管帐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外,还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10〕 崩龙人的家长格尼阿贡则经常主持家庭会议,解决筹划生产、出卖粮食、猪、鸡等重大问题。拉祜西的家长还主持祭祀家神——“底华拉”。这说明两种类型的家长在家庭中无论对内或对外都是最高的代表。
其二,支配家庭成员。斯拉夫类型的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支配权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如在罗马人的家庭中,家长不但对妻妾、奴婢、童仆等非自由人操有生杀的大权,而且对自由人——家长的子女、叔伯兄弟及其儿女也操有生杀的大权,恰如严酷的罗马法所规定的那样,他(她)们是“在他的手中”(in manu)。〔11〕 家长可以随意将自己的儿女卖作奴隶,而打死妻妾只不过是作为行使他的权利罢了。因此,家长在家庭中俨然是个立法者、审判官和执刑者。〔12〕 这是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最突出的特点。在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中,家长置家庭成员于死地的野蛮行径是罕见的,他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非自由人的压迫、剥削常常是在血缘关系的掩盖下进行的。这也是东方类型有别于斯拉夫类型的地方。
其三,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这是斯拉夫类型的普遍现象。在俄罗斯人的家庭公社中,据民歌的反映,家长对年轻妇女,特别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把她们作为后房。〔13〕 东方类型的家长虽然也过着多妻的生活,但在获得妻妾的方式上并未达到俄罗斯人那样粗野的态度。如独龙人的卡桑虽有纳儿媳作妾的权利,但往往是在儿子死后,幷且明显地为一种母权制残余的婚姻风俗所遮掩。
由上可见,“家长支配其成员和支配其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族的实质。最突出的特点是:把处于以前未曾有过的奴隶境遇和依附地位的一些人包含在家族成员内。”〔14〕
家庭公社除上述本质特点外,还有两个显着的特点,即父子连名制的存在和母权制残余的保留。
象征父系血统的父子连名制问题,恩格斯在《起源》中没有提及,但却常见于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中。据我国民族学工作者的调查,西南边疆凡是残存家庭公社的民族,大多可以找到正推顺连或逆推倒连的父子连名制。前者从遥远的母系始祖开始向下直连到背诵者本人的子孙;后者则始于背诵者的子孙而向上直连至远祖。怒族和佤族的父子连名制可以看作是这两类系谱的典型。怒族正推顺连的父子连名制最长的达六十三代,佤族逆推倒连的父子连名制一般为二、三十代,少数也有达四十多代的。父子连名制的出现乃是父权制确立的主要标志,这种系谱常常是民族学工作者用以推定该民族历史年代的一种依据。
母权制残余的存在也是家庭公社的特点之一。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由于父权得以充分发展,遗留下来的母权制残余十分稀少;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由于父权的发展不充分,保存的母权制残余相当浓厚。前者的母权制遗俗只限于尊敬妇女和崇拜女神;后者除此之外,主要表现在主妇(家长之妻)在家庭中的作用和婚姻制度方面。例如,直到民主改革前,我们在独龙人和崩龙人那里,还能看见主妇负责平均分食或管理仓库等母权制时代的遗风。至于母权制全盛时期的妻方居住婚的风俗,在独龙、怒、拉祜、布朗和崩龙等族的家庭中,则一直残留到晚近。据对镇康县木厂区大寨崩龙人9个家庭公社的调查统计,保存这种婚姻形式的就有4个,占44%;在澜沧县糯福区的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村寨的拉祜西人中间,这种残存的婚姻习俗直到1964年仍十分普遍。
此外,特有的名称,成员共居一个大屋顶下,共同耕作土地等,也是家庭公社的特点。我国西南民族关于这些方面的资料也极其丰富,同样可以补充恩格斯关于这些方面的论述。因篇幅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二、家庭公社的由来
在原始社会时代,父权制阶段的家庭公社不可争辩地是属于原始社会后起的家庭形态。然而,在资产阶级学者的历史著作里,家长制家庭经常被歪曲成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扩大,而一夫一妻制家庭则是自古就有的家庭形式。这无疑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永恒观和“父权论”辩护的偏见。大量的民族学资料已向人们证明恩格斯的精确论断:家庭公社作为一种规模小于氏族而比一夫一妻制家庭大得多的血缘姻亲集团,“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15〕我们完全可以从独龙、怒、拉祜、布朗和崩龙等民族在民主改革前残存的家庭公社中,找到它导源于母权制的、无可怀疑的胎记。
首先,随着母权制的被颠复和父权制的确立,氏族首领和家长也由女性改为男性。这种历史变革,镇康县木厂区大寨的崩龙人记忆犹新,据该族老人说,他们的祖先在未和汉、傣先进民族接触以前,崩龙族的氏族首领“克勒”是由女性担任的,名叫“达干恩”,后来随着崩龙族社会的封建化,父权观念日益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被剥夺,逐渐丧失先前的崇高地位,于是氏族首领克勒也改由年长的男性充当,并称之为“达干安”。据民族学工作者的调查,耿马县福荣区芒美乡的拉祜人的家庭公社底页中,由女性家长叶协玛改为男性家长叶协帕也是不久前发生的事情;在另外一些地区则女性家长叶协玛与男性家长叶协帕幷存;而在大多数地区则只有男性家长叶协帕。这三种历史现象清楚地给我们指示出一条家庭公社脱胎于母权制的历史线索。
其次,家庭公社的大型住宅就是先前母权制时代的母系大家庭住宅,不同的只是更改了名称而已。追溯独龙人的历史,他们母权制的全盛时期大概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当时独龙人居住约160平方米的大型房屋叫“皆木玛”,意即母亲的房子。然而,随着十八世纪的来临,独龙人通过与周邻的藏、怒等民族的交往,逐渐获得了一些铁质农具,迅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使男子很快转到农耕领域中,从而为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提供了重要的前提。父权制确立后,原先的大房子皆木玛被改称为父亲的房屋“皆木巴”了。皆木巴的建筑形式和内部布局则完全继承了皆木玛的风格,住宅名称的更改是发生不久以前的事,该族老人记忆尚新。类似的情况,在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西人那里也普遍存在。
再次,母权制全盛时期,由于依母系血统继承财产,社会上曾流行母子连名制。按照这种风俗,母系大家庭成员的名字都必须连上母亲或祖母的名字。这种不无兴趣的历史现象,我们在猛海县布朗山的布朗人中间还可以碰到,在独龙人和拉祜西人中间也同样有迹可寻。然而,当母权制为父权制取代后,母子连名制也就演变为父子连名制了。在母权制和父权制矛盾消长的过程中,还出现一种既连母名又连父名的混乱状况,这种历史陈迹,笔者1964年春在调查澜沧县糯福区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寨的拉祜西人的社会历史时就曾发现过。那里的拉祜西人在母亲与长女或长子连名的同时,存在着父亲与长子或长女连名的现象。独龙人名字的命名与拉祜西人不同的地方,是一个人的名字除连父名或母名或同时既连父名又连母名外,还必须冠以家庭公社名,如:龙棍(家庭公社名)·雄罗(父名)·朋(老大);龙棍(家庭公社名)·及此(父名)·婻(大女儿);布朗(家庭公社名)·都桑(父名)·金(老二);龙棍(家庭公社名)·秘尼(母名)·倒菩桑(二女儿);白丽(家庭公社名)·丁板(父名)·顶(母名)·阿克恰(爱称)·婻(大女儿)等等。那种既连母名又连父名的现象无疑也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遗留下来的历史痕迹。这些无可置疑的民族学资料,有力地说明家庭公社同母权制的历史渊源。
最后,从拉祜西人婚姻家庭的演进过程,还可以看出家庭公社脱胎于母权制全盛时期的历史事实。只要深入拉祜西人的村寨进行考察,我们就可以看出:由妻方居住婚向夫方居住婚的过渡,是在母系大家庭中逐步完成的,它与男子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夫方居住婚成为主导的婚姻形态时,母系氏族便转变为父系氏族,而其中的母系大家庭也相应转变为父系大家庭了。
以上所述,充分地证明瞭家庭公社的由来,从而在具体细节上补充了恩格斯关于家庭公社出自母权制的光辉论断。
三、家庭公社的类型
如上所述,恩格斯曾将家庭公社划分为形式完善的斯拉夫类型和形式有所改变的东方类型。关于前者,恩格斯主要以印欧语系的斯拉夫语族、罗马语族、日尔曼语族和克尔特语族的一些民族为例加以阐述,尤其着重剖析了罗马语族的罗马人关于家庭一词的含义和斯拉夫语族的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的家庭公社——“扎德鲁加”。关于后者,恩格斯虽然提及印度某些地区的家庭公社而没有详加论述,但我们仍然可以从马克思在1879—1880年间撰写的《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看到它的轮廓。据该书描写,这是一种生存在莫卧儿帝国和英、荷、法等殖民主义者的统治和骚扰下的家庭公社,它只存在于印度西北部和北部的乡村中。从十七世纪开始,这些家庭公社已成为承担国税和缴实物税双重摊派的单位,并呈现出向农村公社过渡的错综复杂的现象。由于帝国和殖民主义者的长期干预、破坏,家庭公社的风俗习惯大多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甚至形式发生了变化。这种家庭公社与我国云南山区处于周邻先进民族影响的独龙、怒、拉祜、布朗、崩龙等民族的家庭公社大体相似,而与在发展过程未受外民族统治者干预的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则有所不同。
从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公社的历史进程看,斯拉夫类型的发展由于未受外民族的影响,故其形式完善,而东方类型的发展则始终受外民族的干预,故其形式有所改变。在这个意义上说,前者又可以称为发达类型,后者又可以称为不发达类型。我认为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公社的形成,乃是各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据恩格斯在《起源》中的论述,世界各民族发展不平衡是从人类进入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以后开始的,他明确指出:“在此以前,我们可以把发展过程看作是一般的,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由于自然条件的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在两个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16〕 这个理解倘若不谬,我认为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公社似应存在于世界各文化民族中间,具体地说,就是欧洲(尤其多民族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形式有所改变的类型,东方也有形式完善的类型。恩格斯没有谈及欧洲的形式有所改变的类型,只是由于资料所限而已。东方那样早已进入阶级社会而原始公社残余消失殆尽的民族,它们先前的原始社会中的家庭公社应属于形式完善类型。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值得深入探讨。
四、家庭公社的去向
我认为一个民族的家庭公社如果在没有受到外民族影响的情况下,无疑会沿着农村公社的方向发展,反之,它将取代于受外民族影响的程度而跃过农村公社直接进入阶级社会或带着影响民族本身的某些因素逐步向农村公社过渡。前一种情况是历史发展的普遍现象,世界不少民族的原始社会史进程已经作了证明;后一种情况是历史发展的特殊现象,所谓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的去向属这一情况。因此,我们面对世界各民族错综复杂的原始社会后期的历史发展,既要看到它的普遍性,也要看到它的特殊性,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因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17〕下面仅以拉祜、布朗和崩龙三个民族的家庭公社为例略作剖析。
解放前,拉祜族、布朗族和崩龙族与云南境内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除受中央王朝或地方民族政权统治外,还先后不同程度地受与它们杂居的汉、傣等先进民族的影响,并被纳入傣族封建领主制的经济轨道,使它们家庭公社的历史演程交织着内外因素,显示出自身的特点。
这三个民族由于受汉族和傣族封建制影响的时间和程度不同,因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性不仅表现在民族之间,甚至表现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之间。在封建化早已完成的地区,它们的家庭公社残余几乎消失殆尽,发展线索无迹可寻。然而,在封建化尚未完成的地区,却又常常叠压着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残余形态,给我们指示出家庭公社沿着农村公社发展的历程。如西双版纳猛海县布朗山、西定和巴达一带的布朗族和镇康县木厂区大寨的崩龙族的情况就大致如此。但这里应该指出,由于傣族封建制的长期干预,这两个民族的家庭公社在向农村公社发展的过程中已产生了诸如雇工、借贷、土地租佃、买卖等封建因素。这种特殊的历史现象表明,布朗族和崩龙族的家庭公社的发展,显然是属于带着影响民族本身的某些因素进入农村公社的类型。然而傣族封建制的影响在拉祜人中间却产生了另一种情况。
拉祜族的社会发展同样极不平衡,在封建化已经完成的镇源、景谷、元江、墨江、临沧、双江等地区,原始公社残余早已消失,家庭公社去向无从确指。但在封建化尚未完成的沧源、澜沧、孟连一带,却保存着活生生的家庭公社残余。综观这些残存的家庭公社的现状和历史,似大都已越过农村公社阶段逐步走向封建化,其中尤以居住在澜沧县糯福区龙竹棚、南段、巴卡乃、南波滴等村寨的拉祜西人的家庭公社最为典型。
这部分拉祜西人进入澜沧县境内的年代,据历史调查资料,在距今七、八代约二百余年前,最早的定居点是今天的龙竹棚寨。该族老人说,他们的祖先迁到龙竹棚时,还未受傣族土司管辖,当时居住的房子是一种长方形的大型平房,最大的长约十一至十二排,〔18〕 房内两边分成若干小间,一个小户(一夫一妻及子女)占一间,共住17个小户。婚姻风俗是男子“上门”,即妻方居住婚。家庭的生产和生活由男家长和女家长共同领导、安排,生产上使用简单的砍刀、斧子、小锄、铁尖棍等铁工具和木质工具。据此,拉祜西人的社会发展阶段似处在母权制解体和父权制的确立时期。其后,孟连傣族土司将糯福地区纳入了自己的权力范围,从而加速了拉祜西人的社会发展,使尚未充分发展的家庭公社夹着浓厚的母权制残余和各种封建因素越过农村公社逐步走向封建化。傣族土司对拉祜西人的统治,同样采取保存其原始生产方式、策封其氏族头人“卡些”为代理人的方法,逐步将其家庭公社拉上自己的封建领主经济轨道,使其缓慢地向封建化过渡。拉祜西人的头人卡些在傣族土司的长期熏染下,慢慢丧失先前氏族首领的古檏品质,并从为傣族土司催收贡物、“门户捐”和摊派劳役中渔利致富,而一步步地蜕变为本民族大小剥削者。他们处处仿效傣族土司,甚至带头将原来的平房改为傣族式的干栏建筑。傣族封建领主经济的影响,使拉祜西人的社会明显地产生了前面所指的封建因素。到本世纪初,由于从傣族传入犁耕,水田的开垦和商品货币的侵入,上述封建因素不断发展起来,从而加速其家庭公社封建化的进程。
然而,拉祜西人家庭公社的封建化仍然是沿着个体家庭私有制不断战胜自然成长的公有制的规律进行的,因而其解体过程往往带有公有制和私有制幷存的农村公社二重性的特点。但由于封建因素的迅速成长,使其不可能停留在农村公社阶段,而只带着它的色彩逐步趋于封建化。
一个民族的家庭公社在外民族强有力的影响下之所以能跃过农村公社直接进入阶级社会,我认为主要决定于其内部结构。因为家庭公社内部包含的从夫居对偶家庭逐渐接近一夫一妻制,并慢慢开始有自营家庭经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和外族父权观念的影响,它们将一步一步游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这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说过:“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19〕因此,它可以经过农村公社阶段进入奴隶社会,也可以在外民族强有力的影响下直接走向封建化。因为从统治、压迫、剥削的实质而言,任何类型的阶级社会都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同的只是统治、压迫、剥削的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已。正因为家庭公社所包含的个体家庭的发展会产生这种结果,所以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从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20〕由此可见,家庭公社这种过渡阶段的家庭形式,无论在正常或特殊的情况下,均可以发展为现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家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一)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同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相比较,两者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
(二)斯拉夫类型是独立发展的类型,故其形式完善;东方类型是受外因影响较深的类型,故其形式有所改变。
(三)斯拉夫类型由于父权发展充分,具有明显的家长奴隶制的性质;东方类型由于父权没有充分发展,家长奴隶制的色彩不大鲜明。
(四)东方类型和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都和母权制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母权制的残余。
(五)斯拉夫类型的家庭公社都过渡到农村公社;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在外因的不同影响下,少数跃过农村公社阶段,直接进入阶级社会,大部分则带着影响民族的各种因素逐步过渡到农村公社,历史进程错综复杂。
(六)我国云南边疆民族的家庭公社的资料极其丰富,对之深入研究,可以在具体细节上补充和印证恩格斯关于家庭公社的论述,我们必须把对云南民族的原始社会史的研究放到重要的地位上。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71页。
〔2〕恩格斯在《起源》中就当时掌握的资料推断,认为家庭公社曾流行于亚欧非美各文化民族中间,是一种“虽不是到处流行,但却流行很广”的过渡阶段的家庭形态。见注〔1〕第70—72、160页。
〔3〕同〔1〕,第70、72页。
〔4〕本文所引资料,除笔者1964年在澜沧县糯福区的调查资料外,主要来自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和云南民族研究所有关崩龙、布朗、拉祜、怒、独龙等族的调查资料。
〔5〕同〔1〕,第69页。
〔6〕同〔1〕,第69页。
〔7〕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81页。
〔8〕拉法格:《宗教和资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1页。
〔9〕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页。
〔10〕同〔1〕,第70—71页。
〔11〕同〔8〕,第52页。
〔12〕同〔7〕,第81页。
〔13〕同〔1〕,第72页。
〔14〕同〔9〕,第36页。
〔15〕同〔1〕,第160页。
〔16〕同〔1〕,第34—35页。
〔17〕《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页。
〔18〕排是拉祜人计算长度的单位,等于一人双手平伸的长度,约6市尺。
〔19〕同〔1〕,第70页。
〔20〕同〔1〕,第72页。
(原载云南《思想战线》198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