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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拉祜族的母权制及其向父权制的过渡



  历史悠久的拉祜族是我们社会主义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主要居住在云南省西南边疆的山区。该族自称有拉祜西(黄拉祜)、拉祜纳(黑拉祜)、拉祜普(白拉祜)三支。有些地区的汉族人民称他们为“苦聪人”,而分别称三个支为“黄苦聪”、“黑苦聪”、“白苦聪”。在遥远的古代,这三个支当是有血缘关系的兄弟部落。它们脱离原始公社制较晚,约始于十九世纪中叶。嗣后,在毗邻的傣族和汉族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影响下,逐步走向封建化。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直到一九五O年解放前,不少地区的封建制尚未完成,都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氏族公社的残余。其中聚居在澜沧、金平等县一些地区的拉祜西发展尤为缓慢,生产仍未脱离刀耕火种。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则保留着相当浓厚的母权制及其向父权制过渡的残余。由于这种形态去古未远,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历史残余的方法,还能复原出来。本文主要引用笔者一九六四年在澜沧县糯福区巴卡乃、南段两个乡的调查材料,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拉祜族母权制早期的详细情形,由于年代湮远,已很难知道。不过,从其历史传说和现实生活的原始残余中,仍能看出它的轮廓。

  传说拉祜族原是我国西北一个以打猎着称的民族。三个支都流传有关祖先由北而南一道迁徙、打猎的历史传说。不少地区的拉祜族中采集、打猎和捕鱼等生产活动一直继续到晚近。他们用围猎、驱兽坠死悬崖下和设陷阱等原始方式打猎,还崇拜猎神。猎物共食,甚至留守村寨的人也不例外,反映了原始共产制的生活原则。这些原始遗风,说明采集、打猎和捕鱼曾是拉祜族先民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当时使用的生产工具,历史传说中提到有尖石头(石器)、木棒、弩弓等。弩弓则流传到现在。由于生产工具简陋,生产力薄弱,拉祜族的先民必须进行共同协作,否则无法获得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1〕。

  这种原始的集体生产和生活方式,导致拉祜族先民的群婚家庭。拉祜族姨表不婚,并禁止有血缘关系的同村人通婚等习俗的遗留,证明群婚龢氏族确实存在过。在群婚的状况下,世系的计算只能是母系。

  解放前,拉祜族仍保存若干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母系大家庭(“底页”)所组成的村寨。这种村寨,拉祜语称为“卡”。“卡”具有以下的特征:

  (1)每个“卡”都有以动物或植物的名称命名的图腾标志,例如“帕透”意为松鼠,“么谷”即猴子洞之意,“巴卡乃”是茅草茂盛之地等等。与摩尔根调查美洲印第安人社会当时的氏族名称相近似〔2〕。

  (2)“卡”内有一个由大众公选的头人“卡些”。当选的条件是善于辞令、会办事、公正而有威信的老人。拉祜西人常说的“拉祜西的古俗只有老人可以办事”,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卡些”的职能,对内调解纠纷,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外则代表全“卡”交往。“卡些”无特权,身份与普通成员一样。

  (3)“卡”有公共会议,由“卡些”召集各个“底页”的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全“卡”大事。

  (4)同一个“卡”的成员严格禁止通婚。

  (5)“卡”有公有的森林、牧场和土地,凡属“卡”内的成员均可自由垦种。

  (6)死者的财产留在“卡”内,由“卡”的成员继承。

  (7)“卡”内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由“卡些”管理,专门用于宗教活动和对外开支。其来源,最初是共同耕种公有土地的收获物。

  (8)“卡”内的成员在生产或盖房屋时,彼此之间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主人杀猪、鸡招待一餐即可。

  (9)拉祜族实行火葬,每个“卡”都有一个设在山坡上的火化场。在火化场内,各“底页”又有自己的火化处。火化时,死者的头要向太阳的出处,放置的位置有较具体的规定。“卡些”比一般成员高出一点,母亲比子女高些。根据母权制的原则,男子到妻方结婚,夫妻必须是两个不同氏族的成员,夫妻死后,要在自己的氏族中埋葬。因此,男子死后要运回自己出生的“卡”火化。有些地区受汉族影响而实行土葬的拉祜族,在公共墓地上,往往以家族划分,按辈分、年龄大小依次埋在一起。这种葬制,同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元君庙和横阵村遗址的埋葬制度恰好互相印证〔3〕。

  (10)“卡”有公共的宗教活动。每个“卡”的中心都有一个小广场,供奉寨神“萨帕遮”。寨神由几根刻有图腾纹饰的木桩构成。一年一度举行祭祀,全“卡”男女老少围遶寨神跳芦笙舞,祈求人畜平安和丰收。

  不难看出,“卡”完全具有氏族的特征。它无疑原是一个母系氏族,亦即一个“卡”为一个母系氏族公社。“卡些”就是当时的氏族首领。

  根据系谱学方法,对该族的历史调查,以二十五年为一代推算,约在十至十四、十五世纪的漫长岁月中,拉祜族从滇西北逐渐向南迁徙,并逐步相对定居下来。他们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学会了种植谷物,出现了初期的原始农业。这种原始农业,虽然范围不广,只限于屋旁或聚落周围的种植,但它却把拉祜族母系氏族公社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业逐渐成为拉祜族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但并未排除采集和渔猎。从十八世纪云南地方志的记载来看,所谓“以叶构棚,无定居。略种杂粮,取山芋为食。性嗜猎”〔4〕,就是这一情况的生动写照。历史传说当时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状况是:“大家住在一起,由九个‘卡些’领导生产”,“不知道使用铁器,种地用的工具是木棍和石头(石器)。集体劳动,同吃同做,不分你我。”这是典型的共产制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情景。

  这种初期的原始农业,尽管生产水平仍十分低下,但较之采集和渔猎却是很大的飞跃。它和定居是氏族社会赖以发展的两个重要条件。随着原始农业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每个母系氏族公社逐渐分裂出若干母系大家庭,母权制从而进入繁荣时期。

  母系大家庭是母权制繁荣时期的社会细胞。这种母系大家庭的历史面貌,根据解放前残存于拉祜西人中的婚姻家庭形态,我们还能重新复原出来。

  拉祜西人称他们的大家庭为“底页”。它以一个始祖母为中心,包括女儿、孙女、曾孙女及她们的丈夫和子女所组成的血亲集团。这种家庭的房屋系一种面积颇大的木竹结构楼房,形如傣族的竹楼,上层住人,下层关家畜或放什物。面积最大的房屋常达23米× 10米,一般也在10米× 7米左右。屋内两边用木板简单分成若干小格,一对配偶“小家庭”(拉祜语叫“底谷”)占一格。中间为一条较宽的过道,火塘设在过道上。人口多的“底页”往往设几个火塘。这种“底页”经常包括六、七个“底谷”,三至四代的母系血缘亲属成员,人数达四十至五十人之多。也有包括二十个“底谷”,一百人以上者,例如巴卡乃的热娜帕·娜珠朴“底页”就是一个拥有二十五个“底谷”,一百三十多人的大家庭。这种母系大家庭的房屋布局,与美洲易洛魁印第安人的长屋颇为相似,两者大致上都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

  这种大家庭,原先都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开垦和耕种公有土地,并从事采集和渔猎等辅助生产。产品共同消费,大家庭同吃“大锅饭”。直到解放前,那些处于解体状态的“底页”,与其已分裂出去的“底谷”,还保持着每逢农历初一、十五或过年回来团聚的习俗。这无疑是拉祜人往昔曾实行过的共产制家庭生活的遗风。

  由于初期的原始农业是妇女发明的,因而她们是生活资料的主要获得者,加之血统依母系计算,故她们又是大家庭中唯一可以确认的家长。所以妇女在大家庭龢氏族公社中享有崇高威望,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尊敬。当时大家庭的家长都由年长有能力的妇女担任。女家长,拉祜语叫“页协玛”。大家庭的名称,也用家长的名字来命名。临沧至今尚保留以女性名字命名的古代地名(如娜招、娜戈等),当是这一历史阶段的证迹。在“底页”中,“页协玛”不仅领导生产,安排生活,过问儿女婚姻,而且还代表“底页”对外交往。拉祜西人的“女儿、女婿比儿子亲”的思想意识,正是这一母性中心家庭的真实反映。解放前,由于男子到妻家结婚,女子留家奉养父母,所以大家庭的财产依母系继承。在析产时,负责奉养父母的女儿常常分到双份,其余只分得一份。留在“底页”奉养父母的大都是幼女,因此幼女得到的财产多些。这种财产的划分法,虽然是大家庭日趋没落的残余,但它却证明,拉祜族在母权制繁荣时期的财产继承,确是依母系进行的。

  婚姻方面,拉祜族三个支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男子“上门”(从妻居制)的风俗。青年男女婚前社交自由,包办婚姻较少。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女子居主动地位。婚礼在女家举行,然后男子携带生产工具(一刀、一锄)、衣服和毡子到女家终身上门。这种婚姻制度,无疑是母权制繁荣时期的产物。当时,由于原始农业的发展,妻方氏族的农事繁忙起来,需要增加劳动人手,妻子便要求丈夫从渔猎活动转向农业生产,并搬到自己的氏族来居住。这样,氏族的群婚就发展到母系大家庭的对偶婚——从妻居制。

  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地位平等。离婚是极其容易的事,彼此都有权提出,任何人不得阻拦。离婚后男女均可另找配偶。如夫妻同意离婚,便各自出三个半开〔5〕,一半归村寨,一半归村寨头人。若单方提出,只要出一些钱给对方,或取些鸡酒请寨中老人吃,然后就可宣布离婚生效。此种婚姻的可离异性,乃是对偶婚盛行时期的特征。当然,使用“半开”来取得社会同意,已经渗有近代货币经济的成份。

  此外,母系大家庭为了续嗣,还有收养子的习惯。这习惯,在拉祜族一直延续到解放初。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母权制繁荣时期,所有氏族成员都过着集体劳动和共同消费的平等生活。他们之中既无贫富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无压迫和奴役。一切生产、生活资料,诸如土地、牧场、房屋、家畜,以及生产工具等,均为氏族公有。他们根本不知道私有财产、阶级和阶级压迫为何物。这些历史事实,有力地驳斥了苏联学者柯斯文所谓“根据人文志的实例来判断,处于逐步解体过程中的、发展到高度的母权制社会,也有奴隶制”的谬论〔6〕。

  二

  拉祜族母系大家庭的出现,一方面象征着母权制进入繁荣时期,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氏族制度向下发展的开始。孕育在母权制中的父权制的萌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将日益增长,最后取母权制而代之。

  母权制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乃是任何经济类型民族的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决定性因素。拉祜族是从事山地农业的民族,其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综合已有的调查材料分析,是与初期的原始农业向大面积的刀耕火种锄农业过渡相一致的。从拉祜西人解放前遗留下来的部分木质工具,诸如木锄、木尖棍、木铲等来看,这一过渡可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拉祜族先民从迁徙到定居过程中,通过与傣、汉等先进民族的友好交往,先后获得了砍刀、斧子、小锄等铁质工具。众所周知,在平原地区的农业部落,磨光的石斧、石锛足以清除短小的灌木丛,但在山区,要砍去高大的乔木,却是万分困难的事。所以,只有铁质工具的使用,方能引起山区农业耕作上的革命。因为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坚硬鋭利,远非石、木器可比的工具,从而使开垦广阔的山林,造成大面积的耕地,改良土壤等成为可能。这就大大加速了拉祜人大面积刀耕火种锄农业的出现。这大概是十四世纪以后,拉祜族迁到临沧不久,并逐步向澜沧和西双版纳地区定居过程的事情了。

  拉祜西人在叙述村寨的历史传说时描画了这种耕作的大致过程:当时使用的铁质工具有砍刀、斧子、小锄、铁尖棍(在木棒的一端装上约七厘米长的尖状铁器),而以砍刀为主。先将树木砍倒,俟其晒干后放火烧光,灰烬冷后稍加拨平,然后用小锄挖土,用铁尖棍打洞点种。播种后不除草,让作物自然生长,坐待收割。由于使用的铁质工具小,数量有限,生产时还使用大量的木质工具。这种情况,初迁到澜沧龙竹棚时(距今七、八代约二百余年),还没有多大改变,木质工具如木锄、木尖棒等还未退出生产领域。

  用上述耕作方式耕种的土地,拉祜语叫“哈楼地”。直到解放前,它在一些地区仍有部份存在。

  这种以砍刀、小锄为主要生产工具的“哈楼地”的耕作,尽管很粗放,但比过去范围狭小的初期原始农业却有很大进步。“哈楼地”的垦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且一些繁重的工序,如砍树、挖地等需要男子才能完成,单靠妇女是力所难及的。在这种情况下,先前从事打猎、捕鱼的男子,便离开猎场转而参加农业生产,并逐步取代妇女,把她们排挤到这一生产领域的次要地位,让她们主要从事家务劳动。随后,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和交换也发展起来,男子在生产和社会中担负的工作愈来愈重要。这样,妇女从事的家务便慢慢与主要的生产活动相倒置,使其劳动失去了原先的社会性。恩格斯在论述这一重大历史变化时指出:“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7〕 新的两性分工的出现,又引起了拉祜族氏族公社内部生产劳动组织的变化。

  从前需要整个氏族“卡”全力以赴的工作,如清除林地、开垦新的耕地等,现在只需几个大家庭“底页”的共同协作就可以完成了。往后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甚至单个大家庭“底页”也能胜任了。这样,氏族“卡”便开始把公有土地分配给各个大家庭“底页”耕种,“卡”的公有土地慢慢缩小。于是,氏族所有制便一步步地过渡到大家庭所有制。这种大公有制向小公有制的转变,导致拉祜族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

  拉祜人的大面积刀耕火种锄农业及其附属物——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交换,不但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而且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先前属于氏族的财富是十分有限的,只有为谋取生活资料而制作的生产工具以及房屋、衣服、装饰品等。这时,除此之外,还有较多的农产品和成群的家畜、家禽——猪、牛、羊、鸡等等,以及交换而来的物品。这些财富,以及不动产的土地,当时无疑也归大家庭所有了。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幷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8〕 这一打击的表现,便是拉祜族母系大家庭“底页”中父权制与母权制新旧矛盾的发展,以及母系大家庭的逐步质变。拉祜人家庭中这一空前的历史变革,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其一、在从妻居制的“底页”中,子女在认识母亲的基础上,又确切地知道了生身的父亲。他们之间,夫妻、父子的关系是明确的。所以,男方媒人向女方家庭求婚时,径直对女方父母说,“他们已在某处得子”。说明父权早已植根于从妻居制的家庭之中。当时,父亲的社会地位随着男子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愈益要求社会对它的承认。拉祜西大家庭中,父亲与长子、长女连名同母亲与长女、长子连名幷存的现象,正反映了父权制与母权制在世系计算方面的矛盾。

  其二、从妻居制的确立,使婚姻范围渐次缩小到由一男一女相结合的最后单位,并组织成对偶家庭。不过,“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9〕然而,当男子逐步参加到刀耕火种锄农业中,几个人,甚至个人的生产能力愈来愈具有意义的时候,原来的生产组织形式便发生变化,各个大家庭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幷且占有财产,这就与氏族共产制生活原则逐渐产生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是与男女生产地位的转变,父权的增长,母权的削弱过程完全一致的。

  其三、拉祜西人中女性家长(“页协码”)和男性家长(“页协巴”)的幷存,以及前者逐渐被后者代替的情形,反映了母权与父权消长的过程。

  其四、男子既是财富的主人,他便要求有自己的家庭,以生育出确定无疑的子女,来继承财产。这与过去按母系继承财产的法则是互相冲突的。这个矛盾正是父权制和母权制的主要矛盾。因此,从妻居制对于男子就变得不可容忍了,于是他们要求娶妻权,将妻子带回自己的氏族中去。在这一社会变革中,拉祜族男子作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改从妻居制为从夫居制。拉祜族某些“底页”从妻居制与从夫居制两种婚姻残余形态的存在,表明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的转变确实存在过。

  拉祜族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过渡的细节,我们虽然已无从得知,但可用同时期从事山地农业而又经历过这个发展阶段的景颇族的例子来加以补充。据我们直接调查该族的历史传说瞭解到,景颇族从夫居制代替从妻居制的原因,是男子生产忙,东西太多,不方便“上门”。故事叙述:男子出嫁那天,耕地上的树木未砍完,房屋未盖好,竹箩未编成,衣服、头巾、背袋、长刀均来不及收拾,因此怨言诸多。为了省却这些麻烦,从此索性改由女子出嫁,因为她们的东西少。这个故事虽然简单,但却为男女生产地位的转变,男子日益拥有社会财富,从而引起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母权制与父权制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人名的混乱上。以拉祜西为例,一个人一生的名字,婚前婚后,生育子女前后,都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母亲与长女或长子连名的同时,存在父亲与长子或长女的连名。父子连名的意图,在于改变原有的财产继承关系。“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10〕“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11〕“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12〕

  其结果,拉祜族上述的母系大家庭——“底页”,便转变为父系家长制家庭——“底页”,母权制于是过渡到父权制。从此,“底页”的名称也改用男性家长的名字来命名了。直至解放前,在拉祜西人中,还残留着两种“底页”的命名现象,有力地证明在拉祜族的历史上,确实有过这种过渡。这也就是直到解放前夕还展现在我们眼前、带有浓厚母权制残余的拉祜人父系“底页”(即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历史发展过程。当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种过渡在拉祜族的三个支中是极其不平衡的,而过渡以后的发展也是一样。

  三

  恩格斯指出:“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13〕关于拉祜族家长制家庭的残余社会形态,我们拟另作详细分析和评述。这里,只就拉祜西解放前展示给我们的残余形态,概括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过渡后的家长制家庭,拉祜语仍称“底页”,其房屋仍然很大,每座均可容纳四、五十人,有的则达百人以上。这种大房子的形式与过去母系大家庭的房子形式基本上一样。这个材料给我们一个启示:在考古发掘中,我们不能凡是遇到大房子就认为它一定是母系大家庭的。这要作具体分析,即要对其中的内容作全面的综合考察。母系大家庭刚转变为父系大家庭时,房屋的形式不可能一下就作根本的改变,只有经历若干代后,随着其中的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不断游离出来,并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时,房屋的形式才会改变,即由大而小。这种过渡状况,在拉祜西人中是十分明显的。

  第二、这种家长制家庭,常常包括一个男性家长的三到四代的后裔、养子,以及这些人的妻子和子女,有的还包括女婿和他的子女。家庭中的家长,拉祜语叫“页协巴”。全体成员在“页协巴”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耕作属于家庭公社的土地,饲养家畜家禽,经管家庭副业,平均分配产品(起初在全家庭公社成员间进行,尔后在小家庭“底谷”之间分配),“页协巴”对外代表公社交往。此时的“底谷”,与母系大家庭时期的“底谷”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们不仅仅是婚姻关系,而且逐渐具有经济单位的性质。它们已逐渐自营经济,另立炉灶,甚至开始单独对外交往。

  第三、这种家长制家庭,是由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页协巴”父权之下组成的。家庭中的非自由人,在拉祜西人中,一般系以“养子”的形式表现出来。“养子”的来源有三:一是用实物(谷子)或货币购买;二是荒年乘人之危直接收养过来;三是作为债务的偿还。这些养子大都是幼童,长大后由家长替他们娶妻。非自由人在家庭中毫无地位,家长完全占有他们的人身。他们从事劳动,除了由家长给饭吃,每年得一套衣服外,其余一无所有。他们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本身就是家长的财产。他们稍有轻慢,动辄被撵出家门。如果他们敢与家长争吵或赌气外出一夜,就要按“家法”罚钱(三个半开),以显示家长的权力。他们不能过问家庭或氏族的事务,终年唯有埋头生产。因此,他们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我们透过非自由人的种种遭遇,可以看出阶级压迫已在这种家庭中开始孕育。恩格斯指出:“家长制家庭中奴隶制已经被发明瞭”〔14〕。不过,这种奴隶制此时还掩映在亲属关系的外衣之下罢了。

  此外,由于母权制残余的存在,在拉祜西的家长制家庭中,有一些从妻居的男子,也遭到如同“养子”那种悲惨的命运。他们常常被推进非自由人的行列中去。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不然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第四、正如恩格斯所说,家长制家庭“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15〕。拉祜西人直到解放前,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的现象极少,只限于富有家庭的家长。多妻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然而,在这种家庭中,妇女的遭遇,却同世界上的先进民族一样,“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16〕 在拉祜族中,由于妇女地位的日益低下,歧视妇女的言论比比皆是。妇女被当作“不会说话,只会驮鞍架的牛”。因此,妇女不能当家长。解放前,在拉祜西人的家长制家庭中甚至有这种情况:在节日聚餐款待客人时,男子先就席,妇女坐在一旁侍候,待男子饱餐后才吃。这种鄙视妇女的习俗,乃是妇女受压迫、受奴役的结果。

  

  综上所述,运用马克思主义对历史文化残余的分析方法,分析拉祜族在解放前仍层积着的包括不同时代的社会残余,给我们展现出:拉祜族和我国其他兄弟民族一样,经历过漫长的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原始氏族公社时代。拉祜族早期历史的发展证明,母权制和父权制是原始社会的两个衔接的历史阶段;母权制先于父权制是任何民族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从而有力地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所谓母权制与父权制“毫无先后”的谎言〔17〕。拉祜族母权制由早期向繁荣时期发展,是与采集、打猎和捕鱼等原始多种经济向初期的原始农业过渡相一致的。母权制繁荣时期,人们仍然过着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制家庭生活,氏族成员是平等的,氏族内部是团结的,不存在任何压迫和奴役的现象。那种认为母权制繁荣时期已产生出奴隶制的观点,不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理论的歪曲,而且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拉祜族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动力,乃是生产力的发展,大面积刀耕火种锄农业的出现,男子在社会生产中取代妇女,财富归各个家庭公社所有的结果。妇女的受压迫和受奴役始于家长制家庭的建立,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而不是象资产阶级学者所断言的“古已有之”的事。随着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发展,社会上逐步形成“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这种意识,进入阶级社会后更加根深蒂固。由此可见,“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18〕,“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19〕 而这“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20〕也就是说,妇女的解放是同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九五O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彻底击溃了企图负隅顽抗的国民党反动派和帝国主义宗教特务的反动武装,解放了滇西南。在毛泽东同志亲自制订的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拉祜族人民从此充分享受民族平等龢民主的权利,于一九五三、一九五四年先后成立了澜沧、孟连两个自治县。随后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实行民主改革或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策,并先后实现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解放以来,拉祜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越过了几个社会发展阶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发展,现正沿着社会主义金光大道阔步前进。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页。

  〔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收获》,文物出版社1961年版,第10页。

  〔4〕云南省《景东厅志》。

  〔5〕“半开”,解放前云南地方通行的硬币。

  〔6〕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8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8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

  〔9〕同上书第43页。

  〔10〕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38页。

  〔11〕〔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2页。

  〔1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3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页。

  〔15〕〔16〕同上书,第52页。

  〔17〕罗维:《初民社会》,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9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页。

  〔19〕同上书,第158页。

  〔20〕同上书,第452—453页。

  

  (原载《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79年第1期。此文与杨鹤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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