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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永宁纳西族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特点



  聚居在云南北部宁蒗县永宁盆地忠实、开坪、温泉、八株、拖枝、洛水六个乡的纳西族〔1〕,据解放后的调查,共六百一十五户,三千九百五十四人。他们在生产上早已使用铁制工具,并进入了犁耕,生产较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西发展,但保留的母权制残余却较为原始。

  解放前,这部分纳西族也是在封建领主制统治下的民族,其母系氏族社会解体的过程与糯福拉祜西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及受土司统治以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故又具有它的特点,社会发展的缓慢性、跳跃性和畸形性更为明显。通过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保存的母权制残余的分析,同样可以看出氏族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

  永宁纳西族在婚姻制度方面,存在着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望门居婚〔2〕,男女婚前有性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但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间有一个主夫;相反,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间有一个主妻。发生婚姻关系的双方,各居母家。偶居生活则通过男子拜访女方实现。有时男子也为女家工作。这种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因此易合易离,极不稳定。第二种为妻方居住婚〔3〕,男子婚后住在妻家,为妻子家庭工作,夫妻同属一个经济单位。这种婚姻,其中有一些经过请媒、宴客、祭祖等繁杂的封建仪式程序。妻方居住婚大都是从望门居婚发展而来的,具有一夫一妻的形式,但双方婚后仍有与他人建立性生活的自由。第三种是夫方居住婚,男女婚后,女子居夫家,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或者直接与丈夫构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这类婚姻大都经过上述的婚姻仪式,但男方婚后不一定遵守贞操。夫方居住婚也是直接从望门居婚发展而来的。不过,纳西族这三种婚姻形式却具有它的共同的特征:(1)打上了阶级烙印,(2)渗进了物质和金钱的因素,(3)产生了某种独占的萌芽,幷且在第二、第三种形式中还出现了买卖婚的现象。

  家庭制度方面,与上述婚姻形式相适应,也有三类家庭:第一类以望门居婚为基础的母系家庭,男女成员不婚不嫁。妇女所生子女属母家,血统和财产的继承依母系。家庭中以年长的妇女为中心,她往往是一家之长,领导和计划生产,安排生活,管理经济,负责对外交往等等,但她并无特权。家庭内部实行氏族共产制的生活原则。第二类为母权向父权过渡类型家庭〔4〕,家庭成员中,一部分男子带妻子回家或娶妻,或女子招赘;另一部分男女则过着望门居婚生活,故家庭中既有母系成员,又有父系成员,前者血统从母,后者血统从父,财产继承也依此原则。这类家庭的家长,有的是男子充当,有的则仍由女子担任。第三类为父系一夫一妻制家庭,家庭成员均实行男婚女嫁,皆是父系成员,财产继承按父系。家长大多数由男子担当,但也有由女子担任者,反映了妇女权力的残余。这三类家庭都有共同的特点:都是生产、消费和生活资料的占有单位,也是土司地租、劳役及其他摊派的承担单位。前两类家庭一般包括三、四代的成员,少数也有五代以上者,一般的人数为六至七人。父系家庭的成员一般都很少,只包括夫妻及子女。这三类婚姻家庭同时存在于“责卡”(百姓)和“俄”(农奴)封建等级中。望门居婚和招赘现象甚至保留在“同沛”(贵族)等级中。

  妇女不但在家庭中享有崇高的威望,而且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地位;这种威望和地位,主要是由于她们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她们可以参加一切社交活动。当家的妇女可以同任何人缔结租佃、扺押和借贷关系,甚至在无男继承人时,妇女还可以担当某些世袭职务,如基层政权的“伙头”等。但是,另一方面,在封建土司制度的统治下,不但在母系家庭中出现了男性家长,而且在社会上还形成了种种歧视妇女的谚语,妇女的地位正在日益下降。由于永宁纳西族封建化程度较糯福拉祜西深,因此阶级对立的现象也较糯福拉祜西明显。

  以上所述,是调查材料反映出来的永宁纳西族解放前的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现状。望门居婚及与其相适应的以女性为中心的母系家庭,无疑是永宁纳西族社会中母权制的残余,其中夹杂着的种种阶级因素、物质和金钱关系,乃是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产生的,而母系向父系过渡类型的家庭和父系家庭则是在土司制度统治下催生出来的家庭形态。要给这种复杂的畸形的跳跃的现象加以解释,就必须进行历史文化残余的考察和阶级分析,不然,就很难找到合理的答案。我们在调查研究拉祜西母权制的基础上,对纳西族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特点,试作如下分析,以就正于原调查者和读者。

  一、母系氏族“尔”和“斯日”的残余

  根据该族的历史传说和文献记载,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应是藏彝语族古代的祖先自北向南迁徙的民族的一部分。迁徙的起点,有的说是“司布阿瓦”(今四川木里)〔5〕,有的说是昆仑山,虽然说法颇不一致,但都有一个共同之点,即来自北方。

  这部分纳西族的先民,何时进入永宁地区,本民族历史传说没有提及,据《三国志》、《华阳国志》的记载,从汉晋时期,今四川西南部与云南交界一带已有纳西先民的活动情况来看,他们到达永宁地区,当不晚于公元四世纪末至五世纪初。但是,纳西族的先民进入永宁地区后直到土司制度建立前夕,社会发展处在什么阶段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元史·地理志》云:元宪宗三年(公元一二五三),永宁纳西族首领和字归附,至元十六年(公元一二七九),元统治者设永宁州,直到明洪武十四年(公元一三八一)才正式建立土司政权,由卜都各吉任土司。如果从公元一三八一年算起,这一土司制度距解放前夕已历五百六十多年,若上溯到公元一二七九年,则已历六百七十年。但是,婚嫁的出现,在土司统治阶级中始行于卜都各吉土司时期,约五、六百年历史,而父系家庭的确立,据巫师背诵的土司家谱,约在距今三百年左右。在责卡和俄等级中,婚嫁的出现和父系家庭的确立要比土司统治阶级的晚得多。据可靠的系谱,男婚女嫁始于七、八代以前,个别家庭则在十三代以前,距今约二百至三百年左右,而父系家庭的确立只有一百五十年的历史。由此可见,永宁纳西族自进入永宁地区起至土司制度确立前夕,已经历了约八百多年的母系氏族社会。永宁纳西族母系氏族社会之所以经历这么长的时间,当与其长期处在闭塞的自然环境和周围阶级社会的包围和干扰有关。由于僻处一隅,很少接受先进民族的生产技术,未能加速其生产力发展,因而社会制度也就长期处于保守落后状态。

  关于永宁纳西族生产方式演变的过程,可从他们的历史传说和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残迹中,窥见其梗概。他们的先民由从事采集,打猎和捕鱼过渡到植物栽种的历史仍然是符合于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一段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正是母系氏族社会由群婚过渡到望门居式对偶婚制的经济基础。

  解放前,永宁纳西族中,姐妹共夫,兄弟共妻,母女共夫,父子共妻,舅甥共妻等等婚姻关系,社会舆论均视为合理,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和干涉。其中姐妹共夫,兄弟共妻尤为普遍。这种婚姻关系是与纳西族现行的典型的“普那路亚”的亲属称谓相一致的。说明群婚还作为一种残余继续存在。幷且,通婚范围很广,只排斥同一母系血统的成员之间的婚配,反映出氏族外婚制的特点。由此看来,当时的母系氏族制度是牢固的。这种氏族,永宁纳西族称之为“尔”。随着尔本身的生产力发展,群婚开始过渡到望门居式对偶婚制。从上述可见,永宁纳西族在历史上是和其他民族的历史一样,曾经进入过母权制时期。

  解放前,永宁纳西族还保留着崇拜山神的风俗,一年一度祭祀女神“格木”,向她祈求人畜平安和庄稼丰收。与此同时,还祭祀男神“瓦哈”。据说女神格木权力很大,男神瓦哈也受它管辖。她还有两个男“阿注”,第一个叫“瓦如卜拉”,第二个叫“则枝”,并因瓦如卜拉妒忌则枝,曾引起纠纷。这些传说都不能认为是凭空捏造,实质上反映了永宁纳西族解放前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力”和两性的对偶关系。也反映了在母权制中,由于外族封建制的影响,父系因素因以萌芽,从而出现男女地位矛盾并与群婚过渡到望门居婚相适应的历史现象,氏族尔也逐渐派生出新的氏族,这些派生出来的氏族,就是解放前保留着较多的血缘联系、由数家乃至十数家组成的“斯日”的历史渊源。

  尔与斯日都还具有氏族的特征。

  相传陆续进入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先民的血缘集团有“西”、“胡”、“峨”、“牙”、“布”、“搓”六个尔,其后,布、搓两个尔可能由于成员的递减而加入其它四个尔。现在的永宁纳西族就是这些尔的后裔。尔的特征:归纳起来有六点:(1)凡属于一个尔的成员,共同聚居在一个地方。后来,各个尔的成员的杂居、是在土司制度建立以后才发生的现象;(2)同属一个尔的成员禁止通婚,保留着氏族外婚的特点;(3)每个尔都曾有过一个公共墓地,后来才分裂出以斯日为单位,氏族分裂发展的历史还依稀可见;(4)每个尔的成员都有一条共同的送魂路线;(5)每个尔都有公共的土地,这种公有土地解放前尚有零星的残存;(6)据纳西族老人说,最初的尔并无等级之分,等级是后来才有的。也就是说,尔内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原来是平等的。

  从这些残留下来的特征看,尔无疑是永宁纳西族最初的母系氏族。其后,尔不断派生出新的氏族——斯日,而尔本身则上升为胞族,并逐渐失去它的经济内容,而只具宗教的职能。所以随着斯日发展为氏族,尔的血缘关系就逐渐澹薄了,只有在举行宗教活动,如丧葬中,“达巴”(巫师)给死者念送魂路线时才提到死者生前属于某个尔,而作为一般成员多已遗忘自己是属于那个尔了。

  综观斯日保留下来的残迹,可以复原如下九个特征:(1)每个斯日由几个乃至十几个母系家庭组成,彼此间有着血缘关系,他们认为同一个斯日的家庭,是同“一根骨头”,同一条根。(2)每一个斯日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并以他的名字来命名斯日。以祖先之名为斯日之名,笔者认为是土司制度统治下的产物,是由于母权向父权过渡,氏族图腾为祖先之名所代替的结果。(3)每个斯日都有一块公共墓地,各家又在公共墓地内再选一个固定的埋葬地点。斯日之间的墓地和每家的固定埋葬地点,均不能相混。(4)每个斯日都有共同的宗教活动,例如祭祖先等。(5)同一斯日的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例如,某家有丧葬,其他各家则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帮助。(6)每个斯日曾有一个由全体成员选举的,称为“斯日俄米”的头人。(7)斯日都有用于公共开支的公有土地,这种土地直到解放前还有少量残存。(8)同一斯日的成员聚居在一起,解放前,在温泉、开坪、拖支等乡还有由一个斯日的成员居住的村落。(9)同一斯日的成员禁止通婚。由此可见,斯日应当是由母系氏族尔派生出来的女儿氏族。它只不过是由于土司制度的统治,而发生了某些变异而已。这种氏族是与上述的婚姻家庭形式相适应的。我们解放前所能看到的只是一种残余形态,其原来的组织规模可能还要大些,包括的成员也要多些。然而,这种母系氏族,当土司制度插入之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便不断受到窒息和破坏,并催化其开始向父系家庭过渡。这种历史情况正与糯福拉祜西近似。于此笔者认为内因与外因相结合的分析是重要的。

  二、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过渡的特点

  土司制度建立后,永宁纳西族由于氏族首领先后被封为土司,从此便被纳入封建领主制的轨道。母系氏族公社的经济基础逐步趋向解体,并缓慢地走向封建化。在这个过程中,氏族组织随之而受到按户承担地租和劳役的封建剥削形式所拆散和破坏,氏族公社成员内部慢慢地出现贫富和阶级分化,社会上逐渐形成上文所说的司沛、责卡和俄等封建等级。从而促使母系氏族公社发生了殊异的变化,一步步地催生出父系家庭。这是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结果。

  从解放前夕遗留下来的历史残迹来看,土司制度建立后,氏族头人由于享受封建统治阶级所给予的特权,于是侵夺氏族公有土地,而蜕变为本族人民的剥削者和统治者的过程是清晰的。例如,忠实乡的抛梭斯日,据说过去曾有公地四架(每架合二亩),在七、八十年前,才被头人私吞。斯日头人以前是由全体成员公选的,后来改为世袭,并享有各种特权;又如纳哈斯日,各家已公认纳哈托巴家是世袭头人,每逢过年杀猪,各家须将猪下颚送给他,以示尊敬。由此可见,永宁纳西族氏族头人变为剥削和统治者的过程,与糯福拉祜西的历史情况大致相似;不同的地方,在于永宁纳西族土司制度建立比较早,幷且是在土司政权直接统治下,阶级分化较深,氏族公社的经济基础——土地公有摧毁得相当彻底(直到解放前只残留百分之一点五)。由于氏族经济基础几乎被蚕食净尽,建立其上的氏族组织也因血缘纽带的日益松驰而陷于瓦解。随着剥削因素的渗入,氏族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逐步为经济利害关系所代替;同时,外族的迁入,杂居的开始,以及婚嫁关系的变化等原因,使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也缓慢地过渡到地缘关系,从而加速了氏族的解体。这就是解放前斯日成员杂处的主要原因。斯日瓦解后,剩下来的便是以母亲为中心的血缘最亲近的一小群人,这就是解放前所看到的在封建土司统治下作为生产、消费和生产资料占有的经济单位的母系家庭。以上情况可能发生于土司政权正式建立以后到明末清初之间。同时,在这时期内,如上文所曾提到的纳西族已由采集、狩猎、捕鱼和初期农业过渡到犁耕农业,生产力也逐步提高了。因此,上述社会变化发展的情况,都与永宁纳西族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封建化逐步加深有关。内外因素的矛盾统一规律一目了然。

  土司为了便于自己的统治,早已仿效外族(首先是汉族)男婚女嫁的习俗,建立父系家庭。而责卡和俄等级的母系家庭,在土司的统治和影响下,也开始断断续续地向父系家庭过渡。但是,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过渡,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这个过渡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缓慢性

  上面提过,在司沛与责卡和俄等级中,婚嫁的出现及父系家庭的确立在时间上都不相同,责卡和俄的父系家庭不但建立很晚,而且数量很少,据解放后对永宁盆地六个乡三百八十八户家庭的统计,父系家庭仅得二十六户,占百分之六点八;其余为母系家庭和过渡类型家庭,前者一百九十一户,占百分之四十九点二,后者一百七十一户,占百分之四十四。以忠实乡的巴奇、阿布瓦、黑吉古、尤米瓦、忠光、忠实六个村八十八户计算,母系家庭四十二户,占百分之四十七点七,过渡类型家庭四十户,占百分之四十五点五,父系家庭六户,占百分之六点八。再从家庭成员的血统看,四十户过渡类型家庭,一般包括三、四代成员,少数也有五代成员的。以代数而言,母系还是略占优势;在四十二户母系家庭中,纯母系的只有二十户,其他二十二户在第一代都曾出现过父系;六户父系家庭中,纯父系的三户,另三户在第一、二代仍然是母系。由此可见,永宁纳西族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的过渡是异常缓慢的。形成这种缓慢性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根本原因在于男女经济地位的改变。在农业民族中,男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前提是掌握生产职能,在生产上居主导地位。但是,如前所述,永宁纳西族在土司统治前夕社会发展刚踏上望门居制阶段,在极其原始的锄农业中,妇女起着主要的作用。土司统治后,虽然从外族输入先进的铁质工具,但这些工具却仍为妇女掌握,生产力的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加强。妇女在整个农耕过程占主导的情况,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同时,在土司制度和喇嘛教政教合一的统治下,在客观上阻止了男子参加农业生产,许多家庭的男子要长年为土司服劳役,而喇嘛教则规定如有两个以上男子的家庭,必须派一个去当喇嘛。在反动阶级的迷信宣传下,社会上遂形成男子以当喇嘛为荣的风气。据对忠实乡的巴奇、阿布尼、尤来瓦、忠实、忠光五个村的不完全统计,在一百九十一个成年男子中,就有喇嘛四十二人,约占四分之一强。当了喇嘛的男子,大都视劳动为下贱之事,不愿参加劳动,少数人虽然参加劳动,但只限于一些无足轻重的工作。因而大大减少了男子参加农业生产,社会上催生出一批寄生阶层。在土地已经沦为土司所有的情况下,参加农业生产的那部分男子也不能通过农业生产去创造和积累财富,因为他们的劳动所得,很大一部分都被土司以地租的形式掠夺去了。因此,他们在农业中无法掌握经济权。由此可见,永宁纳西族基于社会本身的发展阶段和封建土司与喇嘛教的统治,男子不可能通过农业途径去掌握经济权,并从而提高自己的经济、社会和家庭的地位去彻底冲破母权制,确立父权制。尽管有些家庭在土司统治和外族的影响下,出现向父系家庭过渡的现象,但是由于这个过渡没有一个牢固的内在的经济基础,父权制和母权制的新旧矛盾还没得到解决,因而显得极其缓慢。

  直到近六、七十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外地交往的加强,以及周围地区的汉、藏、白、回等民族的小商贩和手工业者的不断迁入永宁地区,才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盆地中心形成了一个名叫皮匠街的集市,并流入银元、半开等金属货币,从而开始以货币作为商品流通的手段。然而,由于人们可以拿去出售的东西甚少,故很难获得货币,他们之间的交换仍然保持着先前以物易物的原始形式。商业的外因尚未能使社会内部彻底变化。到抗战前后,当永宁成为滇西北与四川康定、雅安之间汉族、白族商人和藏族马帮来往的交通要道时,永宁纳西族在商人和马帮的强烈影响下,抗战前夕十年出现的赶马运输才蔚然成风,大家都以操这项副业为有利可图,约有半数家庭派出男子从事这项活动,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商业运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赶马经商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以及永宁纳西族本身的手工业还未从农业中独立出来,作为商品出售的农产品很少,因此商业仍然是不发达的,大多数赶马运输者都是代人转运货物以收取工资为主;乘往来外地之便而买回一些日用品回永宁出售,做点小生意,以牟取蝇头小利,所以收入是很有限的;拥有数十匹骡马和雇工赶马经商的专业性质的商人很少,据调查,在偌大的永宁盆地只有两人,这就是上层的达坡总管和下层的娜若扎石。永宁地区专业性的商人虽然屈指可数,但赶马运输的形式,经商的出现,却加强了永宁与外地的经济联系,从而加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给永宁纳西族母系家庭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永宁纳西族男子长年累月在外赶马经商,一方面,他们逐渐掌握货币提高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他方面,由于经常与外族接触,深受外族男婚女嫁和男权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与母权制相对抗的父权观念,因而加剧了父权制与母权制之间的新旧矛盾斗争,并逐步确立父系家庭。由于男子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引起的父系与母系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男子要求冲破古老的母权制的束缚,争当家长与娶妻回家建立父系家庭的权利。据忠实乡巴奇等六个村八十八户的调查统计,一九五六年民主改革时,女子当家的五十户,占百分之五十六点八,男子当家的三十八户,占百分之四十三点二。男子当家的主要原因大多数是由于他们通过赶马经商而掌握经济大权,提高了在家庭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是由于封建土司和喇嘛教男尊女卑的统治权所造成,例如封建土司要每个家庭签署契约、执照、帐本时,都要求由男子出面;又如,忠实乡老总管之父的《内坝往来租簿》,其中百分之九十是由男子签署。国民党统治时期所发的“清丈执照”,署名亦以男子居多。在男子娶妻回家方面,在忠实乡巴奇、海吉古等六个村四十四宗从妻居和从夫居婚姻中,男子通过婚仪娶妻的共十七宗,占百分之三十八点六三,男子带妻子回家的十一宗,占百分之二十五,两者之和共二十八宗,占百分之六十三点六三。这种结婚且常常带上封建主义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性质,其中以司沛等级及富裕家庭尤为明显。举行结婚的人家,都要付出大量的货币和物质作为彩礼,这份彩礼纳西语称为“日卜拉”,意即女子的身价钱。可见这种婚姻已经沾上了浓厚的封建买卖婚姻的色彩。正因为男子娶妻须向女方交付一笔相当数量的彩礼,因而男子独占女子的思想也随之而加强,他们可以随意打骂或虐待妻子,不让她们再去结交男子,而自己却不受结交女子的限制。

  男子当家长和娶妻或带妻子回家的结果,常常引起与姐妹的不和,从而促使母系家庭的新分裂,姐妹被排挤出母屋而另居,然后,母系家庭转化为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被排挤出母屋的女子,一般得不到土地、大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只分到一块房屋基地或一些生活用具,这标志着妇女地位的下降,男子地位的上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男女经济地位的转变是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关键,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世界上任何民族原始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律。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展开的永宁纳西族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事实,也反映了这一条普遍规律在起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因而有它的特殊性。但这个特殊性仍然不能超越于普遍规律之外。

  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是新旧矛盾之间的斗争。这个矛盾斗争的相互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如上所述,永宁纳西族在土司制度统治后,母系氏族公社的经济基础在其望门居式对偶婚刚确立时便逐步受到了摧毁。在封建土司、喇嘛教和外族的影响下,虽然发生了一些过渡现象,但是,男子并未因此而掌握经济权,所以这些条件并非决定性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以永宁纳西族的父系家庭迟迟不能成为一个历史阶段而确立下来,仍然处在新旧矛盾斗争的转化过程之中。直至晚近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部分男子在赶马经商中逐步掌握了经济权,才加速了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过渡的步伐,说明瞭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是分析历史文化残余的钥匙,是批判唯心主义“传播论”的武器。

  第二,封建土司的剥削与统治也是造成永宁纳西族母权向父权过渡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司为了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残酷统治,除了在盆地中心建立一套具备监狱、刑具、卫兵以及总管、把事、管人等官员的统治机构外,还常常利用永宁纳西族落后的旧制度和残余形式。在土司制度建立后的一段漫长的时间里,由于永宁纳西族与族外关系日益密切,从外族输进了不少先进的铁器工具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使社会生产力得以提高,但是由于封建土司制度本身固有的保守性、落后性和排外性,又顽固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司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长期排斥汉族和其他民族进入永宁地区。他们尤其惧怕汉族人民迁来多了,会动摇自己的领主统治地位,从而导致中央王朝的控制。他们甚至对汉族的先进生产技术也予以拒絶。例如,距今四十年前,忠实乡扎石村阿布益史曾招纳一个汉族佃农试种一块水稻,被土司知道后,不仅予以责骂,还勒令将禾苗拔掉。由于土司阻止外族先进技术的传入,致使永宁纳西族长期处于自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的落后状态。土司的残酷盘剥,更使广大纳西族人民陷于贫困、落后和饥饿的苦难之中。据对巴奇、阿布瓦、海吉古、尤来瓦、忠实、忠光等六个村九十户的调查统计,长年缺粮的家庭就有四十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四点四,可见在土司统治下纳西族人民缺粮是相当严重和普遍的。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给兄弟民族带来的灾难。

  封建统治者(包括汉族统治者在内)一方面是以父权、夫权的观点来对待永宁纳西族母权制的婚姻和家庭,奢言提倡“改革”,但另一方面又故意保存这种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图满足私欲。他们嘴里一面说要革除纳西族落后的婚姻家庭,但同时又利用阿注的风俗,欺骗纳西族妇女。又如近二、三代以来的本族封建统治者老总管阿夺奇、老堪布阿少符、最后一任土司阿氏柱和新堪布阿沛厄石等人都是倚仗权势,为纳西族人民所憎恨的上层人物,他们利用旧俗强迫永宁纳西族妇女与他们偶居。其中阿夺奇尤为典型,几乎每到一村都欺骗漂亮的女子同居。不仅如此,封建统治者为了便于他们的无耻行为,甚至公开要保存纳西族落后的婚姻形式,例如在骆左若任总管期间,就曾下令要温泉乡普米族保养私生子(因该族早已实行一夫一妻制,并歧视非婚生子),不得杀害。命令发出后,普米族从此仿照纳西族实行望门居婚制,封建统治阶级的倒行逆施,无疑是使少数民族长期落后的根源。可见,阶级压迫是解放前永宁纳西族地区生产落后,人民穷困,婚姻关系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分析这些现状的历史原因,不能单从原始社会制度的角度来考察,更重要的是阶级分析。

  封建统治者不但有意保存落后的婚姻制度,而且还利用这种关系制造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勒索钱财。永宁纳西族的婚姻关系早已打上阶级烙印,村与村之间已形成由若干青年男子组成的排外集团,互相排斥别村的男子来本村结交女子,来者必须事先打个招呼,并请本村的小秋子吃喝一顿,否则被驱逐或殴打,甚至在拳脚下毙命,结果使过去檏素、自由的男女之间的正常结交受到了歪曲和限制,形成了村与村之间的互相雠视。土司对这些事情,有时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有时则出来进行“调解”,乘机进行勒索,敲榨财物。有时甚而凭藉政治特权和经济实力扩大冲突,左右挑拨,制造群众之间的不团结,以利于统治。村与村之间出现由男性组成的排外集团,可以说,是男性独占女性的一种萌芽形式,但这是一种变异的形式。

  上述永宁纳西族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过渡缓慢的主要原因,实际上也就是母权制残余长期保留的主要原因。母权制残余的长期保留的另一原因,则与上层建筑往往落后于经济基础有关。这种婚姻家庭落后于经济基础的现象,就恰如亲属制度落后于家庭制度一样。永宁纳西族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之下,母系氏族社会还没有走完它的历史过程,其经济基础即为土司统治所破坏,被换上封建领主的私有制度,这种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与永宁纳西族原来的原始婚姻家庭是大相径庭的。土司为了适应自己的阶级统治,就得摧毁其氏族组织,使与私有制相一致,于是压抑母系家庭而扶植父系一夫一妻制家庭。但是,为了某种私利又有意识地保留母权制的婚姻残余制度,因而使这种原始的母权制残余形式得以长期延续。

  (二)跳跃性

  永宁纳西族在土司制度建立以前,母系氏族社会已处于发展阶段,要是没有土司的统治,它将会按照本身的社会发展规律,在进入母权制全盛时期之后,继而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乃至结束原始社会的历史。但是,就在这个还没走完的母权制阶段上,插进封建土司制度,从而阻止了它的正常发展,催生出父系大家庭并使其直接向私有制和封建化过渡。但是,另一方面母系氏族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又顽强地表现出来。永宁纳西族从望门居制直接向一夫一妻制跳跃,是通过妻方居住制和夫方居住制两种形式的矛盾斗争的过程而逐步实现的。永宁纳西族的妻方居住制和夫方居住制并不构成两个衔接的历史阶段,而是同时从望门居制产生出来,而且妻方居住制一出现便具有一夫一妻制形式,不再经过夫方居住制而成为个体家庭。从现状调查证明这是一种跳跃的现象。妻方居住制的产生反映了永宁纳西族社会发展的内部规律,它说明妇女还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些母系家庭通过妻方居住制的形式直接分裂为个体家庭,这是土司统治下对永宁纳西族社会的影响的必然趋势,因为个体家庭的形式是与阶级社会的私有制相适应的。但是永宁纳西族的这种妻方居住制和夫方居住制个体家庭,却与那些父系得到充分发展的民族的个体家庭是不一样的;前者,婚后男女仍然有性生活的自由,反映了它的不成熟性和催生性。但是,在一些夫方居住制家庭中,已出现男子束缚妻子的现象,又说明男权同时在不断增长。但必须指出,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家庭和母权向父权过渡家庭,虽然是一个生产和生活的独立的经济单位,但它们还不是个体家庭,因此与土司制度的私有制仍然是相矛盾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它们仍然不断地分裂为个体家庭,这种情况直到解放前夕还在继续进行。

  (三)畸形性

  如上所述,永宁纳西族母系向父系过渡的起点不是妻方居住制阶段,而是望门居制阶段,所以这个过渡的本身就是畸形的。但是,近数十年来,这种畸形性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变得愈加严重了。商品经济对原始社会具有一种腐蚀的力量,它加速永宁纳西族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的过渡。然而,商品经济对某个原始民族的影响将要发生何种变化,则与这个民族的历史发展所处的阶段有关,必须具体分析。皮匠街集市形成以后,外族商人和藏族马帮接踵而来,这些行迹不定的剥削阶级过客,大都以金钱和物质作引诱,利用永宁纳西族原始的婚姻关系,来满足自己客途中的性生活,当然没有原始社会那种青年男女之间的质檏的感情,而简直是阶级社会的那种腐朽的荒淫行径。于是,永宁纳西族在外族商人、马帮的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下,出现了部分靠与外族商人和马帮“结交”而获得收入为生活的妇女以及少数专门招徕客商和马帮的家庭;这种家庭,据调查,在忠光村就有两户。这些家庭已经对来“访”的外族商人和马帮多不予拒絶,个别甚至还特意备有数间为了接待“客人”的“客房”,因而门庭车马不絶。至于本族在外地赶马经商的男子,一方面由于受外族父权思想的影响,回家娶妻建立家庭,另一方面又利用金钱去“交女子”。而为别人念经或赶马经商获得收入的喇嘛,也不恪守寺门清规,同样以物质和金钱去追求女子,喇嘛寺遂成了藏污纳垢之所。在这种情况下,在男女婚姻关系中,便出现女子追逐金钱和物质的现象。因此,不少纳西族的男子感慨地说:“有钱容易找阿注,无钱难找阿注”。说明永宁纳西族的婚姻关系,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已经渗进了资本主义因素,日益失去原始的本质。

  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对永宁纳西族婚姻制度的腐蚀,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恶果。首先,破坏了纳西族人民的婚姻关系,使原来就很不稳定的两性关系愈加不稳定。不少女子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都不愿和一个男子固定长期偶居,而乐于过非原始本质的“望门居”生活,这可以从与外族商人和马帮结交偶居的妇女数目的日益增加中看到。据对开坪乡的三个村的统计,在一百九十六个过望门居婚姻生活的妇女中,与汉族、藏族、白族、回族和丽江纳西族商人或马帮结交偶居关系的就有七十八人,占百分之三十九点七。同时,也使婚姻关系的纠纷增加,形成男女之间的不团结,因为原已有一个主夫的妇女,由于与外族商人和马帮暗中结交偶居关系,为主夫发觉后引起争执。据调查材料反映,过望门居婚姻生活的妇女在晚近数十年来比以前反而有所增加,呈现出所谓“倒退”的现象,但其实质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制度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在早已实行男婚女嫁的司沛等级中也反映出来,这就是他们的女儿反对出嫁,要求招赘男子,或索性过望门居生活。商品经济对永宁纳西族原始婚姻制度腐蚀之深于此可见。其次,给永宁纳西族人民的健康带来了无穷的灾祸,这就是社会上性病的蔓延。因生理缺陷而残废的人日益增加。若非解放了,永宁纳西族大有趋于絶灭的危险。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对落后民族社会的腐蚀,永宁纳西族所经历的情况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斑而已。

  

  综上所述,永宁纳西族母系氏族的瓦解过程与拉祜西不同,而有其独特之点。永宁纳西族的社会发展在土司统治前夕较低,受土司统治剥削的时间比较长,而且比较沉重。因此保存的母权制残余较为原始浓厚;个体家庭,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跳跃性和催生性比之拉祜西更为明显。永宁纳西族由于土司的长期剥削和统治,氏族公社的经济基础——土地公有制遭到的破坏较为彻底,因此社会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比较鲜明,封建化也较深。永宁纳西族和其他民族一样,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上,同样反映了这个过渡的普遍性,主要是由于男女经济地位的转变这一普遍规律所支配。不同的是永宁纳西族男子掌握经济权的途径不是通过农业生产,而是通过赶马经商,显示了本身的特殊性。永宁纳西族从望门居式的对偶家庭分裂出来的个体家庭,不如糯福拉祜西一些妻方居住制对偶家庭分裂出来的个体家庭那么稳定,反映了本身的不成熟性。永宁纳西族的商品经济比较发展,对原始的婚姻家庭的腐蚀也较深,变形也显着。这是笔者经过对拉祜西母权制残余的调查研究后,对永宁纳西族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特点的一些新认识。

  

  注 释:

  〔1〕纳西族自称为“纳”,过去汉称为“摩沙”、“么些”、“摩梭”等。本文材料来源,系根据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一九六三年冬至一九六四年春在永宁纳西族地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是云南民族研究所提供。在此特致衷心的感谢。

  〔2〕调查报告称为“阿注”婚姻关系。“阿注”一词原是普米族语,纳西族语称为“主子主米”,直译为“男友女友”,意译为“最亲密的朋友”。近数十年来,纳西族已普遍使用这个词。

  〔3〕调查报告称“阿注”同居婚姻关系,其中分男居女方和女居男方两种,为行文方便,我们把男居女方称为妻方居住婚,女居男方称为夫方居住婚。

  〔4〕调查报告称为母系与父系幷存家庭,笔者认为“幷存”一词不妥当,故改称为母系向父系过渡类型家庭。

  〔5〕永宁纳西族“达巴”(巫师)为死者送魂时念的路线的终点是“司布阿瓦”,这个终点可能是永宁纳西族所能追溯到的迁徙的起点。

  

  (原载《滇西民族原始社会史论文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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