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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境外建设概览
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就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医患交往双方既是信息的发出者又都是信息的接受者。诊疗活动是一个医患互动的过程,该过程不是孤立于社会整体系统的,而是社会整体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受社会整体系统所调控和制约,也只有在社会整体系统之中才能得以存在,发挥其应有的诊疗作用。离开了社会系统的支持,医患交互就无从进行。因此,我们对医患关系的分析,脱离不开医患关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其次,医患关系也是一种具有多种属性的特殊人际关系,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有的则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还有人认为应该是一种道德伦理关系。凡此种种,都表明医患关系除了具有人际关系的社会性、历史性、客观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因为其所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各异,社会文化和道德传统不同而具有多样性。
追溯历史,医生和患者最初只在私人服务领域中打交道,医疗只是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务。在18世纪的欧洲,医疗服务,以及医学研究和教育,开始由专业性的社团、行会和学会来规范,政府也开始以不同的形式和程度介入其中,进行干预。医学逐渐走上了社会建制化的道路。人们认识到,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不仅与诊疗科技手段的进步有关,更重要的是,它还与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因素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和政府功能的恰当行使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在考察各国家地区的医患关系建设的时候,首先应该剖析该国的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本章将以地区划分为线索简要介绍各地区有代表性的医患关系建设形式。
第一节 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医患关系建设
亚洲国家的医患关系类型比较复杂。一方面,象中国、印度这样文明古国既有自己的传统医疗手段,也有以中国古典哲学为基础的传统医疗伦理关系;这种本土哲学影响下产生的医疗观念和医疗伦理不仅对本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周边其他国家的医疗观念和医患关系建设产生较强的影响。比如中医伦理对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港澳台地区医患关系建设的影响;另一方面,象香港、印度、菲利宾等地区长期受到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医疗体系和医患观念多数模仿宗主国的医疗体系搭建而成,其医患关系的构建又受到西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影响。还有如中亚国家长期在原苏联医疗体系内,在医疗模式和医患关系上带有强烈的前“苏联模式”的痕迹;在海湾地区的阿拉伯国家的医患关系则与其伊斯兰宗教文化息息相关。
一、港澳台地区医患关系建设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长期处于资本主义体制下,医患关系建设与我国内地有所不同。
(一)香港
从宏观层面上讲,医疗保障体系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医患关系的基本框架。钟南山院士说过:“医患关系紧张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家对医疗的投入不足,医院要采用市场经营手段养活自己,压力非常大。同样爆发SARS,香港的公立医院如威尔斯医院的急诊室可以停诊一个月,却不用担心生计;但在广州,很多医院受SARS影响,业务收入明显下降,连医务人员的工资奬金都有问题。”
由于历史上的殖民关系,香港的医疗保障模式借鉴了所谓的“英国模式”,实际上就是把医疗服务的投资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合二为一。但是同时香港的医疗保障体系又遵循了东方的政治传统,即把政府提供服务和医疗的商业化行为区分开来,形成了所谓的“香港模式”。“香港模式”主要指医院由香港医院管理局管理,而非香港卫生署。医院管理局与卫生署同为特别行政区卫生福利及食物局的下属机构,相互平行。前者作为非政府部门的公营机构,直接管理所有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后者作为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公共及港口卫生。香港医管局的职能是:把公众对医院服务的需求提供给政府;管理和发展公立医院系统;就公众使用医院服务须付的费用,建议恰当的政策;规划设立公立医院等。其下设三层管治架构,分别是最高决策架构的医管局大会(董事局)、区域谘询委员会和医院管治委员会。
由于政府管理和医疗商业化行为区分开,所以在香港,公立医院医生的收入和收益之间没有关系,保证医生从整个盈利链条中解脱出来,得以按照最有利于治疗的方向制定治疗计划,采取治疗、护理措施。这样做不仅保证了医疗治疗,同时也保护了医疗行业的道德和信誉。另一方面,私立医院直面社会监督和考核。通过医疗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将以机构的形式对医院的治疗收费进行审视,无论从监督力度还是执行能力,都远远超过了患者对私立医院的监督能力。在患者眼中,私立医院回归到机构、公司等更确切的定位上,只有获得良好品牌,才有发展和盈利的可能,从而刺激了私立医院的良性发展。
在医患关系的构建过程中,由于管理、诊治和收费之间的分离,这样保证了医生与患者之间能保持一种相对和谐的关系,同时也给私立的医院留下生存的空间,保障了医疗手段和患者就医选择的多样性。
(二)澳门
澳门的医疗系统受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管辖,由澳门卫生局局长直接领导,其医疗体制分为公营性质的政府医疗机构和私营性质的非政府医疗机构两类。澳门的医疗网络非常简洁明瞭,主要由两大分支组成:一是直接医疗,为公营性质。在公立医院政府为九类人士免费提供专科医疗服务,包括:孕妇、产妇及需要产后护理者;十岁以下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和教师;传染病者(带菌者及怀疑带菌者);毒品服用上瘾者;癌症相关病患者或精神病患者;囚犯;公务员;处境危险或贫困的个人或家庭;65岁以上的长者。二是间接医疗,性质为私营,提供上一分支以外的医疗卫生护理服务。
澳门现在并没有完善的、有系统的医疗卫生法律,许多必要的医疗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法》仍然是空白的。当有医疗诉讼时,只可根据现有的民法典或刑法典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生可能要承担下述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牌);二是民事责任(对受伤害者作出经济赔偿);三是刑事责任。
医患关系的另一方面,因为澳门相对来说地少人多,居民和睦相处,澳门医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得到大多数居民的信任和支持,医患关系一直保持良好。但随着消费者权益逐渐受到重视,居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加深,澳门医患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遇到医疗纠纷时,患者觉得“投诉无门”,医者则觉得“有理说不清”的事例每每出现。
(三)台湾
台湾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借鉴了德国通过实施社会保险对公民实现医疗的社会保险体制,同时结合了美国“家庭医师”医疗模式的优点,也提倡儒家伦理关系自律模式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台湾提倡“家庭医师”制度。家庭医学教育训练工作始于1977年,台湾所有10所医学院医学系均设有家庭医学科。台湾提出的“家庭医师”定义是“瞭解您全家人的健康状况,给与您及全家持续性的医疗照顾,帮助您利用医疗资源,改善身体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生活品质。”家庭医师制度是台湾地区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基础,实行家庭医师制度与大陆地区目前实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不同,它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医疗保险对象,家庭医师制度的主要原则是:(1)持久性:能给予该家庭长期而非临时性的医疗照顾。(2)全面性:能提供内外妇儿各主要临床科室的全面服务,还包括预防、康复、体检服务。(3)协调性:不仅提供医护照顾,还应利用家庭和社区的各项资源,提供该家庭心理和经济方面的谘询帮助,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4)可行性:在需要时随时可得到家庭医师的谘询和帮助。(5)责任性:由医保局安排的家庭医师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并与患者家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负起整体性照顾的作用。
在台湾地区的医患关系建设中儒家伦理的自律模式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台湾的医患冲突比较少,因为家庭医生熟悉并掌握全家人的健康状况,也与就诊家庭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建立了很深厚的私人感情。很多时候医生就像不住在家里的“家庭成员”,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会通过自律的方式来为患者考虑。
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患关系建设
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和新加坡这些国家医患关系建设的情况大致如下。
(一)日本
和台湾一样,日本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采取了传统的“德国模式”,通过社会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日本的“国民皆保险”是于1950年提出的,1957年社会福利部才成立有关的推进机构,1958年末通过国民保险法,1961年开始正式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农业和消费者合作社也开始关注到医疗服务。
在具体的医患关系中,日本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医患矛盾。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病人和医生的信赖关系至关重要。只有相信医生才会对诊断结果深信不移,并在治疗过程中给予积极地配合,同时患者的信任会使医生增强自信,有利于病情的诊断和治疗。这种互相信赖的关系在高收入者和私人医生之间比较普遍,因为长期的合作关系而建立的友谊,医生能够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由厚生省、日本医师协会、日本医院协会、健康保健联合会共同发起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其次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减少事故发生。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日本重大医疗事故不断,为了让人们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医疗事故有一个准确的把握、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时如何应对;最后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发生医疗事故有章可循。在医疗过程中,事故总是难以完全避免,原因也多种多样:有的因为医生责任心不强,忙中出错;有的则是误诊造成的;有的则因为医疗方法不当,而医疗方法不当经常会导致医疗事故。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向病人家属作出解释,属于院方的错误,医院要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发生医疗事故后有章可循,日本才很少发生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发生激烈冲突的现象。
(二)韩国
韩国医疗体制也实行的是全民保障的模式,在韩国,1960年提出建立福利国家的宏伟蓝图,1976年修订《医疗保险法》,直到1989年全民医疗保障才得以全面实施。但是医患纠纷依然严重影响韩国的医患关系正常发展,具体其原因,韩国专家认为:
1.医患沟通障碍,使患者对医生产生不信任心理,即便不是医疗事故,也可能演变为严重的医疗纠纷。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少专科医生无法对涉及患者疾病的其他学科知识作出充分的解释;患者对医疗行为期望过高;医生对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内涵把握不足等。
2.患者对医生价值观发生变化这是韩国引发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以往,医患之间是施惠和受惠的纵向不平等关系,而现在变成了以诊疗合同为中心的横向平等关系。
3.缺乏补偿机制,在韩国医疗机构絶大多数是个体及私营性质。由于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可能倾家荡产,所以,医生多对赔偿责任持否定态度。而患者又多认为拖延解决对自己不利,致使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发生。
4.缺乏纠纷调停机制韩国目前尚未建立纠纷调停机制。韩国在《医疗法》中规定了医疗纠纷调停制度,但由于与医患的现实想法距离太大,不得不成为一张白纸。专家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的制度或机构,通过公正、简便的方法判断医疗过失归属及损失范围,对患者给予适当的补偿,避免医疗活动受影响。2001年,韩国大法院强调“调停优先原则”,使《民事调停法》的调停工作活跃起来。韩国和解的医疗纠纷已达70%,这种方式能够较好地缓解法院“一刀两断”判决带来的医患感情对立的不良后果,尤其对公益性质浓厚的医疗纠纷而言,作用是无以替代的。
(三)泰国
在泰国,1997年的宪法规定人人享有卫生保健,2003年基本实现全民覆盖。2001年之前,泰国的各种健康保险计划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计划、工人保险计划、自愿性健康卡计划、低收入健康卡制度以及私人保险计划,其覆盖的人群占总人口的803%。2002年4月起开始实施“30铢计划”全民健康保险(UCS)(简称“30铢计划”),目的是覆盖当时没有任何健康保险或者福利计划的人群,实现全民覆盖并取代健康卡计划。因此,从2002年4月正式实施该计划开始,泰国成为中低收入国家中为数不多的、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保障的国家之一。最终实现了医疗保障覆盖达95%以上人口的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泰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村医疗保障,把近50%的卫生经费投向农村,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泰国医疗保障制度分为3类:一是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强制性医疗保险。二是对农村居民实行自愿购买健康卡制度。凡农村居民,除享受免费医疗和自愿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均可参加健康卡保险。三是对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僧侣、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穷人,实行免费医疗。对贫困线以下的农民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由政府发放免费医疗许可证,受益者占农村人口的14%。
泰国的实践证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对扩大医疗保障覆盖率,引导卫生服务筹资,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及艾滋病防治等做出了重要贡献。泰国的社区卫生服务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改革的新思路”。全民健康保险计划的实施,不仅保障絶大多数国民就医就诊的问题,同时由于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医患关系的商业化程度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也改善了医患关系。
(四)印度
印度是世界上人口仅次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但印度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世界上是有名的,它保证了絶大多数人享受近乎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保障,一般老百姓看病的费用絶大部分是由政府支出,这极大地促进了印度社会的整体发展。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只要不是大病,无论是谁都可以接受免费医疗。
印度政府始终认为:对于健康及医疗行业而言,完全市场化和商业化可能会是一个灾难,这会极大地抬高医疗价格、增加社会支出,而这一切最终要转嫁到病人的头上。从而最终将使医患关系严重恶化。因此,印度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两手抓,既扶持政府医院的稳定运转,又鼓励私立医院健康发展。这种公立、私立医院幷存的现象使得印度的富人和穷人病患者各有所依。
印度政府为了确保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行,彻底解决医患关系中结构性矛盾,采取了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1.合理利用政府投入,积极推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据今年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评估排行榜显示,印度在全世界居第43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在未来三到四年里,印度政府对医疗体系的投入将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部门的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2.帮助弱势群体,使他们看病基本上不花钱。印度的农村医疗网络很健全,占印度人口72%左右的农村居民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
3.对私立医院实行严格的监管。私立医院在印度医疗体系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对这些私营医院有严格的监管,如项目的审批、诊疗费管理和医药费管理等等,以便让全国医疗的整体费用能够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4.鼓励私立医院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印度政府积极鼓励发展私立医院,使他们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由于政府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条件比私立医院要差得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患者很自然地“分流”到私立医院。
5.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互助保险体系。近年来,为保障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安全,印度一些地区的行业联合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行动起来,针对发病率较低但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风险,积极介入农村医保,牵头帮助农民投保,走出了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的一条新路。
6.努力改进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目前,印度政府正在增加公共投入,幷且尽可能地让医疗保险政策成为一项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政府还对一部分医疗行业进行补贴,尽可能避免出现百姓因为贫富差距而无法看病的情况。即使你没钱,只要你去任何一家政府医院,医生就必须给你诊治,这是印度政府的基本政策。
印度的医患关系建设类似于香港,政府承担大部分国民的医疗费用,公立医院不收费,有效地缓解了医患之间由于利益分配带来的冲突。同时私立医院的存在,也满足了就医的多样性。
(五)新加坡
新加坡是实施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政府致力于维持国民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每个国民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良好的基本医药服务。新加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全民保健储蓄计划,职工每月只需储蓄一小笔钱,即可保证将来患病时的费用。新加坡的这种保险模式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
新加坡主要通过对医疗价格的监控和医院管理严格的监控来保障公民就医就诊的质量。具体的措施有:(1)是建立公立和私立医院两种所有制医院相互竞争,医药价格藉助市场机制调控,有关媒体及网上及时公布各大医院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及单病种费用供患者自行选择。私立医院费用相对较高,但也是患者自愿选择。(2)是新加坡医院不存在药品虚高定价、过度用药等问题,医院药品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0%左右,而我国竟高达50%左右。(3)是新加坡政府一旦发现公立医院的管理弊端后,及时进行重组,国有民营,公司管理,改变拨款方式等,重新激起了公立医院的生机活力。
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医患冲突,保障了和谐医患关系建设。
第二节 欧洲、北美及其他地区医患关系建设
欧洲和北美地区是现代国家医疗卫生保障体制的策源地。既有倡导“全民医疗模式”的所谓“英国模式”,也有以市场为导向的所谓“美国模式”,还有以德国为代表的通过实施社会保险对公民实现医疗的社会保险体制。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这几种模式不仅各具特点,而且影响了其他地区和国家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这些医疗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决定着欧洲各国的医患关系的建设。在具体的医患关系的研究和处理实践中,一些得到全世界基本认同和遵循的医患关系基本原则和概念也始于欧洲和北美,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和“交流沟通原则”等。可以说,欧美各国的医患关系以及其处理原则代表了当代医疗保障模式和医患关系建构模式的主流。
一、欧洲
欧洲相对发达,这里主要介绍英国、德国、法国和俄罗斯。
(一)英国
20世纪下半叶,英国首先宣布建成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即实行了对所有居民提供免费的综合卫生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英国现实行的是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属于典型的全民医疗制度,是在1942年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基础上、依据英国“国家卫生服务法”于1948年建立起来的。主要强调国家中央集权控制卫生资源,主要特征是国家财政预算在卫生保健方面的投入占卫生经费的90%以上,居民享受免费程度很高的医疗卫生服务。英国的这种医疗体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很强的代表性,是政府为主导的医疗体制的典型模式。
英国医疗体系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强调社区卫生保健。以社区为基础,对社区人口的组成、居民健康状况、环境与健康、职业与健康、饮食与健康以及个人卫生、妇幼卫生、结核防治、卫生教育、保健组织、医务人员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为英国保健服务体系的建立、工作的系统与规范奠定了基础。
社区医疗服务背景下产生了“社区医生与本区医患”的新型关系。在英国,实行的是社区化医疗服务,每一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卫生服务(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中心,CHS中心承担全体居民的各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意外伤害的预防,疾病的初级诊疗和持续性照料,慢性病的管理(如哮喘等),社区的现场急救医疗,社区、家庭的护理、妇女产前、产后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重点人群的疾病筛查,社区康复,健康教育的谘询指导,计划生育指导,并协调和指导有关护士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等。每个中心一般覆盖1万名左右的居民,社区实现全科门诊,但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找到医师。除全科门诊外,还根据本地的疾病流行及诊疗、防治需要,开设一些专科门诊,如:哮喘病、糖尿病管理门诊,儿童发育监测及计划免疫门诊,良好母亲门诊(包括避孕指导、妇科健康检查等)。正是在这种完善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造就了“社区医生和本区患者”这一新型医患关系,使患者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也使医务人员增强了责任感,从而使传统的医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其次,是产生了全科医生(General Practice)与患者的关系。在英国,每一位英国公民都可在自己选择的社区GP(全科医生)处注册,并与之建立稳定的医疗保健关系。GP是由患者精心挑选的,他负责家庭中每一个人的健康,为家庭中每一个人提供从小到老的全程医疗服务,其核心是服务终生和服务会员。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健康和疾病都由固定的专职医生详细记録备案,以便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一般情况下,居民生病会先找自己的GP(急诊除外)就医,当GP不能解决时,再由GP联系转往其它医院。根据政府有关规定,GP由国家发给全额工资,个人收入与给病人开处方、检查等诊疗服务量无直接关系。GP通过与卫生局签订合同,才能得到在他的区域注册居民的全部医疗经费,并全权保管和使用,同时为病人提供24小时初级保健服务。因而GP是患者医疗经费的“管家”,是患者健康的“守门人”,被称为“持资GP”。“持资GP”代替病人选择就诊医院、科室及专科医生,为病人提供最合理、最有效的医院卫生服务,提高诊疗效率,减少病人在医院的候诊时间。同时与患者也创立了良好的医患关系。第三,是完善了由制度调控的医患关系。在英国,医生一旦出现了问题,在这一行就很难立足,情况严重时,患者还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在英国,已经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医疗意外处理保险、医生责任保险、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侵权诉讼、独立医疗意外鉴定委员会、医生问题的公众监督委员会,通过这个系统,大多数医疗纠纷没有进入诉讼审判就解决了,小部分通过保险索赔和侵权诉讼。与保险公司联手普遍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社会化,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英国医患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况。在医生眼里,每一位患者都是纳税人,患者的概念相对弱化,顾客的概念得到强化。他们视顾客为上帝,认为医务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上帝服务。同时强调医疗服务中的隐私、舒适和尊重。
(二)德国
欧洲大陆另一种有代表性的医疗模式就是“德国模式”。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首次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至今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其特点是:社会健康保险体系与商业健康保险体系共存,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西欧和南欧的许多国家都长期坚持这种强制(义务)性的医疗保险。它为保障絶大多数居民享有健康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德国,几乎人人参加义务医疗保险。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由职工和雇主各支付一半,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瞭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投入,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投入。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转移。低收入或失业者享受国家预算出资的福利性保险,如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在具体医患关系方面,德国以为医疗保险主要由国家承担,所以医患关系比较简单,医疗纠纷也相对不多。其次,德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既注重立法保障,同时也注意针对医疗事故和医患关系的特点做到灵活处理。德国的保健法对医患关系进行公法和私法双重调整。这种保健医师与病人之间的平行的法律关系,堪称德国保健法的特色之一,亦即两者之间同时存在保健法律关系以及民事契约关系:诊疗行为的范围及其费用的返还方式由保健法规范,然而发生医疗过失,造成病人主体权利受损时,如身体、生命、或健康等,受害人对加害人依一般民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责任的判定,则依民法的规定。
(三)法国
法国的医疗体制基本以公立医院为主。公立医院规模较大,甚至有大型医院管理集团。但无论哪一类型的医院,都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都要接受必须的统一管理和认证。
法国有两套独立于卫生部的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医疗评估局就是其中之一。该机构隶属卫生部,由国家拨款,但决策独立,成员是医药各领域的知名专家。按规定,法国各医院每4年接受一次检验认证,评估结果在医院信息网上发布,并提供给专业媒体报导和分析。对医生的职业和医疗安全的评估特别引人关注。如果医院没按这项规定办,或其管理和服务质量不合格,评估局有权勒令医院停业整顿,但医生的从医资格由全国医生委员会决定,评估局不管。如果有医院因医疗安全质量不合格,政府会予以惩治性关闭。倘若一家医院的业务量不够,医生得不到规定的业务量,就会影响业务的熟练程度,该医院就有被合并的可能。
评估局的报告每年都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通过这种透明度极高的做法,老百姓可对各家医院的情况瞭如指掌,同时,他们也有资格向评估局反映意见。另外,对于药品的质量及价格,评估局也进行评估。如果两种药的效果差不多,一个贵一个便宜,评估局可决定从医疗保险中撤掉价钱高的那种。
法国医院的院长权力有限。法国每家医院都必须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俗称“医院议会”,其职责是对医院的管理进行监督与制约。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当地民选的市长担任,委员中有医院各部门代表、各工会代表及省市等行政机构代表和病人代表。院长是任命的,每年要向委员会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为了更好地履行全民团结互助的思想,法国在9年前实施了重大医疗改革。凡涉及全国医疗卫生费用重大开支和决策的,都要经过议会批准,改变了过去由卫生部说了算的做法。因此,法国人一提起其医疗保险就十分骄傲。靠规划和管理提高医院的信誉,而不看重广告,保障病人利益,是法国医疗体制的一大特色。
正因为国家、社会机构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医疗体系完善,拥有成熟的就诊、转诊制度,病人在社区医生或私人医生处就诊后,有的疾病虽然不能在那里获得治疗,也往往能得到就诊指导。知道应该找哪家医院,哪位专科医生治疗。各级医院都有各自医院的特色,专科性质强,不追求大而全。医院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技术先进,病人进入医院后都会有至少一次专家会诊,制定治疗方案、治疗计划。以此保证了医疗的质量。絶大部分的病人治疗效果都比较好,因此大都比较满意,医患之间关系融洽。
(四)俄罗斯
俄罗斯社会医疗体制继承了原苏联的社会主义医疗服务保险模式。社会主义医疗服务保险模式主要是指原苏联、朝鲜以及原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对居民全部免费医疗服务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卫生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使全体居民无论收入高低均能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俄罗斯实行免费医疗。在俄罗斯的门诊部就医看病、仪器诊疗也都免费。俄罗斯实行医药分离,医生给患者开具药方,患者凭药方到任何一家药店购药(根据规定享受公费或自费),因此,在俄罗斯不存在医生领取药品回扣的事,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药物浪费。
此外,俄还设立了医疗保险基金会,对1000多种常用药品实行免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不同比例,个人承担部分手术费。一些特殊人群还享有短期社会优惠政策,比如孕妇的定期检查费、临产住院费,凭居住证和政府发放给居民的医疗保险卡可享受全免待遇;育婴母亲可带薪在家专职看护,最长为两年;无固定工作的低收人家庭的准妈妈,自怀孕起就可申请免交家庭住房公共事业费。
总之,俄罗斯的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交纳工资额的15%为法定医疗保险。目前在俄罗斯低收人人群主要是靠免费医疗,而有经济能力的人群大多选择自费医院或自费医疗保险途径。
全民免费医疗模式也使得俄罗斯医患关系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但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医疗资源供应不足导致的医生的特权。由于俄罗斯经济发展水平不及西欧和北美的发达国家,全民免费医疗使得医疗资源供应不足。而医生掌握着供给的处方权,决定了其在医患关系中主导地位,而患者基本上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会导致医患关系畸形地发展。
二、北美
在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这些国家,其医患关系建设状况,总的是呈现出发达国家的类似特征。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范围内市场导向性最强的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卫生的供给和需求由市场决定。美国也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1990年,美国推出了一个创新的医疗制度——管理保健制度,将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功能结合起来。管理保健就相当于保险公司和医院医生的选择性合约:保险公司将一定数量的参保者包给某医院或医疗集团,参保者的医疗费用超过约定的数额,由医院自己承担;数额没用完,医院保留余额。其机制是节支收益,医院节约的越多,结余的也就越多;弊端是医院为了省钱,可能会抑制病人的合理需求,该做的检查也不做了,该开的药也不开了。所以管理保健制度很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上涨,而且医院的效率也提高了。但是这种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广泛的医疗保险覆盖面。
政府除了严格监管外,还负责为穷人、老人提供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市场的好处是高效率和能创造无穷尽的、能最大限度满足人们需求的服务项目,但是在医疗服务越来越好的同时,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美国政府在1965年设立穷人、老人医疗保险以后,更促进了医疗费用的上涨。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支付穷人、老人医疗保险,医院和患者均有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法控制市场上不断上升的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格,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由于医疗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医患矛盾与冲突的加剧,美国一些学者开始注重对医患冲突的实证研究。例如,1989年全美盖洛普民意调查表明:75%的被调查者认为医生让病人候诊的时间太长,67%的人认为医生太注重赚钱,另有57%的人说医生不像以前那样照顾病人了。约有56%的人说他们像在十年前一样尊重医生,但26%的人说他们不那么尊重医生了(因为医生想的都是赚钱,对病人缺乏关心,不愿意在病人身上花时间,或者病人有过遇上坏医生的经历),14%的人说他们比以前更尊重医生了(因为医生知识更渊博了,而且或者因为回答者逐渐苍老,或者有一份好工作,或是因为面对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多,他们更需要医生。)总的来说,似乎对医生的不满比以前多了,人们心目中的医学形象越来越像一项商业。〔1〕
美国医患关系中的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原则在美国司法适用的发展过程中最初是和侵权概念相联系的,意指“一种非经同意的、有意的侵犯”,因为大多数医疗行为都涉及到对病人某种程度的接触,因此没有得到病人明示或暗示同意的任何接触,都被视为对病人的侵犯。这种理论在司法关注的另一面,平行地发展为伦理学的“个人自主性原则”,它反映为一种信念或者为一种伦理道德原则:个人有权免受非经同意对他或她自身的干涉。20世纪50年代,出现了第一个把知情同意原则置于了医疗事故的背景下的标志性的判例。医患双方由于知识的不平等造成权利的不平衡,要求医生提供更多的信息给病人,这就向传统的医患关系提出了挑战,也可减少双方权利不平衡引起的一些问题。研究者曾提出知情同意有六项有益的功能:保护个人自主权;保护病人作为人的地位;避免欺诈和胁迫;鼓励医生认真考虑他们的决定;培养病人合理的自决;公众一般地介入医学。〔2〕21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女权运动、病人权利运动声势浩大并于1973年颁布了“病人权利法案”,它特别强调病人有权瞭解对他们实施的医疗措施、负责治疗他们的医生的姓名、治疗费用、他们的总的治疗方案,以及他们对治疗措施可以有哪些选择。直至比彻姆和奇尔德雷斯编写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提出四原则——无伤、行善、自主、公平,它们几乎成为医学伦理学家和临床医生解决伦理学难题的法宝。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的学者反对知情同意原则,比如加利福尼亚国立大学的怀特和赞普曼就提出放弃知情同意原则。但由于在实践中无法寻到更好的出路以替代原则主义,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原则主义将依旧活跃在生命伦理学的舞台上。
在具体的医患互动中,美国医生很强调医患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在美国,医患沟通是医生必备的临床技能之一,也是医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另外,美国医生会对病人进行长期追踪和随访,这便于整理资料进行统计,对疾病的发展进行瞭解。这些对于解决疑难病症以及推动医学研究,无疑更加有利。
美国医患关系的矛盾则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是语言障碍。患者和医师如果说不同的语言就难以沟通;第二是文化障碍。在美国,人们非常开放,如果患者患了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糖尿病或癌症,他会直接告诉患者患了糖尿病或癌症,医师和患者一起讨论什么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在一些国家的文化中,情况并非如此,医师并不把真实的情况告诉患者,或患者的家属不想让患者知道他的病情,因而患者不能做出适当的决定。医师瞭解这些文化方面的差异非常重要,既给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同时又不冒犯他们的文化。第三个障碍是资源,也就是金钱。美国有2亿人口,(2006年时已经3亿人口)其中45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这些患者患病后也到急诊室就诊,但他们常拖延到疾病的晚期才去就诊,那时医师往往难以帮助他们。
(二)加拿大
加拿大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德国的传统模式相比要简化很多。这种公共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政府补贴筹集资金,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内容覆盖所有必需的医疗服务,医药适当分离。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方面,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基本医疗保险。此外,还鼓励发展私营保险以及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在加拿大,国民可以参加医疗保险计划。保险计划包括各项医疗服务、诊金、住院和手术等费用,但不包括药费。如果你的家庭医生认为你需要住院,甚至手术,不论手术大小,以及一切的化验,全部由医疗保险计划负责。在住院期间,病人的伙食、药费等都不用自己支付。不过,加拿大公费医疗系统近年来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联邦政府和各级省政府都在努力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如提供更多的财政拨款,让病人交纳一定费用,提倡私营医院与公费医疗系统进行竞争,以及进行机构改革,提高效率等。
加拿大政府很重要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尤其关注沟通和交流在医患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研究表明:在国家医师执照考试中沟通技巧一项得分低者,日后行医时遭到的投诉更多,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沟通不良和对患者不够关心。政府认为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助于患者建立对医师的信任,能让医师更好地发挥工作热情,甚至可以改善治疗的效果。
第三节 拉美、澳洲及非洲地区医患关系建设
由于在近现代历史上长期的殖民关系,拉丁美洲和非洲各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模式也是各具特点。其共性在于一方面以宗主国的医疗模式和医患概念为主导,另一方面也受民族传统医疗模式甚至巫医的影响。澳洲则是英联邦国家,其基本的医疗保障模式基本按照“英国模式”来构建。
一、拉丁美洲
在拉丁美洲,墨西哥、古巴和阿根庭在医患关系建设上是很有特色的。
(一)墨西哥
自1943年起,墨西哥开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项目,分别为公立部门和私立部门的工薪阶层提供医保。一部分收入较高的阶层则可以自行选择商业医保。墨西哥卫生系统改革从2001年起进入试运行阶段,2003年5月15日颁布相关法律,2004年1月1日起依法建立社会医疗保障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改革。在改革之前,墨西哥医疗系统主要存在“三低”问题:公共卫生支出低、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各州之间人均卫生支出的均衡性低。如今,改革已经初显成果,墨西哥医改的核心在于逐步建立面向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系统,而社会医保系统得以奏效的关键则是建立起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要受益目标的“大众医疗保险”。据墨西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将有510万墨西哥家庭、即2200万人加入“大众医疗保险”项目。这一项目计划继续保持每年新增14%的家庭,在2010年前实现全民医保。
墨西哥是一个收入很不均衡的国家,收入差距很大,这样改革的累进性就非常重要。在墨西哥,20%的额外基金花在10%的最贫穷人口上,而只有21%的额外基金花在最富的人身上,所以从受益角度来讲,改革是累进式的。
墨西哥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的经验在于:在住院部,医生必须亲自问诊,不能委托实习医生代劳;每天医生应该至少探望病人一次;医生应该对患者或其家人充分讲明病情;医生还必须具备最新的医学知识。专家认为,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得到适当的医疗服务;受到尊重;拥有知情权;病情应被视为隐私;患者的意见应受到重视。
(二)古巴
古巴被认为是在低收入水平上也能拥有健康的范例。“古巴之谜”这个说法是世界银行在2005年度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来的,用于指古巴“没有(经济)增长也能(使人民)拥有健康”的卓越成就。同时,古巴的医患关系也是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
古巴政府在医疗方面所花费的国内生产总值要高于其他拉丁美洲国家。2000年古巴在医疗方面的公共支出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02年也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6%。政府把注意力集中于为农村提供医疗服务。政府要求所有医科院校新毕业的学生到农村服务一年。政府还增加了农村医疗设施的数量。1961年,政府将私立医院收归国有,使公共部门成为医疗服务的惟一提供者——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改变。
在医疗体制的运行与操作上,古巴虽然保持了有效运作,但是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古巴之谜的关键在于其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决定了其出发点是为大多数穷人服务,政府不惜为此提供公共资金、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造福于大多数国民,而且能够满足广阔的国际市场的需要、取得世界性的声誉。古巴的医疗模式本身依赖三个支柱:给服务提供者以明确的指示、对员工进行激励、对医疗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估。古巴取得的成就源自其以社区为基础拥有大量医务人员的医疗体系、积极性很高的员工以及对医疗服务状况的密切监督和评估。
所以古巴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也是建立他的医疗保障体制高效运行的基础上。
(三)阿根廷
到2005年底,阿根廷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障。阿根廷医疗卫生体制由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公立医疗服务系统,即公立医院,由各省、县、市政府举办;二是工会医疗服务系统,即工会医院,由各行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举办;三是私立医疗服务系统,即私立医院,主要是私人开业。
公立医院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医院,到公立医院就医无须付费,但由于效率较低,且就医人数较多,通常需要事先预约或排队。如果要等名医的号,有的则可能需要等一两年的时间。工会医疗服务系统是阿根廷卫生体系的一个特点,这有点类似我国原有的劳保制度。在业职工将收入的17%左右,作为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交给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通常举办医院,为会员提供医疗服务。在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有工会系统医院覆盖。到工会医院看病,门诊药费自己出一半,住院时医药费全免。私立医院是贵族医院,目标客户是那些老板和有钱人。私立医院条件很好,但收费较贵,有一部分私立医院只接受其会员就医。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阿根廷的公立医院的医生待遇很低。阿根廷人认为行医就是奉献,选择了学医,就选择了奉献!政府规定公立医科大学的学生必须到公立医院服役7年以上才能到其它地方工作。所以絶大多数名医,就算在私立医院就职,也会每周到公立医院工作一两天,作为他们对社会的回报和奉献。
在具体医患关系的构建上,阿根廷重视保障医生职业的收入,同时也提高医生职业的神圣感。在阿根廷,医生是自由职业者,政府规定公立医院与医生工作合同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其他时间医生可以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私立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签订工作合同,多点执业,并取得合法收入。其优点是既解决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医生来源问题,又增加了医生的收入,所以虽然说是奉献,实际上医生的收入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4倍以上。在阿根廷,遇到重大疾病或需要动手术时,病人也会给主治医生送礼,但这絶对不是我们概念中的送“红包”,而真的是送礼,送一些例如丝巾、巧克力等小礼品,以表示对医生的尊重和谢意。由此可以看出,他们的医患关系是非常融洽的
二、澳洲和非洲
澳洲主要是指澳大利亚,它与非洲的医患关系建设状况有很大差别。
(一)澳洲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采用的医疗体制也是沿袭英国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澳大利亚是目前世界上人口健康状况良好的国家之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福利和较完善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澳大利亚的现行卫生服务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口获得广泛的高质量的服务。
澳大利亚改善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引入消费者参与的方式。在澳大利亚,消费者参与是卫生改革的主要手段之一。消费者参与不仅被视为融洽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而且成为改善服务质量的关键步骤之一。具体地说,澳大利亚很重视消费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参与,无论项目设计还是项目实施及疾病的诊疗,均强调消费者的积极参与。
1.参与的管理:支持组建社区消费者委员会,向消费者汇报医院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提供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同时,还鼓励消费者直接参与医院和其他卫生机构的管理。例如:墨尔本西北部精神卫生中心聘用痊愈的病人参加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收集病人的意见,并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2.参与个人疾病治疗: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仅仅是供受关系,病人与医生还要共同讨论并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最适宜的治疗方案。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病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
3.参与社区卫生:消费者参与是社区卫生项目的显着特征。社区成员(即消费者)帮助社区确定自己的卫生问题并采取行动,让社区成员拥有健康的控制权。
4.参与慢性病的治疗:要改善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情况,必须让病人参与自我管理。传统的看病方式是病人有病时找医生,由医生开出处方进行治疗。但是对慢性病人来说,这种关系就显得不够了。患者必须将以前依赖医生的观点改变为靠自己进行预防,避免不健康的危险事情发生。在澳大利亚的社区里,患有慢性病的病人与医生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病人会告诉医生自己的想法,并请教医生提出建议,询问哪种措施是最好的,这是一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为确保支持自我管理,医生在决策中让病人及其家庭参与治疗康复意见。澳大利亚规定了慢性病病人及其家属的责任:寻求准确的诊断、坚持治疗、改善身体健康、适宜的改变行为、解释症状、报告疾病过程的变化、参与决策。慢性病人对医疗决策的参与有利于医患间的配合,促进了健康状态的好转。
(二)非洲
多数非洲国家,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往往是传统草药医师、巫医与现代医疗手段幷存,而以现代医学为主导。城市医院多靠聘用外籍医师负责治疗,而乡间、林牧与矿区主要靠巫医从事诊治,当地传统草药医也较普遍,但无系统医学知识,实际医疗水平较低。许多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但医疗卫生设施不全,缺医少药状况较为严重。
大多数的非洲国家推行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就医往往不要付款,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与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项支出均由国家承担,但因医疗卫生网点和必要的设备均明显不足,医疗水平低下,使得缺医少药状况难以扭转。近年有些国家医疗费用激增,不堪重负,因而实行国家与个人共担医疗费的制度,不再全部包办,并准许私人开办医院、诊所与药店,但规定私立医院诊所为自费医疗单位,所有诊疗费用自理。
近年来,非洲各国政府纷纷加大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同时国际社会也加大了对非洲医疗卫生领域的援助力度,非洲的医疗卫生事业已取得不小进步。并开始建立起一些以社区为主的医疗保障体系。塞内加尔等国家在一些社区建立称为“微型保险”的乡村健康保障组织,并以保障组织为单位购买正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目的在于既把健康服务和保险服务引入基层,又能克服社区人口规模微小难以分散健康风险的缺陷。非洲国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创新的特点首先在于,非正规部门保险项目的发起组织,都是有着某些共同利益的社区团体。兴办这一项目不仅有利于成员的健康安全和收入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区团体的凝聚力。其次可用以规避不确定性的收入风险。再次,社区团体以集体投保的方式克服了与正规保险项目相联系的成本障碍。
“他山之石可攻玉”,我们分析各国医患关系的建设,目的是希望能从各国医疗体制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措施中,取其精华,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医患关系做些贡献。综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体制和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或紧张,或和谐;或以制度规范之,或强调医德教化之;或以国家财力保障之,或以市场调控之,不一而足。但是对比其经验教训,不难发现要使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做到:(1)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保障的投入,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投入,使得医疗福利能惠及所有国民;(2)医疗制度的多样化。在城市低保人群和农村低收入群体中推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同时鼓励其他形式的医院为高收入群体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3)建立严格的医疗监督体制。由国家建立独立于卫生系统以外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事故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接受患者投诉,处理医疗纠纷;(4)必要时通过立法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5)加强医风医德教育,维护医生职业“医者父母心”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注 释:
〔1〕[美]威廉·科克汉姆:《医学社会学》,杨辉、张拓红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74–175页。
〔2〕Alexander Capron ,Informed Consent in Catastrophic Disease Research and Treatment ,123 U.Penn.L. Rev,1974,340: 365-75.
参考文献:
1. [美]威廉·科克汉姆:《医学社会学》,杨辉、张拓红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 [美]F.D.沃林斯基:《健康社会学》,孙牧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4月第2版。
3. Szasz, Thomas, and Marc Hollender, A contribu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The basic models of the doctor -patient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1956. 585 - 588.
4. Robinson G. Effective doctor patient communication: building bridges and bridging barriers [J]. Can J Neurl Sci. 2002,29: 30 -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