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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荒唐的判决都可以找一个“开创性”藉口



 

  今天《羊晚》刊出奇闻,“打死同学还可回校上学”。单看标题,质疑清晰可见。13名残暴打死同班同学的少年,既然被广州中院一审宣判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名成立”,按照我国刑法量刑,将在死刑和死缓之间判罪。考虑到是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刑罚,等待他们的也至少在15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然而该院却超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理由是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向死者家属提供巨额赔偿。更荒唐的是,被判缓刑后,这些小小年纪就嗜杀成性的畜牲竟然被送回原校继续读书。还美其名曰,此开创性举动是“人性化判决”的重大突破。

  量刑可以背离法律,随心所欲,这在我国判处腐败高官和青少年犯这两块表现得最为典型。同样是8至10年有期徒刑,有的贪官只贪污受贿了8万至30万,而有的却是280万至上千万之间。几年前针对国家机器普遍存在的刻板程式化思维提出的“人性化管理”口号,今天居然用到了对杀人犯的判决上?杀人偿命,自古有之。人死了,杀人者掉几滴鳄鱼泪不仅可以不用偿命,还能免受牢狱之苦,像度完周末一样回来继续读书?联想到上月是深圳中院吧,在女青年额头乳部私隐处刺字的恶棍,初审判都判不下来,法官还允许其戴着头套出庭。这大概也是循着同样的“治病救人” 的思路,“人性化处理”的范例之一吧。

  谁都知道,故意杀人是罪大恶极,罪不容赦。如果每一个杀人者都因事后认罪态度好或愿赔偿受害人家属巨款就可以豁免死罪,直至轻判数年再缓期执行,那么,法律的公正何在?刑罚的意义何在?这种判例一旦多了去,潜台词就成了:谁都不再惧怕杀人。而连杀人都不怕,还怕什么事不敢做、不能做吗?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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