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前,中纪委、监察部都会发出不得用公款吃喝的禁令。今年亦然。这好像是两个职责部门过年前的例行公事(依稀看到坐在门边的秘书小姐起草拟文、领导批复,再联系新华社发通稿的全过程)。年年准时下发,年年吃喝依旧。说明人们根本不把它当回事儿。不当回事儿,又因禁令本身漏洞多多,不钻白不钻。
漏洞一:禁令前都冠以“春节前”、“节日期间”、“两节”等等,那就等于明明白白告诉你,“节日后”、“非节日期间”,“除两节之外”,公款宴请不算违规犯纪。
漏洞二:什么是公款?显然没有权威界定。国企为原材料进货和产品销路,以及广告固定支出属于企业正常预算内的公关推介费算不算公款?省际党政代表团、经贸代表团正常交流、相互邀请的巨额招待费算不算公款?宴请作东的主人身份显赫,根本不用他花什么公款私款,而是由第三方、甚至干脆就由提供筵席的酒家主动替其买单,算不算公款?为避风头,暂时先用私款宴请,回头在非属下关系单位冲人情账报销,算不算公款?凡此招数多多,不胜枚举。
漏洞三:有关节前禁止公款吃喝的禁令,从来没有一次与具体惩治办法捆绑出台。有令没有行,等于犯了白犯,吃了白吃,用了白用。久而久之,还变成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不占白不占。禁令成了一纸空文的节前摆设,有点儿水平的官员还会自我发挥说它是个提倡性的东西。
漏洞四:解释权模糊。按道理谁发出通知的,解释权属谁。但事实上,从这么多年各地实情来看,省地市县镇乡,谁都有解释权,谁都能对节前公款禁吃令灵活作出“尊重”本地特殊情况、又不会公开违反通知精神的行为解释。
其结果,节前禁令每年都开,公款吃喝年复一年。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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