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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显示对罪别的主观倾斜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明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据悉,这套行贿“黑名单”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行贿案。最高检负责人表示,“黑名单”有利于实现监督和监管实效的最大化,从源头上治理权力腐败。

  说的多好听啊!什么“最大化”、什么“源头上”。老百姓头脑简单,喜欢直来直去:到底是行贿罪大,还是受贿罪大?不然,为什么只有为行贿者量身度造的“黑名单”,却没有让受贿者永烙污点的“黑名榜”呢?敢情行贿者都是求人的人,自然多是普通人或者按官衔阶梯处于下风位置的人。这些人胆敢向国家公务员行贿,公然腐败党和国家久经考验的领导干部,罪不容赦!当然要给他植入高频犯罪的黑标签。至于受贿者,当然是被人求的掌权官员,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何况那是迫不得已,那是照“章”办事,那是顺应潮流,那是“书记叫俺收,俺才敢收的”。所以,受贿者是无辜的,他们是委屈的,违法是无奈的。最高检贯彻中央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给人们传递的就是这么一个厚官薄民的判罪理念。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是先有行贿者,还是先有受贿者?很清楚,他们不是谁先谁后的排序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从大势来讲,首先是社会体系的不公平,导致人们认同和模仿像酒店小费式的捷径速成法。接着,不断得到好处的官员,受到权力可以即时变成金钱的启发,迅速将受贿的被动方式变成一种主动的行为。到了这个时候,即官员普遍索贿加上社会体系不公,受贿者的惯性犯罪意识已远比行贿者单一动机更为复杂和主动。所以说,前者的罪孽远比后者为大!

  最高检除了以上“受贿是因行贿而罪”的误导,还有一个更糟糕的暗示,它竟然把行贿当成腐败的“源头”来治理。言下之意,凡是上了行贿“黑名单”的人,都是“源头”上的腐败制造者。

  “腐败源头”是什么?容我以后回答,但絶不是行贿者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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