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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又一个四字新词出台啦

  今天《南方日报》一版“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说的是最高法院针对法官言行举止作出93条规定。其中对群众严禁“冷横硬推”。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突然特别指出对普通老百姓不得无礼,等于承认过去法院对位尊、权重、钱多的人“特别有礼”的情况非常严重! 

  今天《南方都市报》一版主照“刺字案主犯当庭忏悔”就是一个信手拈来的例子。你看,当初案犯在两个女孩儿的额上、脸上、乳上刺上“我是妓女”、“我是鸡”,此行径禽兽不如,比当众强奸还要狠毒百倍,简直是丧尽天良啊!舆论千夫所指,法律专家众口一词,媒体更是不惜将其公然纸上,所有人都认为杀案犯100次也不解恨。好不容易轮到案犯庭审,他给你来个“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甚至“庭审结束后当庭也未作宣判”。那个十恶不赦的案犯,居然还被允许戴黑面罩,以示人权隐私保护呢。这种明摆着的、足以上十大案例之首、典型的恶性犯罪事实还需要查证法律条例吗?连小学生都知道这是杀头之罪啊,高高在上的法官竟会判不下来?这还是人民法庭吗?被害女孩就因为有从事不正当行业之嫌,就可以鉴于“国情”让她们的隐私公布于众,就可以让她们受第二遍伤害?反之,害人的坏蛋就可以迫切需要引鉴西方惯例“保护隐私”,就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当庭宣判、不用露出真面目示众?我看深圳中院著名的“10·24庭审”,是对最高法院同一天颁布的“法官93条行为规范”的最好纪念!它传递给人民这样一个信息:对受害群众无情无义,再踏一脚;对凶惨案犯有礼有节,关照有加。

  苍天有眼,法理难容!

  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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