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国法律法规健全的速度是惊人的,但执法的效果仍路远道长。其因在于多数法律条文粗放、含糊,恣意解释的空间太大。当案发原告当庭引述法律根据时,会被对方律师轻易找到漏洞,进而做出距条文本意十万八千里的解释。这条“尾巴”,还可从党政机关发布的各种红头文件、规章制度沉底都有一句“解释权由……”,一窥可观全豹。
最近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对其中增加的针对保护妇女的“性骚扰”条文,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委员们一致认为还须作更细化的规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因为取证困难(突发性、隐蔽性),所以很难处理。在现有的修改条文中,“性骚扰”的行为界定和索赔量级,在实际中都很难操作。比如近日南京酷暑高温,某建筑工地几名工人脱光衣服跳入秦怀河纳凉。刚巧紧挨河畔的是一幢高校女生宿舍。一名女生在窗前无意看到一丝不挂的男人在河中戏水,不禁大叫一声,结果引得工人哈哈大笑。事后这名女生气愤地说:“我要告他们性骚扰”!如果此案成立,怕是南京所有的法院都有接不完的案。因为跳进秦怀河裸泳的人,除了工地的工人,还有不少市民。还有,假如楼上的女生不看白不看,甚至看了哈哈笑,裸泳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告女大学生性骚扰?又比如一个幼时受过领导亲切接见的女孩儿,长大后得忽然觉得当年慈父般的扶肩摸头甚是古怪,尤其是得知这位领导后来真出了这方面问题,就更感到猥亵。谁能接受她用成熟的现在去告天真无邪的过去呢?所以,判明是否“性骚扰”,要充分考虑到时间顺序、特殊历史、地域风俗对此条例的反抗。30年前生产建设兵团,寒冬腊月里一群精神困顿的农场职工给大田积肥。休息时女连长提议把我们从城里来的一小伙子的裤子扒了,老中青众女齐声欢呼,一拥而上,结果硬是让可怜的小胖光着屁股在雪地里坐了20分钟!这样的“原始娱乐”,算不算性骚扰?
修增“性骚扰”条文,不仅要细化到每一种可能行为的具体描述上,还应附有严格的时间、场合、语言环境参考限定。总之,不能简单地把它同妇女保护强拉在一块,它的法律含义应该包括男女双方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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