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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认:城市私房下面的土地仍是国家的



  审了13年、终于通过,并在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并没有给买了房子的老百姓带来欢喜。也就是说,受《物权法》保护的所谓私人不动产,在中国只是指地面上的房屋,并不包括房屋下的土地。房屋这种特殊的财产,决定了它必须要与土地连在一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物主一旦收回土地,则无异于釜底抽薪,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毁了。而我们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以前是约定俗成,“以此类推”。现在又用法律确定:城市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私人只能租借使用,交纳使用费。一俟使用期满,又巧逢国家征用,必须无条件返还。这就意味着,房主用一生积蓄买回的不动产及其凭证——“房屋产权证”,代表的只是屋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又因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所以中国私人的所谓不动产,只是房地分离的“假”产权或说有限产权,非西方国家个人购买房产,是房地一体、拥有完全永久产权!

  为了证明以上所说的严肃性,可通过对《物权法》有关条例的解读,加以证实。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是说,私人房屋占用的土地,屋主不仅不拥有所有权,还要受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期限的限制。至于这个期限是多少(目前为70年),另有法律及其立法机关届时随意志决定。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只不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向房主保证“自动续期”,但续多长时间?续期使用费标准届时又涨到几何?没有说。没有说,就等于你现在买的房子,不但不完全属于你的,而且将来你的子子孙孙在财产继承时还要为它支付难以预料的费用。

  尽管《物权法》在私人住宅土地所有权归属上,闪烁其辞不明讲,但从第四十七条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白纸黑字!这就是说,城市的土地(不管用于何种用途)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公有”,私人购买的房屋,不拥有“私人永久产权”(根据《物权法》)!

  讲到这里,如果还有人心存侥幸,对此抱有幻想,让我们回到《物权法》开篇,重温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然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那么公有制集中化的城市、代表私有财产最大宗的不动产——屋房,怎会获准私人永久产权?又既然房屋非真正私有,那么《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房屋)受法律保护”,也就失去了它最根本的意义。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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