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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各地级市设“城市住房委员会”的建议
潘蜀健
2006年11月,以张广宁市长为主任,由12名政府官员、18名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两个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规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这是我省在推行民主执政,强化执政能力建设进程中具深远影响的新举措。其意义并不限于“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这种单纯技术层面,在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化,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这类更深的层面上还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性和标杆性意义。
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寻求及时而有效的矛盾协调与化解机制是关键环节。而这种机制的建设,唤起民众的关注与参与是第一步。只有市民充分地关注和参与,才能为公共事务的不同意见提供一种申诉、交流、争辩的渠道;而只有为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提供了规范化的申诉和交流渠道,才能有效避免误解、怀疑、怨恨、敌视等对立情绪,才能在公民间、公民与政府间建立起沟通与合作的桥梁,从而释放和动员社会的能量,形成“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局面;也才能有最终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如果我们能上升到这种政治理念的高度来看待《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就不会过低估计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了。
由此而联想到正处于宏观调控风口浪尖上的我国房地产经济,是不是能悟到一些什么问题?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政府既有责任关注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实施必要而有效的调控,又有义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城市住房政策,保证贫困阶层也享有必要的居住条件。然而,城市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不折不扣的公共事务。城市住房政策关联方方面面,是具典型意义的公共政策。尤其是城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规划、计划、管理及政策问题,更是城市居民普遍关心的敏感问题,更有必要建立一种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近年来,为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多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公众参与的辩论过程,许多对策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具备群众基础。其实施效果不令人满意,有些甚至事与愿违就在意料之中了。由此看来,在城市住房问题的决策机制上,的确有必要引入类似于“城市规划委员会”的 “委员会审议制度”。为此,建议我省在各地级市建立“城市住房委员会”,对于该市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及其相关问题,施行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程序。具体建议如下:
1. “城市住房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房政策及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住房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审议城市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等事项。
2. “城市住房委员会”下设“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和“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经“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和“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交“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表决。
3. “城市住房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和市民代表人数要超过半数。
“城市住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未经“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4. “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市民代表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和市民代表人数要超过半数。
“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城市住房政策。包括城市住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城市住房的营销、租赁等层面的政策与制度。经“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城市住房政策,交“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表决。
5. “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建委主任或建设局长兼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人数要超过半数。
“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城市开发与建设计划。包括住房开发规划、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及重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设方案。经“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开发规划、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及重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设方案,交“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表决。
(20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