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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的几点建议



  王守昌

  这里所指的高等学校指公办的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的改革进行了多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例如,高等学校的数量增加了,规模扩大了,大学生的入学率已达普及阶段(18岁至22岁适龄青年的15%),教授和副教授的数量骤增,填补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断层,学科和专业有所增加,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了一定科研成果。

  改革是破旧立新。破旧就是破旧的传统,破不符合现实、不符合发展的规范和规则;立新就是创立符合现实、符合发展和有利于培养现代化人才的体制、规章与规则。简言之,教改的问题也是一个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从这个标准看,我国的高等学校,在教学思想、教育体制、教育管理、教学内容与方法、教育质量、教育投入和教育收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例如,教育产业化、管理行政化、收费高价化、考试齐一化(不管什么专业都要考政治和外文,有些考艺术专业的学生,这两门课不及格,在国内大学不能録取,却被国外名牌艺术院校録取,北京、广州都有这种情况)。

  为科学地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组织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校领导学习高等教育法,依法治校。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法对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教师资格和教育投入等都有明文规定,虽然也有待完善之处。但是,自从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和贯彻执行。例如,该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有的高等学校的领导人在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教育可以产业化,甚至市场化、商业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瞭高等教育的性质,有的甚至违反法规。

  (二)废除学校按行政级别划分,人员的职务和职称往行政级别挂靠的做法。高等学校不宜划分为副省级、厅级和副厅级,人员的职务和职称不宜与厅长、处长挂靠。学校是学府、学术机构,不是官府、行政机构。如果学校按行政级别划分,它的一套运行和操作机制就势必会像行政机关一样,学校的特点和独立自主性就失去了。这也是违反高等教育法的,关于高等学校有哪些独立自主权,该法第四章有明文规定。

  (三)高等学校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采用收支两条线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为了贯彻这条规定,现在学校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包括教师工资,大约40%是自筹的。但是自筹自支容易造成乱办学、高收费等不良现象,甚至滋生腐败。建议改自筹为收支两条线,自筹的全部上缴财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则按比例返还。这样国家就可以增加教育财政拨款,教师的工资则按财政拨款全额支付。

  (四)实行教师分工制,废除教授等级制。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育、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在高等学校的依法正常分工几乎不存在。教授分厅级教授、处级教授、博导教授、硕导教授;A岗教授与B岗教授,这是国际性笑话。因为按国际惯例教授就是最高职称。由于教授的等级制,不仅影响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而且造成了教师的收入悬殊,教师浮躁心理骤增,有的人不择手段争当教授、博导,争取合乎A岗(拿到A岗的教授与一般教授收入之差每年约5-8万元)。更有甚者,现在有的高等学校助教少的可怜,助教应担任的职责,例如,辅导、答疑、改作业、看试卷全由教授担任,这就使有高级职称的人科研占用的时间相对减少。

  (五)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精兵简政扩大教师队伍。目前各大学有一些上世纪五十年代毕业的大学生,这些人年龄大约在六、七十岁,他们除少数外,身体尚好,学术功底深厚,为人治学严谨,是保持大学优良传统和良好道德、学术风尚的力量。大学要形成好传统,离不开这支队伍。建议延长教授的退休年龄,对待名师要像对待院士一样取消退休制。由于大学扩招,现在有的大学教师缺额很大,甚至达到30-40%,而大学中政工干部几乎全有大学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和专业知识,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可转入教师队伍,以解燃眉之急。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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