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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应立法保护自行车的出行权
王则楚
报载,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建设部坚决反对限制使用自行车道的做法。他在首届中国城市发展与规划年会上表示,我国应该保持自行车的数量,并确保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便利通达。他说,在我国一些城市取消自行车道的同时,一些原来没有自行车道的国外城市越来越重视自行车道的建设,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建设“可步行城市”的理念。这让我感到我们的城市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发展的理念,那就会被“规划”得遍体鳞伤,不知所终。
城市的发展是有自身的规律的,它是为人所造、为人所用的,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必须由市民去选择。衣食住行是市民在城市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规划”来制定。就“行”而言,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是市民的权利,各种出行方式是平等的。要排出个先后,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没有理念的“规划”,更不能由哪个人“拍脑袋”而定。
广州市曾经是自行车出行的“王国”,海珠桥两边宽阔的自行车道上推车上桥、人流如鲫的自行车群,至今仍留在摄影师的影集里。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小轿车逐步进入了人们的家庭,加上加工工业的发展,人流、物流量大大增加,出行的方式多样了,出行的量也大了,尽管道路增加了,但拥挤还是不可避免的来到了。这时,就一些道路而言,各种出行方式出行权的先后次序就必须要排列了。就像“让列宁同志先走”一样,我们是让谁先走呢?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下,自行车的出行权在广州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先是取消了主要街道的自行车道,再就是在主要的十字路口不许骑行,最后连一些专门为自行车设计的通道也改为可以走小轿车,在小轿车、摩托车的优先行车权的逼迫下,自行车只有走上了人行道。
而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就完全不同地提出了步行优先、环保优先、公交优先的次序。要保护自行车的出行权,不仅道路通达,而且公交车也会在车头装有可固定自行车的架子,地铁(轨道交通)也允许携带折叠自行车乘坐,以便于转乘;而对私家车的出行权则通过征收“拥堵费”加以限制,对私家车、摩托车还要通过提高环保标准来限制。
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去排列各种出行权,要把这种排列通过代议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确定下来,我们要依法去规划、建设我们的城市。从法律的角度去保护居民自行车的出行权。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