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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 保障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



  陈永泉 甘子钧 叶 梧 郭 岳

  卫生部提供的数据表明,今年1-9月,全国累计报告狂犬病病例2254例,与去年同期的1738例相比上升了29.69%。其中,我省今年1至9月共报告狂犬病病例265例,比去年同期(212例)上升了25%,同时估计全省约有150万人次被动物所伤。狂犬病已经连续5个月位居我国报告死亡数最高的传染病病种。

  目前,越来越多的犬伤人、犬扰民的情况正困扰着社会公众,“城市犬患”正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犬只伤人已构成公共安全事件。导致城市犬患的原因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 絶大部分宠物狗属于“无证狗”

  如广州市的宠物狗数量已近10万,而全广州有牌照的狗仅500只左右,这就意味着逾99.5%的宠物狗是“黑户口”。 广州每只狗第一年的费用为1万元,以后每年还需缴纳管理费6000元。 领牌程序繁琐、代价高昂是市民不愿为狗上牌的主要原因。大量“无证狗”对社会是一个隐患,由于“无证狗”大多没有注射疫苗,它成了传播疾病的潜在来源;“无证狗”大多养在家里,主人不敢踏踏实实地带它外出,日子一长,狗怕生人导致咬人的现象比较突出。最令人担心的是,无证的流浪狗万一将人咬伤,受害者甚至无处寻找应该承担责任和赔偿的人。

  二、 一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

  多个部门都在管养狗,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自为政。人群的疫苗接种属于卫生部门管理,动物的免疫接种由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的登记注册归城管或公安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则归药品监督部门管理,工商部门则负责管理宠物销售、规范市场等环节。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执法不力,客观上形成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状态。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滞后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于199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14年了,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客观实际。如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 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根据此规定,市区普通居民是不符合养犬条件的。此外,《条例》中并未提到违反条例应如何处置。

  四、养犬者自身素质不高

  有些城市养犬人意识不到养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随意性很大。有些居民养狗完全是一时兴起,看到马路边临时狗摊上的狗挺好看,也不贵,就买一只翫玩,一段时间过后,觉得养狗太麻烦,就找个地方把狗放掉,这些狗就成了流浪的“黑户口狗”。一些养犬人不以不文明养犬为耻,反而振振有辞地说,养犬是一件私事。真是这样的吗?当养犬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当养狗自由危害了不养狗人的自由时,这种行为就成为社会公共问题。

  因此,整治“城市犬患”,加强综合治理,规范养狗,已成为民心所向、刻不容缓的大事,须提到日程上来。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规范养犬登记

  1. 适当降低养犬费用

  目前养犬者合法登记收费过高,导致絶大部分犬只都转为“地下”饲养,这样一来,犬只得不到合理的防疫。因此,可适当下调养犬收费,提高犬类管理费缴纳、使用的透明度;而对于纳入管理范围的犬类,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养犬户主档案,加强巡查、查处工作等,以促使众多“无证狗”成为“有证狗”。

  2. 在犬只体内植入 “电子身份证”

  可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在所有登记的犬只体内植入电子标签。这些类似“身份证”的电子标签记録了许多信息,包括: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和年检资料;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养犬人每年须到登记机关更新电子标签记载内容。根据小狗携带的高科技的“电子身份证”,很容易就能找到养狗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各部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可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无序的养狗也是在破坏生态环境。城市本是人类为自己所向往的生存环境来打造的,过多的宠物要增加管理成本,增加垃圾,占有空间,制造噪音,特别是现在已经发展到了野狗满街跑,这显然是影响城市卫生的不利因素。因此,有关部门须对养犬进行宏观调控,控制宠物狗的数量。目前,街头巷尾大量的流浪狗该如何处置,由哪个部门处置,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下来。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际情况说明,养犬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相关管理规定亟待完善。消除不文明养犬,相应的处罚监管十分重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出台相关养犬管理法规,其基本原则是“低收费、高处罚”。因此,建议在修订《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时,增加违规处罚的相关条款,幷且应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于在城市公共场所不带口罩并无主牵引的游浪狗,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以免伤人。

  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

  总之,消除犬患与爱护动物并不矛盾,只有文明养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犬患,才能使养犬不致成为公共安全隐患,营造和谐生活环境,这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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