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关于建设緑色广东加强环保民间组织作用的建议



  甘子钧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在出席2006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时表示,新的历史时期,环保工作出现了历史性的转变,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环保民间组织要紧紧围遶历史性转变这个中心任务,在为各级政府建言献策,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里“更大的作用”包括:环保民间组织要发挥政府同公众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发挥团结和凝聚环保力量的作用;要发挥监督和维权的作用。

  这个消息,说明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得到了环保主管部门的肯定和重视。但纵观近年来环保民间组织在我省乃至全国的活动,大多还处于“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的状态。现实表明,要让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光靠主管部门领导的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治本之策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让法律为环保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此,我认为,至少需要在下列三个方面作出法律制度的改进:

  一、 改进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民间组织必须要有一个主管单位是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特色;这无疑对民间组织设置了过高的登记门槛并附加了苛刻的限制条件,与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在这方面,我省在2006年新出台了民间团体管理的有关新政策,明确了民间团体可以不要有主管单位,只要依规到民政部门登记和接受其年审,即可自行开展活动等等事项。这是我省在民间学会、协会管理方面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一大进步。我省应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以进一步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

  二、改进民间组织的资金捐赠制度。

  民间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不是源于政府拨款,而是来自于组织成员交纳的会费或社会捐助。开展环保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吸引社会的捐助是民间组织能否有效开展活动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但对民间组织的捐赠是否一律视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幷且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标准还不够规范,优惠的力度也不够大。对捐赠人的制度性鼓励不足,导致了环保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不足,影响了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三、 改进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

  通过诉讼来监督、来维权应当是民间组织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还没有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事件中,民间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常常面临着“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其中大部分案件由于不符合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这大大影响了诉讼的效果,使民间组织“英雄无用武之地”。因此,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环保民间组织更多的诉讼权利,同样刻不容缓。

  

  (2006年12月15日)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