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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亟待修改
方积干 王智琼 刘家琛 陈镜合
目前,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这样的缴费基数是虚高的,使得低收入群体的缴费门槛过高,也使得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遇到不必要的阻力。
缴费基数虚高的症结是“平均工资”,但现行统计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不反映客观实际:
1.“平均工资”覆盖面过窄
目前职工及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计算的覆盖群体仅为城镇以上国有、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包括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职工和在岗职工,并不包括私营企业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例如,2005年底我省统计职工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覆盖人数分别为928万人和886万人,仅占当年底全省城镇从业人员1613万人的57.5 %和55%,也仅占当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65万人的59.3%和56.6%。
2.“平均工资”并不“平均”
目前,我国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较大,虽然高收入的群体是少数,但他们的收入可以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几倍甚至十几、几十倍,他们的存在大大拉高了算术平均数;再加之目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覆盖范围未包括低收入 人口集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这些都导致现行“平均工资”偏离了社会劳动者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使得只有少部分人的收入高于或等于“平均工资”,而大部分人的收入低于“平均工资”。以珠三角为例,70%农民工的收入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的60%。
在省政府参事室主持的调研座谈会上,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建议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劳动者或由省统计局公布城镇劳动者收入中位数。我们认为这样改动是科学的,也是积极的,理由如下:
(1)将“职工工资”或“在岗职工工资”改为“城镇劳动者收入”,符合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
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中,私营企业劳动者、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逐步增长,而大量密集型、低收入群体集中在这几类人群中,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实际工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新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珠三角大部分城市的标准为690元(广州市为780元),该标准仅为统计公布的2005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7元的34.5%。因此,由于目前统计的工资的覆盖范围过小,造成了社会实际工资水平低于统计工资水平,这直接导致了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虚高,超过了大量低收入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
(2)将“平均工资”改为“中位数”可摒弃参保缴费和计算的不合理性。
中位数的最大优点是不受极端值影响,它是一组数据由小到大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的值,即小于中位数和大于中位数的数各占一半。据瞭解,很多发达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采用中位收入代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我国现行收入分配仍为金字塔形,即收入偏低的人群占大多数,所以中位收入比简单平均收入更能代表社会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