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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GDP质量的建议
吴厚德
循环经济是一种按产品经济流程“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产资源”设计的,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把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的模式。它突出注重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物质资源的再利用和环境友好生产。广义上的循环经济还应包括除了直接生产企业以外的外部经济的社会经济,而不仅仅指的产品经济。中国循环经济不仅要发展节省稀缺性原材料的循环经济,还要针对其影响产品经济的外部社会经济问题,这主要是针对人力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能量资源、财力资源等资源的高效率利用的循环经济。因此,它必然要涉及到政府、企业、事业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调节,这种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会严重地制约产品经济循环,或者将其破坏。目前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缺陷与滞后。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保障。比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尚未制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保护法》未能确定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原则;其他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废旧电器回收法》、《资源综合利用法》、《废旧汽车回收法》等至今没有制定;现行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未能细化与量化,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易执行;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其他一些配套措施尚未建立等等。为此,尽快建立健全与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改革势在必行,否则将会严重地影响GDP质量的提高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是过度关注GDP的增长而不顾GDP质量。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使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幷且还在以每年1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而沙漠化面积也高达262万平方公里,年均增加2460平方公里。由各种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50亿美元。很明显,我们如果不顾生态环境的恶化,而过度关注GDP的增长,后果不堪设想。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1. 必须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法》为母法,科学界定政府、企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修改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使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幷且必须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科学定义循环经济的概念与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与作用,确定循环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使每个公民正确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及其承担的职责。
3. 明确规定实施循环经济的对象应是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回收废旧的产品全程的强制实施,其重点范围是加大对企业严重污染品和污染流程的监控与管理。
4. 准确界定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政府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
5. 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意识,明确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高GDP质量的对策
1. 政府应实事求是地对生态脆弱的地区允许GDP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虽然局部、暂时的GDP是“负”了,但却捍卫了长远发展前途、生活品质的“正”。强调对生态脆弱地区的“不发展”、GDP的负增长,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大局看,非但不是对发展以及GDP的絶对否定,而恰恰是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前提下偿还环境欠债、因生态制宜的理性发展。人类社会发展表明,任何时候,人类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生态环境这个最基本的制约条件,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总是有限的,以生态环境的承受力为限度来规范、节制我们的发展欲望,寻求人类发展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和谐平衡,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极大丰富和具体践行。
2. 改革统计体制、制度和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数据评估方法体系,不断完善与规范统一GDP的核算方法和标准,确保源头数据统计质量。
3. 建立健全干部的绩效评估体系,严治政府官员急功近利,虚报数字,盲目攀比的行为。
4. 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生态资源的勘察,规划和保护工作。
三、配套改革措施
构建生态与人文理想的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提高GDP质量,还必须考虑为实施循环经济打下基础的城市空间和格局的协调,构建生态与人文理想的城市。未来城市的空间环境是否优化,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从本质上说,未来城市的空间环境,应该是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系统,也即是城市及其居民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的基础,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游憩、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为此,对未来城市的定位必须从城市的不同层面——市、区、街进行生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从“市”的层面上说,城市要有一个总体空间发展格局规划,比如在欧美各国,通过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各级的环保机构,政府每年拨出巨额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文化遗产的保护、防范洪水风患、社会安全及突发性危机发生的安全等。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结合本国国情,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安全格局、防洪防风安全格局、文化遗产安全格局和游憩景观安全格局,并整合这些安全格局形成区域生态安全总格局。从“区”的层面上说,应突出城市“区域”各自的特点,细化生态安全设施元素的区域布局,协调各“区”的内部结构,形成各具特色又相互协调的基本框架;从“街道”层面上说,通过地段设计,将“区”域设施的生态服务功能引入到各城市的各社区、街道、并以此为基础,共同构建形成独特的城市生态自然空间。
(20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