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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税制并轨的财政政策选择
吴厚德
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投资环境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统一内外资税制具备了条件,更是我国切实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必然要求。应该肯定的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我国对外资企业在税收上采取了一些鼓励投资和引进技术的优惠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内外资不同税制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已成为阻碍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许多国家来看,对外资企业和本国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见。我国独特的内外资税制已经使市场竞争变得扭曲,阻碍了市场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符合WTO的“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更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环境下展开公平竞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涵之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开展竞争提供一个现实平台。纵观我国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税赋大大低于内资企业,导致不公平竞争;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纷乱;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税收优惠以地区优惠为主,背离国家产业政策。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导致部分外商通过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来规避税法,外资企业的税收流失极为普遍。由于过度优惠政策竞争,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境外注册,采取“离岸公司”的形式,获得外资待遇,等等。
有人认为,内外资税制统一后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评价内外资税制统一后的影响,应该说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分析。量的影响已经无足轻重,质的改善才是关键。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港澳台及周边地区和国家中小资本向我国大陆进行产业转移的阶段已逐步结束。我国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引资阶段,大型跨国公司资本的进入将成为主流。跨国公司选择我国的原因主要取决于我国整体投资环境,使得我国吸引外资的机遇有增无减,再加上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环境,相比较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即使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要我国的税收负担不高于其它国家,税收就不会成为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不利因素。
统一内外资税制早已成为共识,但是何时统一以及如何统一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不管看法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内外资税制的统一,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在时间上,内外资税制统一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主要是由于需要时间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稳定投资环境,防止外资流入量急剧下降。2005年1月13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5到10年过渡期是必要的”,但过渡期宜短不宜长,因此,5年的过渡期较为合适。
2. 应适当降低所得税率,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就现实看,从原来名义税率的33%和30%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为20-25%税率较为合适。
3. 改变税收优惠方式。内外资税制统一后,不等于放弃优惠政策,保持一定量和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是需要的。主要着重从两方面转变:一是要逐步减少直接的减免税,多采取间接的方式,如加速折旧、加成折旧、投资扺免、技术开发费加成摊销等;二是将普遍优惠转为重点优惠与产业税政策优惠相结合。
4. 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公开的投资准入和退出制度,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比如资源、环境、劳工标准、社保等。
5. 建立外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应重视引进外资的监管工作,这就需要建立外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强化披露机制。可纳入的指标包括: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量、来源结构、就业人数、投入产出、外资资源消耗指标(包括土地、淡水、能源、矿产品指标等)、外资环境污染指标、外资效率指标。二是完善引资决策制度,强化决策程序,并实行问责制度。三是建立政策影响分析机制,定期评估政策的绩效。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