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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主权问题始末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自从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和逐步占领澳门的400多年来,关于澳门主权问题就是成为热点。不少西方的历史学家和政治人士,出于歪曲历史事实和政治偏见,断言“葡萄牙自始就拥有澳门主权”,或说“久占之地,即有主权”〔1〕,这完全是错误的观点;国内的一些历史学家和人士,由于对澳门历史缺乏具体细致的研究,认为“从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年的历史”〔2〕,这不符合澳门历史事实。实事求是地说,只是到了光绪十三年(1887年)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换约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但葡萄牙“管理澳门”并不完全等同于对澳门拥有主权,这是因为依国际法理而言,管理权不等于主权,而是低于主权。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审视400多年来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轨迹,就能得到很好的证明。

  一、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553~1842)

  自从葡萄牙人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政府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在澳门设置行政的、军事的、司法的、海关的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使使主权。

  第一,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由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3〕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是统称,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和巡缉三职。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因澳门“距县辽远,改为分防澳门县丞”〔4〕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而且从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任命、派遣朱念高、顾嵩、黄冤、廖鹏飞〔5〕等57年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和进行直接管理。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共12年,至干隆八年(1743),“移县丞驻望厦村”〔6〕,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今草堆街与卢石塘街之间)。同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清政府又增设同知管理澳门,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官阶,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县丞级上再加副知府级,说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从干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1910),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张熏、张汝霖、王朝俊、夏锡畴〔7〕等64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上可知,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官员及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开始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后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门总督亚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非法抗拒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8〕。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如有“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9〕。有令必行,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藉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嘉庆十三年(1808),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絶对的管辖之下,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干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年)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年(1939)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的《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等。为了使禁令、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万历十一年(1583),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瞭解情况传谕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做好接待工作。据统计,自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31 ~1887),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启元、平南王尚可喜、两广总督吴兴祚、钦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关监督成克大、广南韶道劳之辨、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韩崶、百岭、松筠、蒋攸铦、卢坤、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广东巡抚吴大征等人。每次每人巡视澳门,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这就说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10〕。

  第二,军事方面,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11〕,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并于“天启元年改设参将于前山寨,……终明之世无他虞”〔12〕。按明朝武官制度,参将官属三品武官,说明明朝政府是相当重视对澳门的军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设参将把守。康熙三年(1664),委派从二品的副将前往澳门进一步加强管理,下设“左右营都司佥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其官司兵二千名”〔13〕。为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明政府屯驻军队于澳门外围防守,又于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外建立关闸,设把总1名,领防员60名把守,防范葡萄牙人,并规定关闸每月启闭6次。19世纪初至40年代,尽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多次侵夺澳门的军事行动,仍被把守澳门的中国军队一一击败。中国军队保卫了澳门的领土主权,所以马士说:“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后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14〕

  第三,在司法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主权,而是由香山县负责。《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15〕。清朝于干隆十三年(1748)下令:“嗣后如遇民夷重案,仍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16〕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直至鸦片战争时亦未作任何改变。例如干隆二十八年(1763年),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打死1名华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廷闻此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17〕”最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判处斯琼特死刑。

  第四,在海关方面,自嘉三十二年(1553)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门未设置正式的海关机构,由广州市舶司委托香山县负责管理,所谓“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香山县”〔18〕。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广州设置粤海关之后,才由海关临督成克大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门设置正式的澳门海关,名曰“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简称“澳门关部行台”,地址在今关前街和关后街之间的地方。行台下设大马头、关闸、娘妈阁、南湾4个税馆,具体负责征收关税事宜。行台的官员和职员共27人,计“有旗员防御一名,又有总书一名,柜书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19〕。从干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达式、斡章阿、侯学诗、徐怀懋〔20〕等44任旗员防御到澳门关部行台管理澳门海关事务。明清政府均规定:凡是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必须持有清政府发给部票(入港许可证);凡到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必须向中国政府办理申报手续,向澳门海关缴纳关税。嘉靖时,“蕃商和藏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司封籍,抽其十二,乃听贸易焉”〔21〕。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征收关税,并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9等和东洋船4等,按等征收船钞。为了严格实行关税征收,“粤海关部派一工作委员驻在普拉亚·格兰德(praya Gramda)码头地方处的临时居留区……向在澳门上岸或下船的客、货物征收捐税” 〔22〕。

  从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296年,中国政府一直是设置各种管理构对澳门的土地、军事、司法、行政、海关等全方位行使主权的,管理是得体的。当其时,澳葡当局和葡萄牙人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主权,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服从管理的。1776年,澳门主教基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员会写信说:“(中国)皇帝拥有全权,而我们则无能为力。他是澳门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们只有使用权” 〔23〕。19世纪30年代,在澳门居住达22年之久的澳门史专家龙思泰(Andrew Ljungstedt)也说:“尽管葡萄牙人占有澳门几乎达三个世纪之久,他们从未获得澳门的主权”,“葡萄牙人无权处理澳门,他们只是当地的租赁者,或者说更像是臣属”〔24〕。

  二、葡萄牙当局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843~1888)

  鸦片战争之后,葡萄牙人眼见英国人通过《南京条约》的签订无条件地割得香港岛,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长期租居澳门的有利条件,对中国趁火打劫,不断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直至最后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

  第一,澳葡总督亚马勒疯狂侵占澳门。

  《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Maria II)公然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幷发布敕令12条,其中:“第一条:澳门城市的港口,包括内港及凼仔和沙沥向所有国家宣布为自由贸易港,允许他们可在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种货物和经营各种贸易”,“第二条:本法令在澳门公布三十天后,进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货物,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完全免征进口税”〔25〕。

  为了贯彻此敕令,玛丽亚二世于1846年4月21日任命海军上校亚马勒出任澳门总督。亚马勒扺澳门履新后,疯狂地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

  (一)1846年5月30日,亚马勒宣布在澳门颁布殖民地征税法,公然向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规定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厅登记,并每月缴纳1元税款。

  (二)1849年3月13日,亚马勒率领数十名葡兵钉锁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的大门,推倒门前的中国旗帜,驱赶行台的官员、丁役,封存行台的大量财物。行台官员基溥被迫迁至广州黄埔港办公。

  (三)1849年8月,亚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毁租界围墙内的澳门县丞佐堂衙门,驱逐县丞汪政出澳门,县丞被迫“迁署前山寨”〔26〕。亚马勒还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

  (四)亚马勒擅自审理和判决涉及中国居民及外国居民的犯罪案件,破坏中国的司法权。例如,有1名黑人杀死1名中国居民,他自己决定将杀人凶手杀了算数;又有1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关闸的中国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这个士兵200鞭了事。

  凡此各种,说明亚马勒已公开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由其实施对澳门的土地、行政、司法和海关的管治,企图将澳门变成葡萄牙“絶对自治的殖民地”。

  澳门居民对亚马勒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侵略行径极端愤恨,决心同亚马勒进行决死的斗争。1849年8月22日下午6时,当亚马勒照例在副官李特(Senhor Leite)陪同下,骑马前往关闸巡视时,早有策划的龙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李保、张先、郭洪、周有、陈发等埋伏在离关闸约300米的亚婆石处刺杀了亚马勒。事发之后葡萄牙借此扩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惩办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还不断扩大其侵占澳门的范围。至同治十二年(1873),澳葡当局占领了相当于今天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的整个澳门地区。

  葡萄牙当局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取得的对澳门的管理权,是不可能获得清朝政府承认的。因此葡萄牙政府便千方百计包括以哄骗等手段与中国政府交涉、谈判以至签订条约,以使葡萄牙侵占澳门取得合法地位,企图取得澳门主权。

  第二,《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的达成。

  1862年6月20日,葡萄牙派遗澳门总督基玛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aes)为全权公使到北京,与中国政府的代表侍郎司祺、总理衙门帮办大臣崇纶进行协约谈判。但由于恒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输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27〕,而基马良士正是想通过签约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8次,无法达成协议。后经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28〕”的双方妥协方法,于8月1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54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9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29〕。

  按此款虽言及清政府仍设官员驻扎澳门,但此官员“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言下之意,中国政府在澳门设官是一种领事性质,澳门无疑已不再是中国的领土了。所以,《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实际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幸好,在换约前,清政府发现《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有丧失澳门主权之嫌,所以到1864年6月17日进行换约时,清朝换约大臣薛焕首先提出:“现奉我本皇帝谕旨”〔30〕,先修改第9款文,然后换约。但葡萄牙换约代表澳门总督亚马廖(Jose Rodrigues Coelbo do Amaral)则提出先换约后修改。由于双方各执已见,争持不下,遂使换约谈判中止,换约未成。结果,(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图以缔约方式取得澳门主权遭到失败。

  第三,葡萄牙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

  上述《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换约失败后,葡萄牙人一直寻找机会与中国谈判签订包括澳门地位条款的通商条约。1876年,葡萄牙人终于找到这个机会。9月13日,中英签署的《烟台条约》,提出在香港实行鸦片税厘并征。中国于17日便批准这个条约。但英国政府却迟迟未予批准,致使税厘并征难以实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开会讨论实行税厘并征问题,港英政府为了使英国贸易船只得到同澳门一样的按国内有关税则纳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体办税的要求作为条件,如果澳门不参加缉私,香港也不执行《烟台条约》,从而诱迫清政府与葡萄牙谈判解决澳门问题。这给葡萄牙一个天赐良机。它即以此为本钱向中国索取澳门的主权。在此期间,发生中法冲突,法国欲向葡萄牙购买澳门作为进攻南中国基地的謡言甚器尘上,清政府害怕澳门落入法国手中,加上清政府面临财政危机,希望以条约的形式来确定澳门的地位,从而取得鸦片税厘并征,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和签约又重新开始。

  为了促成其事,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宠信的时任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权并派出其心腹、拱北海关税务司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政府去里斯本与葡萄牙代表、葡国外长罗果美(Henrque de 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3月23日,草签了中葡《会议草约》4条,其中关于澳门主权问题是第二款、三两条款: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31〕。

  草约签字之后,赫德于3月31日致电葡国政府,请其任命澳门总督罗沙(Tomas de Sousa Rosa)为全权代表前到北京最后议定并签订条约。7月13日,罗沙到达北京,与清政府进行谈判。中国代表由总理衙门以全体名义参加,议定后再选派两名大臣充任全权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约。12月1日,中国政府全权大臣奕劻 、孙毓汶同罗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内容共54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的第二款、第三款,重述《会议草约》的第二、三款内容。条约签订后,罗沙立即携带条约原本赶回里斯本,请葡萄牙国王钤玺批准,然后立即赶来北京,于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与中国换约大臣李鸿章互换条约。这样,葡萄牙殖民者334年来梦寐以求的“永驻管理澳门”合法化的目的实现了。这是赫德“逼着中国不过为了商务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种可耻的代价”〔32〕。从此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破坏。澳门从一个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葡萄牙人租居地,变成为中国领土、由葡萄牙“永驻管理”的特殊地区。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政府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唯一的条约,但它与中英《南京条约》毕竟有本质的区别。

  其一,从国际法观点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本身并未表明中国政府将澳门割让(Ceded)给葡萄牙,仅仅是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罢了。而管理(Administration)权只是一种事实,并非是主权本身,是低于主权的。因此,澳门仍然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约后的第三天,葡萄牙外交部长就声称过:“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行动是割让领土”〔33〕。既然澳门未割让给葡萄牙,澳门的“所有权”(Ownership)就属于中国。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权”是主权最根本的标志。

  其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决权,这是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说,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等澳门的最终处决权。澳门的最终处决权(主权)仍然由中国掌握。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朱希祖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说:“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34〕。

  其三,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而且明文规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二款)。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就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基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成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而已,这是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三、历届中国政府为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而斗争(1889~1987年)

  如上所述,葡萄牙政府并没有通过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取得澳门主权,只是破坏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已。因此,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从未在澳门主权问题上作过任何让步,也从未在法律上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让予葡萄牙,幷且以“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划界为契机,开展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长期斗争。

  第一,晚清政府延岩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属之地”界址未定的机会,肆意进行扩展活动,企图使“永驻管理澳门”的地区扩至南北25公里、东西10公里的地域〔35〕。鉴于澳葡不断扩张管理澳门范围的情况,中国人民和清朝的一些开明官绅,纷纷呼吁和咨请清政府早日与澳葡进行划界。于是,1909年7月15日,中国派出曾任中法云南交涉使的高而谦为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马查多(Joaquim Jose Machado),在香港举行勘界谈判。

  马查多在会上提出“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勘界方案是:包括由关闸起至妈阁庙的整个澳门半岛、清洲、凼仔、路环、大横琴、小横琴、对面山以及附近一切岛屿和水域;自关闸以北到北岭为界外中立区,共计地域达326平方公里,比原来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马查多还声称“久占之地,即有主权”〔36〕;“澳门全岛所有附属地,全系得自海盗之手,原始即有占据管理之实。〔37〕”

  清政府的基本立场是:“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地界应是原葡萄牙租居澳门城东起嘉思栏炮台,往西至水坑尾、大炮台、三巴门,转北至白鸽巢、沙梨头以南的地方,“作为澳门原界,于原界之外,查彼最先占据之地,作为附属”〔38〕。高而谦按此方针与马查多谈判,使第一次谈判陷入僵局。马查多见形势不利,遂于11月14日退出谈判,使划界谈判不欢而散。此后,中葡双方的勘界问题成为悬案,使得“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始终没有获得法律的确认。因此,葡萄牙不拥有澳门主权。澳门仅仅成为“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

  第二,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辛亥革命后,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革命政府,孙中山定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方针,那就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和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说:“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国之自由平等,……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时间促其实现”〔39〕。

  1921年9月11日,广州革命政府派出军队在广东沿海剿缉盗匪时,澳葡海军在银坑越界干涉中国军队的行动,并开炮轰击。中国军队当即反击。10月3日,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孙中山命令中国海军前往澳门近海实行戒备。11月10日,当广东交涉员李锦纶向广东省省长、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报告澳门事件并请示处理办法时,陈指示李锦纶:中国军队一定要坚决反击葡军,絶不退让。

  1924年11月,孙中山发起召开国民议会和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得到中华各族人民的热烈响应,连北洋政府外交部也于1925年6月正式照会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928年2月6日,即在其复灭前夕,仍电令驻葡萄牙公使王廷璋,在有效期为10年的中葡条约四次期满之际,预先向葡萄牙政府声明,双方应定期开议,改订以相互平等为原则的新约。

  第三,民国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7月10日,民国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毕安琪(Joso Antonio de Bianchi),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经于本年4月28日期满无效。8月2日,毕安琪在复照中否认条约已经失效,但表示愿在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基础上修订条约。到了9月初旬,中葡两方分别以外交部副部长唐悦良和毕安琪为代表,在南京开议新约。此时,民国政府已发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宣言,当然不再承认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在谈判过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毕安琪,这一次修约以不涉及澳门问题为重要方针,否则宁愿处于无约国地位。但由于民国政府尚无在此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决心,因此在12月19日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仅有5款条文,且其中完全没有提到澳门问题。这样,使葡萄牙得以按原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继续管理澳门。澳门回归又成为悬案。

  第四,民国政府图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45年8月14日,当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候,再次掀起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运动。首先是8月31日民国政府外交部提出《关于收回澳门的方案》,指出:“电令驻葡张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国收回澳门之决心,请由葡政府提出办法与条件以凭考虑”〔40〕。

  10月,当张发奎率领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到达广州接受日本军投降后,即暗示中山县县长张惠长和驻军159师师长刘绍武共同策划一次反对葡萄牙占领澳门的动动。国民党先通过澳门支部在澳门内发动一些集体游行示威,表示不满葡萄牙继续管理澳门,提出“收回澳门”的口号。这些行动引起澳葡当局的恐慌,于是即以维持社会治安为名,封锁关闸,限制内地中国人进入澳门。

  11月,张发奎命令刘绍武带军队从石岐进驻前山寨,封锁粤澳边境,断絶内地对澳门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同时,在湾仔、前山两地进行夜间军事演习。在这种形势下,澳葡当局十分恐慌。于是一方面通过英国政府向民国政府转令广州行营撤销对澳门的封锁;另一方面又致函广州行营,表示愿意将所有在澳门的日军交由中国政府处置,并允准中国军民自由出入澳门,允许中国一切党团在澳门公开活动。同时派官员向中国道歉。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雅玛纽(Mario Gracia)还在广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澳门交还中国极有可能,为求中国领土之完整,本人极愿对此作各种努力”〔41〕。在此情况下,广州行营按照南京政府的指示,于9月下旬始撤除对澳门的封锁。

  1946年2月5日,刘绍武带领武装警卫连到澳门示威,并在澳门各界人士招待会上发表演说:“中国领土必须完整,澳门迅速收回,纔可符合同胞之愿望”〔42〕。1947年8月,南京政府参议会通过了“及早收回澳门”的议案;全国各省、市参议会也纷纷作出收回澳门的决议,并通电全国。立法院向外交部提出通过向葡萄牙收回澳门的建议。广东省参议会还组织了“广东民众收回澳门活动促进会”,研究收回澳门的具体方案,但后来由于民国政府态度不坚决,甚至认为“目前国际形势之下,此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俟时机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43〕。因此,在民国政府统治时期,收回澳门的愿望未能实现。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人民和政府为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进行不懈的斗争,并最后得到完满的解决。

  1955年10月26日,为了抨击澳葡当局筹备“纪念澳门开埠500周年”活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警告澳门葡萄牙当局》的评论员文章,表示收回澳门的强烈决心,指出:

  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忘记澳门,也从来没有忘记他们有权利要求从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这块领土。……澳门至今还没有归还中国,并不等于说中国人民容忍澳门遭受侵占的情况长期继续下去。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美国共产党的声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国政府收回澳门的立场,指出: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重订。……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九龙、澳门问题,以及一切未经双方正式规定的边界问题,就是这样。

  1972年3月8日,中国政府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备忘録中,更坚定和更迫切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郑重声明:

  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非殖民化’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 〔44〕。

  同年3月10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黄华在联合国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再一次严正声明收回澳门的立场:

  香港和澳门系英国与葡萄牙政府所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与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它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法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45〕。

  这就表明瞭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坚定立场。于是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当年6月5日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建议报告。这为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1974年4月25日,由葡萄牙年轻军官组织而成的革命组织“武装部队运动”发动政变。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亚内斯出任总统,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布实行“反殖民地主义”的对外政策,决定从亚洲各葡萄牙属殖民地撤退。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关系。1979年2月8日,两国政府在巴黎签署了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2月8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3个月内互派大使”。

  1984年3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前往里斯本参加葡萄牙新任总统马里奥·苏亚雷的就职典礼,拜会了葡国外交部长波雷斯·德米兰达,双方就通过友好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分别在里斯本和北京发表新闻公报,决定于1986年6月最后一周,在北京就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

  经过8个月又14天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终于取得圆满成功,并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进行草签;又于4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正式签字仪式,声明指出:

  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46〕。

  注 释:

  〔1〕《宣统朝外交史料》,卷6,第6~7页。

  〔2〕张锡群等:《中国近代割地简史》第258-259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元邦建等;《澳门史略》第329页,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其中前书将澳门列入割让地给葡萄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澳门与香港不一样,香港是通过签订《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澳门并非是割让给葡萄牙,而是由葡萄牙租居和“管理”。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3〕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

  〔4〕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5〕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

  〔6〕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

  〔7〕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

  〔8〕马士着、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第48、50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9〕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10〕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P.28.

  〔11〕《明神宗实録》,卷557。

  〔12〕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13〕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14〕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II,P.324.237.

  〔15〕《大明律》,卷1,《名例》。

  〔16〕《清高祖圣训》,卷195,《严法纪》。

  〔17〕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9,《澳夷》。

  〔18〕〔19〕梁廷枏:《粤海关志》,卷7,《设官》。

  〔20〕庞尚鹏:《题为陈未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载《明经世文编》,卷357。

  〔21〕马士着、张汇文等泽:《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 第48、50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22〕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 Vol III,P.324.237.

  〔23〕《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郭廷以:《中国近代史》册1,第531页,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

  〔24〕龙思泰着、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第1、91页,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清高宗实録》,卷436;文庆等辑:《筹办夷务始未》,卷70。

  〔25〕J·R·Morfrison:《中国贸易指南》第3版,广东中国陈列室出版1894年。

  〔26〕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

  〔27〕文庆等辑:(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

  〔28〕文庆等辑:(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

  〔29〕《澳门专档》(一),第2~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台湾1995年版。

  〔30〕《澳门专档》(一),第2~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台湾1995年版。

  〔31〕《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第74~95页,中华书局1983版。

  〔32〕马士着、张汇文等泽:《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2,第428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33〕陈飞霞:《中国海关密档》卷4,第396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34〕见《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

  〔35〕蔡国桢辑:《澳门公牍偶存》(《丛书集成续编》本),第5页。

  〔36〕王 威、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页。

  〔37〕王 威、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页。

  〔38〕王 威、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7,第148、141、142页。

  〔39〕《国父遗嘱》1925年3月12日。

  〔40〕《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18)第1905号。

  〔41〕〔42〕:黄启臣:《澳门通史(远古—1998)》第518页,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3〕《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二)第9224号。

  〔44〕黄汉强主编:《澳门问题资料汇编》第1册第78页,澳门《华侨报》编印,1985年。

  〔45〕黄启臣:《澳门通史(远古—1998)》,第526页,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一条文。

  (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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