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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成效取决于追究举荐者的责任(用人失误)能否落实
今天《广州日报》A2版“用人失察追究推荐者责任”。文章引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保群的话,“用人腐败是腐败之母。靠司法反腐败,多是事后监督,总像隔了层皮。反腐也要从源头的用人机制抓起,并引入责任制”。这话可算是说到了点子上。事情既然都是人做的,特别坏的事又多是拥有权力的坏人做下的,这些坏人当初的推荐者和选拔者,不能说都是坏人,但起码要承担连带责任。封建皇帝惩治罪臣时,还“株连九族”呢?有什么理由共产党对用人失察、用人失误的推荐者、选拔者就要偏袒呢?
虽然中共组织部门近年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也下发了多条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的条例规定,但目前只有7个省市区出台了具体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中组部今年准备推出的六项改革中,也未见其踪。这意味着,“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仍停留在中组部领导一种个人愿望和口头表述的状态,而下属既可以视为上峰指令马上照办,又可以先领会精神,暂置一边,看看别人怎么干再说。毕竟岁岁年年干部都是这么一级级提起来的,若真要刨根问底,岂不是一直要追到中组部自己头上?说到底,用人腐败,归于用人制度的腐败!权力、意志构成用人框架的主梁,被选用者当然是努力塑造自己以求适应这种制度的筛选。其结果,被提拔重用的人虽然从外表看去,都像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的(连说话、思维、爱好都一样),但隐藏的内质却只有到了拥有足够权力的时候一倾而出。现实中,多数人选择了奉公守法,少数人违法乱纪。正确的解释,是因为多数人权衡瞭风险代价和既得利益的比重,认为暂时不值得冒险;少数者鉴于自己的情况却认为机不可失值得一博。尤其是在我国,让老百姓知道的身败名裂者,只占闯险者的少数,多数铤而走险者成功逃避法律制裁却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才会诱激起越来越多的前腐后继者跟进。而这不能不跟我们对“贪官是怎样产生的”基本判断长期有误有很大关系!从犯罪心理学来讲,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守法者和违法人的区别,只是随时随刻“权衡”后的选择不同。
长期以来,我们的人事组织部门总认为那些出轨的领导干部,是在身份地位改变后“放松自身世界观改造”才慢慢变坏的。这是严重的判断错误,同时也是为自己没有把好用人关推卸责任。其实,絶大多数贪官污吏,从来就没有变过(事实上也不可能改变)!他们身居高位时的坏,跟从前不名一文时根本没有什么两样。当初只所以被推荐提拔任用,实在是拜托一成不变的用人制度,加上他们比一般人更具可塑性的能力把自己伪装起来,直至以成功迷惑到组织部门为目的! 如果说被任用者的伪装是导致用错人的一方面原因,那么,同样生于这台“人事母机”的用人者(推荐者、选拔者),其思维定势、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亦为用错人大大增加了机会。
用好人、用德才兼备的人、用党政和百姓放心的人,靠得是一种充满民主程序的、健康完善的制度及其监督保障机制。而不是仰赖用人者本身刚巧目光如炬、才华出众、品德高尚。不管台上是何人,不管风雨几重天,制度把“人关”才是最靠得住的。
20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