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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4100个党员中才有一个叛逃


  《新快报》A2版载文香港《文汇报》报导“半年内八千党员外逃”。文章称,2003年上半年,内地共有6528名党员及党员干部失踪、8371名党员外逃(其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3908人,占外逃总数近半)、1252名党员自杀。我算了一下,把失踪、外逃和自杀数加起来共16151人,而全国党员人数6635万人,两个数字一除,就得出本文的标题。标题里的数字虽然比原文数少了一半,却让人们有了真实的感受。

  外逃是涉罪自招;失踪是涉嫌明证;自杀是涉案确凿。三种行为的动机都跑不了经济犯罪,三种行为的性质都是叛党!之所以造成这种“大规模”的后果,原文分析有三个原因:资讯系统不完整、相关处罚的法律法规不完整、灰色模糊的东西没有及时惩处。又因定位于此,所以根据专家建议制定出的反腐措施竟然是“及时、准确、有力的惩处”?这不等于空话白说吗?

  常说“从根源上杜絶腐败”。惩罚并不能根治。看待这一现象要从“党员应该由什么人当”做起。如果党员还不如非党员,甚至比非党员还坏,你再严惩也是没什么用的。因为“法不责众”嘛。党员不是普通群众,党员是在党旗下宣过誓并按照党员标准经过多年考验、层层审查才通过批准的。这么多党员干部不惜叛党叛国,畏罪潜逃,想必一定有比之更重要的理由。换言之,社会转型、经济改制和“放松世界观改造”固然是造成那么多党员干部出逃的大宗理由。但不可否认,相当比例的出轨党员本来在入党之前就存在犯罪的“基础”,只不过当初他们善于伪装,轻易被当成先锋分子混入党内。显然,问题的根源发生在审查入党者的门槛及其标准上,没有真正把好关!或者说是现行申请入党考察通过的一套办法,无法有效辨别入党人的真正动机。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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