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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入狱另设监区羁押亵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昨天《南方都市报》A11版“海南:为职务犯专设监区”,读之愕然。这几年,全国各地廉政新举层出不穷,特别是四川省,改旧立新可谓大刀阔斧。从“领导干部不得配备女秘书”,到“干部不孝敬父母不得升官”,林林总总,几乎每周推出一条新举措。今天,四川又在全国率先提出“提拔领导亲属要上报”,令人耳目一新。然而,职务犯罪重灾区的海南省,却作出了明显背离廉政新浪的努力。什么叫职务犯?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犯了诸如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绚私枉法、走私等罪行的人。眼下是什么人犯什么罪。如果说偷盗抢劫、贩毒杀人多是老百姓干下的歹事,那么上述“职务罪”,则只有为官者和公务员才有机会犯!又因其所犯之罪惊人的一致(皆为财也),所以统称贪官!
国家公务员在职胡作非为、领导干部在任绚私枉法,其行为之恶劣在于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理解法律本意,本该重判才是,岂料却先是党票、职务先挡罪三成,后交刑事处理受命轻判,等最后进了牢房,仍被置于特别的监区服刑。这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服气吗?哦,在任时作威作福,栽了,进大狱,还是要比一般犯人得到特别优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尤其是那些犯罪人员的亲属,因为同病相怜,对此更会有深刻的认识。这等于认同这些贪官在职特权在监狱中继续保留!“专设监区”意味着与其他犯人隔离,是宣判后执行期再特权,是法后违法!老百姓为生活所困,一时误入歧途,作奸犯科,跟那些处心积虑、蓄谋已久侵占国家财产的“公家人”、“当家人”不可同日而语,但触犯了法律,刑期相当,就应当同囚一室,同服一监!让贪官们在囚禁环境下彻底认同自己与社会渣滓同为不齿一类,有利彼此改造,洗新革面,重新做人。
20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