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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向同居男友索赔等于陷己长嫖包妓于事实
《广州日报》A11版“同居分手赔偿10万”一稿,触目惊心。一对男女同居一年无缘分手,女方要求男方给予一套25万元的房产其中包括10万元现金作补偿。假如男的自愿如此或巴不得如此,自然无话。但偏偏男方不依,于是女的把男的告上法庭。想不到法官居然以“同居期间女方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为由,判男方赔给对方10万元,并且认为补偿合理,女方获赔“并非无代价”。抛开同居道德和分手原因不计,女的凭什么单方要男的补偿损失呢?法官又凭哪一条法律认定男女因为同居,女方身体就一定会受到伤害呢?说白了,所谓“伤害”,无非就是女方的性器官被男方使用过了(相反,不也如此吗?),或说贞操作为双方性享受的代价被一次性消费掉了。现在当两情不在时,女方要讨还性器折旧费!如果较起真来,这种判决对男方公平吗?男方因为你情我愿而与女方同居在身体做出巨大付出的同时,还要忍受分手时对方在精神上的侮辱和金钱上的勒索,这能体现出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吗?同居男女欢好时向对方付出的同时自己也得到享受,谈不上什么谁付出,谁损失。为什么同一件事情两情相悦时就叫“幸福”,缘尽情去时就要索赔呢?而且这种单性索赔竟然被社会莫名其妙地接受直至连法官都不能免俗。此例一开,殃及后人。女的既然都不要脸了,男的就可能都成了泼皮无赖。有一天穷困潦倒时他是否也可以告昔日女友在性事上肆意索取、要求无度,致使其性器官永久失灵求偿百万呢?法官今天这样判,只能助长无良之女有样学样。法庭纵然如此审,等于让男女双方默认将10万元除以一年365天、每天平均嫖资2073元一次总付给签约妓女的事实认定。
20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