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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建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政部门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而制定的。现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7日发布的,它对指导和规范全国的会计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它毕竟是近十年前制定和发布的,是针对手工会计或简单的会计电算化条件制定的。在这近十年里,我国的信息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不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如银行、证券、税务和不少大中型企业等)已建立了MIS系统或ERP系统,实现了信息化。在信息化条件下,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都由计算机进行处理。计算机处理不仅使记账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电子化,而且使企、事业单位内部原有的纸性原始单据,如领料单、生产单、调拨单、入库单、销售单等全部成为存储在信息系统内的电子信息。使用了电子商务系统的企业,甚至连来自或发送给客户、供应商、分销商、银行、税务机关等的各种外部单据,如采购订单、客户订单、发货单、发票、支票、收款凭证等等都成为在网上传送和系统中存储的电子资料。针对手工会计或简单的会计电算化条件制定的现行《规范》,已无法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信息处理自动化和会计资料电子化。现在,我国各单位的信息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不分差异地采用统一的一个《规范》来规范所有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显然是不恰当的,不仅不能达到《规范》制定的目的,而且会阻碍我国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

  现行的《规范》与信息化发展的矛盾其实并非现在才发现。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多年来很多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都由外国母公司建立了全球统一的ERP系统进行业务与信息处理。广东经济发展位于全国的前列,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发展也位于全国前列。广东省和广州市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都早已发现了《规范》与信息化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并对信息化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和管理采取了灵活的、个别的处理方法,没有强制执行手工条件下的要求,对我省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信息化单位的不断增加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仅凭各有关单位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和理解来确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要求显然是有问题的,无法有效地规范在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秩序,也无法保障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信息质量。为适应信息化的发展,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提高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有必要制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经过多年来从会计电算化到信息化的发展,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于信息化对会计的影响已作了很多有益的、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会计实务界也已对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和探索。现在研究与制定适用于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经有了基础和条件,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对现行的《规范》进行修订,根据信息化水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规范》,特别是对以前没有的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应积极组织研究和制定,以明确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控制要求。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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