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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建议

  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各种社会影响的识别、监测和评估,是一种以促进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投资与建设活动的有效参与,优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评估和化解项目社会风险为主要目标的评价方法。

  一、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建设项目自身社会属性的需要

  建设项目的社会属性是指项目存在及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社会关联性。只要建设项目与其所在的环境发生某种联系,该项目便具备社会属性。

  建设项目的社会属性因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在内涵上有所区别。医院、学校、公园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建造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福利。既然要为社会公众服务,首先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因而,公益性建设项目是社会性的。工厂、商店、写字楼、商品住宅之类的商业性、收益性建设项目,以获取商业利益为投资目的,其社会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对环境及相关群体的社会影响,二是项目建成投入市场或交付使用后与消费群体或其他相关群体的关联性。由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工程类建设项目,是由纳税人出资建造,直接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具备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性。

  建设项目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建设项目与社会环境和社会群体密切相关,任何建设项目无论是在策划阶段、实施阶段,还是在运营使用阶段,都应不同程度地接受系统而规范的社会评价。

  2.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党的社会发展观念和执政理念在认识层次上的重大转变。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将由此而进入一个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核心、以环境为基础的新纪元。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从全社会的宏观角度考察项目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人的参与性和项目对关联群体的正面及负面影响,从而判断项目于社会发展层面的可行性。因而,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对于在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层面上实行“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3.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关键,反映了党心龢民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发挥重要作用。《决定》具体而明确地阐述的五大执政能力中,尤为重要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即民主执政的能力。民主执政能力不仅要求执政者在决策理念上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实现执政为民的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它首先要求在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问题决策过程中,充分地、大范围地征求民意,充分地、全过程地尊重公民的意见,这就是“以人为本”在执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尤其重视评估人的参与性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通过具体事项贯彻和落实民主执政能力,从而推进执政能力建设进程。

  4.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将由重视经济效益转变为主要关注社会效益,由重视企业利益转变为主要从维护公众利益、协调社会发展等角度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也就是说,在新投资体制下,政府对建设项目的调控,将从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传统模式中解脱出来,转变为以维护社会效益为核心的立场。通过识别、监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的各种社会影响,促进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投资活动的有效参与,优化项目建设方案,规避项目社会风险。毫无疑问,社会评价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5.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规避建设项目社会风险的需要

  日益深化的改革开放,深刻地影响着我们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触动了各方利益诉求的矛盾,有些甚至威胁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污染、生态保护、资源匮乏以及社会信用瓦解、人际关系淡泊、社会矛盾深化等等社会的、政治的、环境的条件变化,建设项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风险的挑战和考验。事实证明,那种只需关注项目的现金流,一心盯着市场的传统项目策划及项目评估理念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尽可能减少或避免项目的负面社会影响,规避项目的社会风险,对于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靠物质资源的高消耗来实现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使我们为经济增长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预测,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损伤环境来实现工业化,我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这是难以想象、也是难以为继的。也就是说,资源条件和环境条件已不允许继续沿着传统模式走下去,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大力推行社会评价,依靠社会评价的力量,清除那些“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危及环境质量,危害公众利益,威胁社会安全的项目,从而大幅度地提升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与效益,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7.推行强制性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是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内容和终极目标。“江苏常州铁本事件”、“湖南嘉禾商贸城事件”、“广州广地花园事件”等等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建设项目恶性案件的相继发生充分说明,即使是经济效益特别看好的项目,如果不重视项目社会效益的评估,不关心项目的社会影响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必然陷项目于灭顶之灾,也将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致命的创伤。

  二、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在我国的现状及目前要做的主要工作

  虽然早在2002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就建议在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中引入社会评价。但是由于并未作硬性规定,也没有构建具体而可行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和指标体系,这些建议或文件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现实的情况是,地方政府和投资者普遍尚未意识到社会评价的必要性,有些甚至持明确的反对和消极态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包括项目监测评估及涵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建设项目社会评价体系以及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也未开展具有普遍意义的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工作。应当说,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本质意义上的建设项目社会评价,仅在局部领域个别项目中有所实施,并不具备普遍性,由此而引发的建设项目社会风险层出不穷,其社会危害也不容忽视。

  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如此被冷落,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之外,还面临着法制建设的滞后、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信息公开机制建设的迟缓等等一系列问题。

  随着体制性障碍的逐步消除和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化,我国全面推行建设项目

  社会评价的条件已经日益成熟。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尚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近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制度建设

  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是政策性很强的项目评价工作,必须首先在法规与政策层面上对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才能有效实施。因此,推行建设项目社会评价,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度建设。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社会评价,并明确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当然,还要明确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机构与专业人才的资质条件等等。

   2.标准与规范的制订

  在进行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时,不仅要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明确界定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还要有适应不同行业特点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操作规范。为此,需要集中一批专业人士,尽快编制出一整套适应一般建设项目,普遍适用的社会评价标准及社会评价规范。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发动各行业的专业人士,针对行业特点,编制各行业的社会评价标准及社会评价规范。

   3.组织机构建设

  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组织机构既包括从事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由这些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协会。由于建设项目的社会评价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在我国相关组织机构的建设几乎要从零起步,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应当是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考核、执业资格的认定、专业评估机构(如建设项目社会评价事务所)的建立,然后才是建设项目社会评价行业协会的成立。

  4.人才培训

  建设项目社会评价主要运用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以及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通过详细而周密的调查研究,对与项目相关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系统分析,评估项目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提出可行方案。这类评价与传统的技术经济评价不仅在评估内容和方法方面有很大区别,即使在评估程序,思维与推理方法上也大相径庭。因而,推行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的关键环节,还在于社会评价专业人才的培训,应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网络、培训手段及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的建设,通过举办各种层次的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为社会培养建设项目社会评价专业人才。

  5.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信息公开机制是指建设项目信息对社会的开放程度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程度。只有对社会开放的建设项目信息平台,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服务,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开放建设项目信息,建立服务于社会的建设项目信息平台,才能为项目的社会评价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

  (20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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