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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语中评:游梁失议席表明宣誓非儿戏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6:27


大批传媒到高等法院采访本次案件的判决。(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16日电(记者 范颖薇)香港高等法院昨日下午3时半正式对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在立法会宣誓引发的司法覆核官司作出裁决。法官区庆祥裁定政府一方胜诉,游梁二人的议员资格于10月12日起被取消,立法会主席无权再次安排二人宣誓。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执业大律师丁煌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梁游失去议席表明公职人员宣誓有其法定义务,并非儿戏。梁游二人当日在立法会的宣誓行为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条文,破坏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以及国家主权的完整。

  法官判词中指,梁游二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客观及明显地显示,他们无意忠诚地支持立法会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的责任,已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因此他们的宣誓属无效及没有法律效力,当天起梁游二人的议员资格已被取消。

  丁煌认为,此次判决梁游失去议席表明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其法定的义务,并不是“小孩玩泥沙”,不能儿戏。梁游二人当日在立法会的宣誓行为已经违反了香港本地《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条文,破坏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以及国家主权的完整。

  在本案判决前,全国人大常委在11月7日颁布对《基本法》第104条含意的解释,规定当选的议员,在就职时必须真诚、庄重地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订明的立法会誓言宣誓。若故意拒绝作出立法会的誓言,其宣誓即告无效,议员资格亦取消。

  丁煌指出,欧庆祥法官做出的判决中表明,释法对本次裁决并无影响,根据香港法例下《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有关条文,即使没有人大释法,按照香港的法律梁游在第一次宣誓时亦已丧失议员资格。

  丁煌表示,此次案件是高等法案原讼庭的案例,是案例法里有史以来唯一一个的判决书和最重要的判决书。在这个案例里,诠释了《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香港法庭是有权宣布触犯香港法例的民选议员丧失公职,具有普通法指引的作用,对以后立法会准议员宣誓亦有直接指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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