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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李飞在记者会上为何拿出这两本书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15:46


李飞就“港独”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拿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摄影:兰忠伟)
  中评社香港11月11日电(记者 兰忠伟)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出席。

  值得关注的是,发布会期间,李飞就“港独”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拿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但由于时间问题,李飞并未读出书中内容,只是着重强调了该本书第159页中,关于“释法的效力问题”。

  随后,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该书是在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权威文本。这本书第二章中的第四十七条是“关于法律解释的效力规定”,也就是李飞所说的“释法的效力问题”。

  第四十七条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谓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时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由于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即使是补充和变通,也应当是包含在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之中。所以,法律解释本身没有独立的效力,它的效力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效力。法律规定的含义应当是法律生效时就是这样的,不论什么时候对这一含义作出阐述,人们的行为应当一直都受这一规定约束,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
  
  “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前已经作出处理的案件,特别是已经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法院的权威,在不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视情况豁免其受解释的约束。比如,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解释公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这一规定,一方面纠正了此前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所作的错误解释,另一方面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又照顾了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经产生的实际后果。”
  
  二是,“在空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在我国的各种法律解释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最高的解释,其效力同法律一样,被解释的法律的效力所及范围,也就是法律解释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的进一步明确,是一种抽象的解释,并不直接处理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后,具体案件如何处理,仍由有关执法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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