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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解析“提名委员会”的八大制度理性
http://www.CRNTT.com   2014-04-13 00:42:52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
  中评社香港4月13日电(记者 黄博宁)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一国两制与中央对港政策走向”研讨会昨日在香港大学郑裕彤楼举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从内地学者的角度理论性地论述了“普选提名委员会”的八大制度理性。

  邹平学表示,有些人认为提名委员会是不民主的筛选机制、是“假谱选”,一定要“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甚至不惜以“占领中环”等手段强迫中央接受,实际上是不理解提名委员会的理性。

  邹平学总结出提名委员会的八大理性。

  第一,任何选举都需要有提名机制,任何提名机制都存在筛选的功能,只是筛选标准、条件有差异。

  从全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践看,提名是构成选举的重要环节,其功能是“举荐”、“过滤”和“筛选”。通过提名可以从多数参选人中“筛选”出有限的正式候选人,使得选举简单易行。指责提名的做法不民主、不合理并不符合今天的选举实践。

  第二,提名机制不仅不是反民主或阻碍民主的,恰恰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必备程序,是民主制度的组成部份。对选举民主具有纠偏和补正的功能。

  提名机制满足了治理社会对专业管制人才的需要,避免选举带来的民意压力对候选人治理能力的冲击;实现均衡参与,避免多数的暴政;协调多元利益,避免社会分裂或矛盾激化;并且可以验证候选人在社会的普遍认受度。

  第三,提名委员会作为特首候选人的唯一机构,采取“机构提名”的机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原则,避免政党提名致使独立参选人不能参与;其次,不让某一党派独大,因此四大界别的比例各为25%;再次,避免出现极端政见、激进偏颇的候选人,因此需要候选人反映集体的意志,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同;最后,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有助于考虑到各个阶层、各个利益团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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