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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倘开罚欧阳娜娜就有“违宪”之虞
http://www.CRNTT.com   2020-10-01 11:25:45


  中评社香港10月1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尽管民进党当局发出各种恫吓,但欧阳娜娜、张韶涵却仍不屈服,如期参加中央电视台昨晚播出的《中国梦•祖国颂——二零二零国庆特别节目》的演出。其中欧阳娜娜与任达华、惠英红等香港明星,及澳门歌手麦嘉欣,以及内地艺人合唱一曲《我的祖国》。因为她知道,自己不但是有强大的祖国在为她撑腰,而且即使是按照台湾方面的法律,她的行为也不违法。相反,如果民进党当局敢于对她“开罚”,那就有违反台湾地区的“宪法”的嫌疑。

  实际上,台湾地区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文艺演出及创作的自由,也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民进党当局不是为了纪念“台独烈士”郑南榕,而创立了一个“言论自由日”吗?怎么在实践执行上,台湾民众有鼓吹“台独”的自由,却没有歌唱祖国的自由?因而偏就是如此,佐证了民进党是“台独政党”,蔡英文的所谓“遵守宪政体制”是假的,因为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规定,“固有疆域”包括了中国大陆,欧阳娜娜歌唱的祖国,也包括台湾地区在内。台湾地区的“宪法”强调“比例主义”,民进党当局要褒扬郑南榕而开罚欧阳娜娜、张韶涵,就颠覆了比例。倘扩延开去,民进党当局为了钻进各种国际组织以至是联合国,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国内化”,并声言要将实施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报告”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不要说,联合国秘书处“睬佢都傻”,就说是民进党当局在撰写该“报告”时,敢把其打压欧阳娜娜的言论自由及工作权的情况写进去吗?

  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大法官”,曾经多次对“宪法”第十一条的“言论自由”,作出解释,指出“国家”应保障言论自由,其的理由不外为“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释字第364号)、“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释字第414号)及“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释字第509号)。这些“释宪文”的理由书都指出,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于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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