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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炳强:国安立法是民心所向
http://www.CRNTT.com   2024-04-16 00:37:27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二)出席“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论坛(中评社 卢哲摄)
 
 
  就罪行方面,《条例》只会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正常市民、商业交易和国际交往,完全不会有任何影响。立法亦充分考虑了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拓展畅通便捷国际联系的需要,确保《条例》的实施不会影响商业谘询、市场调查等的正常商业活动,以及资讯的自由流通。所以,我们的《条例》既保安全,又保发展。
 
  “我知道有部分市民,特别是商界、学术界和新闻界的朋友,对《条例》中的“煽动意图”、“国家秘密”和“境外干预”罪有比较多的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几个范畴,是他们认为跟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关系较大。”就“煽动意图”方面,邓炳强解析,事实上,“煽动意图”相关罪行,与《条例》中很多其他罪行一样,本已经存在于现行法律中,即《刑事罪行条例》中已存在,现时只是搬到新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不论在《条例》或者过往于《刑事罪行条例》里,“煽动意图”罪行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散播谣言、错误信息或者虚假资讯的行为,而令人不再相信,甚至憎恨我们的政府。《条例》中更订明不会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例如就政府施政作出基于客观事实、合理和正当批评、指出问题、提出改善意见等的言论都不会构成罪行。
 
  “我知道,商界、学术界和新闻界对有关“国家秘密”的部分有一些关注。他们担心会否因发表研究报告或者经济数据而触犯相关罪行。”邓炳强解释,事实上,有关的罪行主要针对七个特定领域,而且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就会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秘密,而这些人亦只会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获取、管有或披露,而且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才有机会干犯相关罪行。“所以,基于机构自身研究及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又没有使用一些没有合法权限获取或者披露的资料,是绝对不会犯法,所以大家无需担心。另外,经过谘询后,我们加入了一项免责辩护。”
 
  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方面,邓炳强解释,这个罪行的目的是防范境外势力不当地干预国家或特区的事务,干犯罪行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一、意图带来干预效果,即要影响政府运作、法院或立法会的职能等;二、继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的一些行为;三、作出该项行为时,使用不当手段,例如使用暴力、涉及犯罪行为等。而这些罪行只会真真正正影响想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而对于正常营商、学术工作不会构成影响。“另外,为突出境外干预罪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所以经检视后,我们决定将有关罪行名称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以更加突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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