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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http://www.CRNTT.com   2023-05-11 00:56:04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条例草案》还建议加入一个覆核机制,如果处理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考虑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问题,法院须主动或应律政司司长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新行政长官证明书。

  林定国指出,有意见认为拟议的两阶段程序可能浪费资源。“我希望强调这两个阶段的验证标准与目的并不相同。”在第一阶段,行政长官会在认为有确实机会出现例外情况才会发出通知书。这常用的门槛验证标准有助排除没有提供或提供明显不足的理由或证据以证明出现了例外情况的申请,避免让原讼法庭及其他相关各方浪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进一步处理或考虑有关申请。在第二阶段,行政长官将对他认为相关的因素作通盘的考虑,并对申请人就国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及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作出一个终极的分析和决定。

  而有意见关注《条例草案》没有要求行政长官在指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发出通知书或行政长官证明书。林定国解释,由于每宗申请的复杂程度和其随附文件及证据的数量可能颇有差别,故难以估计行政长官需要多少时间充分考虑申请并予以决定。规定行政长官于指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发出通知书或行政长官证明书的做法并不切实可行。“尽管没有订明时限,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0条订明,凡无订明在某法定时限内办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搁,行政长官当然会以此原则作为指引”。

  林定国同时反驳了一些对《条例草案》错误或无理的批评。林定国表示,留意到有说法指《条例草案》剥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委聘律师的权利。“我必须再指出,当事人从来都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出庭的权利。香港特区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法院已在案例中裁定有关选择权是指从有资格在香港特区执业的律师中挑选律师,而非从没有资格在香港特区执业的海外律师中挑选其法律代表。香港特区目前拥有一共过百位资深大律师及超过1500位大律师,无论如何当事人亦可从他们中挑选法律代表。《条例草案》绝对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有关尊重和保障参与诉讼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并无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我亦不认同有些意见指出,《条例草案》将破坏香港特区的专案认许制度。我必须再三强调特区政府非常珍视专案认许制度,因这制度容许就适合的案件海外律师在法庭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情况下参与本港法庭的审讯,对香港的法理学发展作出贡献,但这点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这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的宪制责任两者间取得平衡。我们认为建议的新机制已在两者之间取得最合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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