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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郑月娥8月10日记者会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8-11 00:18:27


 
 
  行政长官:有关全国人大已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目标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我们是有宪制责任去履行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性法律是可以透过列入附件三而适用于香港。在列入附件三之前会进行谘询,谘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基本法委员会,我亦已经提供了被谘询的意见。特区政府会竭力去履行我们的宪制责任,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们支持将这部全国性的法律──即《反外国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基本法》第十八条说明,列入附件三并在香港实施是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公布,就好像国家安全法是透过公布于即日实施;一个是经过本地立法实施。我提交的意见是支持应该透过本地立法程序来进行,这正是因为我也十分肯定会有外部势力、外国政府或西方媒体会藉此炒作,好像你刚才所问,想藉此弱化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是各界对于香港的信心,所以本地立法过程将可以澄清和厘清《反外国制裁法》在香港实施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程序等,更加符合香港的法制要求。在未有《反外国制裁法》前,如果国家在外交的层面需要作出任何制裁行动,特区政府一如既往会用现有的法律来配合中央。请大家留意,这条法律名为《反外国制裁法》,英文是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是“反”,不是我们做主动,国家不是主动制裁其他地方的人士或机构,是当有人无理粗暴地制裁国家、国家的机关,或者是中央及特区的官员,我们必须有反制的能力。谢谢。
 
  记者:林太,你好。你刚才提及奥运,其实都提过今年奥运气氛好热切,有赖各个电视台都能转播。可否讲清楚未来,例如亚运,因为有很多香港运动员有机会赢得奖牌,会否都考虑购买转播权呢?如果购买转播权,那个转播权会不会考虑也给港台呢?因为今年没有,其实港台很多运动员的赛后访问都不能直接播出。另外提到反制裁法,你刚才提及支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用这个本地立法的形式,而不是用一个公布的形式去实施,是不是你都听到在金融界有些疑虑或反对的声音,所以才用本地立法这个形式去争取一些回旋的空间,而不是将一条内地的法例直接套用在香港呢?谢谢。
 
  行政长官:刚才我也说了,今次我们需要总结由特区政府破例斥资购买奥运转播权,然后免费交给五个电视台转播,免费让全港市民观看,效益是怎样;虽然表面上大家都看到,大家都很开心,每个台都可以收看,但我们都要总结,因为毕竟是政府的公帑,所以这件事我今日不会确实地说。事实上,即使特区政府决定再次破例地斥资购买转播权,例如你说的亚运,或者是巴黎奥运,我们也不会公开说。这也是为什么由二○一九年五月,即两年多前,政府内部已决定购买东京奥运转播权,但没有公开说过,是因为这些谈判要保密进行。因为当有人知道你一定要购买,已公开说明了要买,那还能如何谈判呢?价钱一定没得谈,条件一定是尽量严苛;所以抱歉,待我们公布时可能会是已经购买,而不会预先大锣大鼓地张扬我们打算去买。不过有很多种形式,另一种就是我们促成香港几个电视台合作,不要竞争令价钱越“炒”越高。今日真的谈论不了,因为奥运刚刚才结束,我们要做总结。不过你提到,我刚才也说了,我们去买的时候,当然不是单单考虑观赏──凡是国际体育盛事都有观赏价值──一定会一并考虑它对于香港体育发展有什么正面的效益,所以如果有香港运动员参加,又很有机会取得奖牌的话,会是一个我们考虑的因素。你也知道,我们在亚运的成绩远远比奥运成绩好,而且是一届比一届好,所以这亦是我们届时会考虑的因素。
 
  《反外国制裁法》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后,要处理的是这条全国性法律是否适用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说明,如果全国性法律属于非香港高度自治的事宜──这个《反外国制裁法》肯定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因为它涉及外交事项,所以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后成为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这是不容争议的,亦是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我作为行政长官,当我被谘询,我会支持列入附件三;但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大家都看到,过往都有不同做法,《国歌法》透过本地立法,《香港国安法》则透过公布实施。你们也看到有明显分别,前者《国歌法》是真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但套用在香港,可能需要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但《香港国安法》其实几乎是为香港而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在草拟准备的过程,已经充分考虑在香港实施时的法律程序和因素。我也曾经说过,在《香港国安法》的草拟过程中,我是全情投入,我们给了很多意见,绝大部分获中央采纳,所以在当晚公布实施时,我们已经懂得使用这条《香港国安法》;过去一年实施亦很有成效、很顺利,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获得的额外权力,都应用得很好,就是因为有这个过程。今次情况与《国歌法》类似,是全国性法律,我们要套用于香港就必须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香港的法律框架和所需的程序,因此我倾向──当然这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了要确保《反外国制裁法》在香港能够有效、全面准确实施,经过本地立法过程会比较稳妥。

  你说是否出于害怕或担心?这并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就是我刚才所说,我们有法律要执行时,一定要确保我们有足够了解、认知,以及有工具和手法才可以执行这些法律。但我亦认为如果能够有本地立法的过程,可以防止有人藉机炒作,因为如果没有过程,他们就很容易炒作,会质疑香港没有商讨过就实施,会如何实施呢?有一个过程可以避免让别有用心的人再次藉机炒作。过去一、两年,我们看到太多这种别有用心的人、政府、政客,每逢香港发生一件事,他们就会利用来炒作。炒作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一是遏制中国的发展,一是破坏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所以我认为从几方面的考虑,能够将《反外国制裁法》经过本地立法的过程实施是比较适合的做法。正如我所说,最终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论决定如何,我和特区政府都会竭力执行这条《反外国制裁法》。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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