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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会召集人制不涉本地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4-02 10:17:12


  中评社香港4月2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接受有线电视专访时指出,行政长官不会出任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委)主席,只有特区政府主要官员适合担任资审委的成员,退休法官并非合适人选。她强调,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相关制度属中央权力,不涉及本地立法。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规定设立资审委,对参加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资审委主席及成员的人选,林郑月娥表示,行政长官不会出任资审委主席,只有特区政府主要官员适合担任资审委的成员,但法官并不合适。

  资审委接触国安资料不得外泄

  林郑月娥解释,资审委成员须得到中央信任,要确保做到公正、无利益冲突、无政治考虑,亦无惧被人“起底”、制裁,加上要向社会、向中央问责,“研究多项因素后,似乎得这一类人可以完全满足,就是已经获中央委任,按基本法、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一批主要官员。”她指出,资审委成员会接触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资料,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资料不得外泄。由于退休法官不在机制之内,故无权查看相关资料,因此,退休法官并非资审委成员的合适人选。

  非所有参选人都需经资格审查

  对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林郑月娥表示,只有遇到罕有、难以处理的情况时才会启用这个制度,可以说是“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甚至形容为‘兜底’条款”。一般来说,先由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如果无其他方案应对解决,便会启动召集人制度。她强调,相关制度属于中央权力,不涉及本地立法,因此“日后香港选举法律不会见到有‘召集人制度’,亦不会见到有一个人物叫‘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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