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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宪法与基本法是“母子”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9-09-13 00:16:57


与会嘉宾合影(中评社 沈而忱摄)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同时,宪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按照宪法第3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看似冲突的两条宪法条文,该如何理解? 

  乔晓阳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在1985年接受香港记者采访的回答,宪法第31条是例外条款。乔晓阳认为,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特别行政区是例外,宪法第31条带有授权的性质,授权全国人大以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作规定。

  “所以我们说宪法对于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是十分特殊的宪法安排。“乔晓阳指出,“特殊就在于,第31条这条带有授权性质的条款。这种授权性质产生的宪法效果是,特别行政区适用宪法第31条的规定,就是适用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的规定,也就是适用基本法的规定。”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母法与子法

  详细介绍完基本法的源头,乔晓阳分析了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首先,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明确指出了整部宪法是澳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从而形成了“以宪法为体,以基本法为用,体用结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来讲,基本法的每一项规定,都在宪法框架内,做过仔细推敲,做到既符合中央设立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又符合宪法。”

  乔晓阳以基本法的解释权为例解释。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澳门基本法第143条第一句话是,“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为澳门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它的解释权当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体现了“一国”。基本法第143条接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这就体现了“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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