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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田飞龙析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5-24 00:10:04


 
  中评社问:有评论认为,订立港区国安法的一大挑战在于“执行”,您对此怎么看?

  田飞龙:当然,在具体的执行机制建构、培训及实践中,肯定还会存在更多细节性的磨合问题,但本部法律解决了执法安排的重大原则与程序问题,为更具体化和更细节化的执法协作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直接立法可能刺激香港反对派的极端报复行为,造成中资机构及内地背景人士在香港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甚至出现本土恐怖主义,香港特区政府和警队应当制定严重关注的应急保护预案,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同时引导民众正确理解、讨论及参与港版国安法的制度进程。

  同时,还可能引来外部干预和制裁,应相应做好反制外部势力的制度方案和执行措施。国安立法本身就包含对外部势力的制度防范,如果外部干预直接干预这一立法进程,国家必须具有充分的制度手段排除干预,制止破坏,完成立法进程。 

  中评社问:关于人大公布的《决定(草案)》的七大内容,我们注意到涉港草案第四项内容提出了“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您认为这传递出什么信号?

  田飞龙: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权范畴的立法,按照通常的法理,中央享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完整权力。因此,在香港设立中央派出的执法机构是合法合理的制度安排。但鉴于香港“一国两制”的宪制特殊性,中央执法机构应当与本地执法机构进行积极的制度性互动与协作。香港特区政府有法律责任继续完成23条立法,同时也有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本地执行港版国安法的专责团队和相应执行机制,以更好配合中央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与之共同构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制度体系。

  当然,《决定(草案)》是提供了“港版国安法”的基本目标、框架和制度要点,具体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机构、程序、责任以及与香港本地机构的执法合作安排,仍有丰富的讨论空间。香港社会也可借助此次机会对国家立法进行积极的民主参与,就像1980年代积极参与香港基本法制定过程一样。香港特区政府的制度配套与香港社会的民主协商,是确保“港版国安法”实现制度软着陆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所依赖之互信关系的再次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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