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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终止与否应考虑什么?曾丽凌答中评
http://www.CRNTT.com   2019-11-02 00:17:46


  中评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李娜)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台湾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丽凌接受中评社采访,主要从法律角度就ECFA协议发表看法。她表示,早期收获计划才是现阶段考虑终止与否的重点,而非ECFA协议本身。ECFA仅是“目录式”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实质性安排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不终止,对当下两岸经济层面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中国大陆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应不会轻言终止。未来仍然期待台湾地区能放下政治偏见,有机会回到该框架协议下,实现真正的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为两岸同胞和两岸业者共谋福祉。

  曾丽凌对中评社指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该协议始终在WTO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其目的在于通过减免关税及逐步减少商业壁垒,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建立起更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中国大陆自2000年之后,就成为了台湾地区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ECFA可以说是台湾签署过的最重要的经济协议。

  关于该协议,曾丽凌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说,第一,ECFA是生效协议,但却是未完全实现订约目的的不完全履行协议。ECFA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批准,故ECFA本身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WTO网站中RTA数据库中信息亦显示ECFA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

  但ECFA从内容上看是一个框架性的安排,其内容分为五章,除序言外,共有十六个条文,并包含五个附件,包括早期收获、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协议、争端解决以及其他制度性规定等六个重要部分。除早期收获计划外,其他条款尚不涉及具体内容,仅是为两岸未来实质性贸易自由化计划提供规范基础,其履行进程与推进尚待后续性协商的开展。

  货品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降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亦同时全面实施,2013年1月1日起早期收获计划全部产品已降为零关税。但就后续协议而言,截止2013年6月,4项中仅有2项完成了谈判:《两岸双边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于2012年8月9日签署,并于2013年2月生效;服务贸易协议于2013年6月签署后,未完成生效程序,搁置至今;货物贸易协商被迫中断。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由于ECFA预设的安排未能通过后续协议得以实现,故ECFA意图建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体系尚未完成。从世贸组织的相关实践及文书表述方式上来看,也能印证这一点:

  首先,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仅于2011年5月6日致函世贸组织秘书处,就ECFA向世贸组织(WTO)进行了早期通告(Early Announcement),但尚并未进行正式的报告。根据WTO关于透明度的要求,成员方参与以RTA为目标的新谈判或新签署RTA协议后即应向WTO秘书处进行早期通告。在成员方批准RTA后或决定开始实施协议的相关部分后,且成员方间优惠待遇开始实施前,即应尽快向WTO秘书处进行正式报告。正是由于ECFA后续谈判尚未完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RTA,故向WTO仅作出早期通告尚属正常。

  其次,历次贸易政策审查报告的表述,也说明了ECFA的实践效力的缺陷。就WTO秘书处作出的针对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贸易政策审查报告而言,2018年,秘书处报告WT/TPR/S/375中,特别指出自2014年之后,ECFA项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就不再有进展;在中国政府提交的2014,2016及2018年的贸易政策审查(TRADE POLICY REVIEW)报告中,谈到促进区域和双边经济和贸易合作及其他安排时,就不再提及ECFA。综观2014年以来,WTO秘书处作出的针对中国的国别贸易政策审查报告,可以发现:2014年,秘书处报告WT/TPR/S/300中提到ECFA时,特别括号说明:签署但并未生效 (signed but not entered into force) ;2016年秘书处报告WT/TPR/S/342中谈到中国的区域性贸易协议时,未提及ECFA;2018年,秘书处报告WT/TPR/S/375中就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减免统计的表格中,列出的条目包括了所有中国作为成员方的自由贸易协定,CEPA也在列内,但该表格中也已不再提ECFA,名目直接列为“产自中华台北的农产品的零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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