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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会专访:田飞龙论一国两制
http://www.CRNTT.com   2018-03-23 00:19:0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中评社图片)
 
  人大释法有效扭转香港司法对基本法的偏颇理解

  田飞龙:在你提问中提及的案件中,香港法院都保持着其专业素养和法律的权威性,这也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和其保持繁荣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但同时如果没有人大释法和决定相应的监督和指引,我个人很怀疑香港司法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并且做出一个导向正确的判决。在这方面确实存在着香港司法被适当规训和融入国家法律体系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立法会议员违法宣誓的问题,该如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中的宣誓条款,怎样才能构成一个合法、合格的宣誓,使得公职人员既效忠特区又效忠基本法,而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条款如何具体符合基本法等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也涉及到政治忠诚、一国的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问题。

  处理这些问题上,香港法院自身的理解和把握可能有偏颇和不准确,这对于香港的宪制秩序,以及“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影响重大。基于种种评估,出现了2016年11月初人大的第五次释法,这种释法有效地扭转了香港“反对派”和法律界对于基本法的偏颇理解,实际上也推动了香港地方司法融入国家法治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完整体系的实质性制度进程。

  香港司法应在两制之间重新勘定新的平衡点

  田飞龙:香港司法环境应该在国际性和国家性之间重新寻找一种真正契合“一国两制”的法律和制度的平衡。香港法律界所塑造的,我称之为“普通法自由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正在与白皮书所代表的“国家实证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进行越来越密切的交融和沟通,包括在“一地两检”问题上的争议,以及随着争议所凝聚成的交叉共识正在成为“一国两制”新的法理学基础。这种冲突和融合是两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香港司法也不能独善其身。当然香港司法有它本身的坚强个性,香港法律界也有作为香港社会精英和代言人的责任承担和角色带入,所以对于来自国家权威和国家法体系的整合和规训,他们不容易在心理上简单接受,而是会从法理、技术甚至是政治的层面进行反覆博弈,重新勘定一个双方之间新的平衡的点。

  比如“一地两检”问题,两制之间重新勘定权力边界的意识和实际博弈表现得非常突出,当然这也是香港司法再造或者是香港新宪制秩序的生成,使它适合于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时代。只是它会在不同的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面向和强度,但总体来说,香港司法不会再像回归初期放任自流、孤芳自赏,它必须要在香港总体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条件之下嵌入、整合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

  香港司法环境的走向,要在国际性和国家性之间再平衡的意义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使香港法治完全融入“一制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毕竟“一国两制”保障了香港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相对自治的性质,以及“一国两制”对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仍然具有显着的制度杠杆作用,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宪制方略。因此如何保持其与和西方的大体一致性,又使其符合一国主权的发展利益要求,也能够服务于保障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些高妙的制度张力非常考验新时代执政者、特区政府以及香港法官的政治智慧和职业技艺。香港司法发展还值得继续深入观察和研究,是“一国两制”的绝佳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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