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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堵“免针纸”漏洞 合情合法合理合宪
http://www.CRNTT.com   2022-10-27 11:24:59


  中评社香港10月27日电/据大公报报道,7名医生涉嫌滥发医学豁免证明书(俗称“免针纸”)早前被捕、被通缉或被起诉,特区政府其后宣布涉案医生发出的约2万张“免针纸”无效,“长洲覆核狂”郭卓坚为此提起司法覆核申请,质疑医务卫生局局长是否有权“废除”有关“免针纸”。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现行法例幷没赋权医卫局局长宣布“免针纸”无效的法理基础。

  特区政府于前日决定不提出上诉,同时刊登宪报,订立《2022年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修订)规例》,提供清晰法律基础,处理怀疑个别医生在未有为病人进行临床评估的情况下所发出“免针纸”的问题。政府幷于昨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规例》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修订规例》同日生效。

  政府宣布修订规例后,一些人便立即抹黑政府,声称政府是输打赢要,又说修例等同推翻法院裁决云云。

  修例是尊重法庭裁决

  任何一个略懂法律知识的人,都会发现这些批评实属无稽。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一点,部分媒体谈及高院早前的裁决时,宣称法官裁定政府无权宣布涉案“免针纸”无效,这一说法实在语意不清,容易引来误解。事实上,高院当日判政府败诉,主要是指当时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未有明确条文,赋权医卫局局长不接纳涉案“免针纸”,而幷非局长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权宣布涉案“免针纸”无效。

  两者之间的分别,在于前者意味着医卫局局长当时的做法没有规例条文的支持,后者是指宪制上不容许局方这样做。换言之,法院幷没裁定《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7条违宪,医卫局局长仍可根据此一条文,订立或修订各类疾控方面的规例,所以政府在败诉后选择修例,本身便是尊重法院裁决,承认过去做法缺乏规例条文支持,幷且透过修例建立法理基础,这又如何是所谓的“输打赢要”、“推翻法院裁决”呢?<nextpage>

  至于所谓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说法,更是强词夺理。基本法第35条列明“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院早前接纳郭卓坚司法覆核的申请幷判政府败诉,已证明香港保持司法独立,以及市民提起司法覆核的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有力反驳了部分外媒抹黑香港人权受损之说。

  然而,基本法在保障港人的司法覆核提呈权同时,第2条、第17条及第四章第三节亦赋予了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换言之,当法院裁定政府某一做法缺乏本地法例或规例支持时,政府有权透过修订现行法例或规例,借此堵塞法律漏洞。政府现时修订“免针纸”方面的规例,不过是行使基本法和现行本地法例赋予的规例订立及修订权,可见特区政府在司法覆核败诉后修例,跟市民提起司法覆核的权利不构成抵触,试问这又何来所谓的违反基本法?

  至于违反人权法一说,也是站不住脚。《香港人权法案》第8(1)条虽规定:“合法处在香港境内的人,在香港境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上述行动自由幷非完全不能设限,第8(3)条便规定:“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要,且与人权法案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

  在此情况之下,有医生涉嫌滥发“免针纸”而被捕或被起诉,而涉案“免针纸”数目约达2万张,逐张查证又耗时甚久,为免有人透过虚报病历而取得“免针纸”,因而令其他人受到感染幷面临重症及死亡风险,这会对公共医疗系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政府修例规定局方有权宣布部分疑似滥发的“免针纸”无效,完全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之必要,符合上述人权法第8(3)条的规定。由于人权法的法源来自基本法第39条,所以政府修例亦自必然没有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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