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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凌友诗谈遏港台双独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8


 
  有人说,我们要赶紧做23条立法,但这该怎么立?还值得商榷。是像董建华时期打包成一个国安专法草案,里面巨细无遗地把各种情况包括在里面?还是我们采取世界各国常用的模式,把危害国家的刑责分别由刑法或其他条例的不同的条款体现,形成一组所谓的国安条款?如果是后者,也就是国安条款分见于不同几个条例的模式,那我们早就有了。《刑事罪行条例》、《社团条例》、《官方保密条例》、《公安条例》,这些条例里面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款集合起来,已经差不多就是23条的要求国安法了,我们哪里需要舍近图远?

  所以我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立法’,而是“用法”,怎么样把这些法律用起来,对港独和颠覆政府的行为起阻赫作用。大家可能不知道,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的第1条到第14条其实就是国安法,虽然条文文字上仍写的是“英女皇”或“大不列颠共和国”,可是临时立法会1997年在《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中已经做了增补。1997年7月1日以后,“英女皇”“皇室”或“大不列颠共和国”将直接解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以,《刑事罪行条例》应用起来是不成问题的。该条例第2条、第3条有所谓“叛逆罪”,包括直接或隐匿地变更国体、引入外患、发动推翻英女皇的内战、杀死或伤害英女皇、侵夺领土、胁迫英女皇或国会改变措施或意见等等,正是《基本法》23条指的“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并且内容更为细密。最厉害的是,《刑事罪行条例》对于“意图”、“教唆”、”煽动“等处于思想言论、文宣出版阶段的叛逆行为,一概加以禁止,并且法庭可以批准警察搜查、检取、没收的煽动性刊物。

  所以,香港现在根本不需要另外再立国安法,现在最重要的是把《刑事罪行条例》第1条到第14条拿出来用,而不是一直再周旋于立不立法的问题。比如“占中三子”等九人煽动学生和群众占领街道,企图用公民抗命的方式推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这九个人所触犯的实际是《刑事罪行条例》的第3条:“以公开的作为或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女皇陛下改变措施或意见的意图。”,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轻一点的是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款:“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英女皇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最高可以判处监禁三年。现在律政司对这九人所提诉的是“煽动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煽动公众妨扰最高虽然可以判刑七年,然而两个罪名性质完全不同。叛逆或煽动叛逆罪,受保护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公众妨扰的受保护主体只是公众。现在最需要受保护的是国家、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这是23条立法的本意。当然有人会问,最后送到法院判决无罪或者轻判你也是没有办法,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至少香港早已经有很严密的国安条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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